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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第二篇 自证抉要

《辩答日光论选要讲记》 ︱ 全知麦彭仁波切.著︱ 智圆法师.译讲 ︱

然观察以彼如何自证之义,除了仅是不观察世间共许之外,真实中何者也不可得。而不观察胜义中是否有,从能如显现般安立名言的世间识而言,“自性明了自体”已生之故,称为“自证”。

在观察“心识如何自证”时,应当分清真实中和名言中的情况。一方面,所谓自证仅是不观察时世间的共许,除此之外,真实义中了不可得。什么缘故呢?如果承许自证谛实,就必须有能证、所证以及证知别别存在而发生实有的作用。但在独一的识上绝对没有两分乃至三分,所以就安立不了自“证”;或者以中观共同五大因、应成不共四大因等任何胜义理观察,所谓自识也将被抉择为空。

然而,如果不去观察胜义中是否存在自证,仅仅从自己当前的心识如何显现,就如是安立名言的世间识来讲,当下“自心明了自体”的现象已经发生的缘故,称它为“自证”。所以在不观察时假立自证,这符合名言的事实。

以下再细致地剖析,如何安立“自”和“证”的名言。

对此,无有所作、能作、运作三者异体故,安立“自”之名言;于此,有以心假立的所作、能作、运作三者故,定可说“证”。即:自他二宗都有“苦乐为所受”、“能受者是心”、“以心直接领受苦乐为运作”三者,在此前提下,谁也难以承认:对于正领受乐等的彼心,所受乐等外有异体的能取心,及彼心外有异体的所取乐等。

按照名言中自心明知的现相来说,在这“心识自证”上,并没有所作、能作、运作三者别别异体的情况,以此安立“自”的名言。因为观察来观察去也只有一个心,绝对没有像三个手指那样的“三”。拇指、食指、中指,在一者之外有另一者的体,成为别别他体的“三”;然而自证识只有本身一个识,它并非“他证”——在能证识以外另有一个所证的识。所以,就一识没有能作、所作、作三者异体的角度,安立为“自”。

然而在这一个心识上又有假立的能作、所作和作三分,所以可说“证”。无论自他哪一宗派,都会承许心识既有苦乐的所受,又有能领受或者明知它的心,又有以能知心直接领受到苦乐的这种运作。无论何人观察自心,当下一刹那心上就有这样不同的三分。

此处关键在于,实有的意识无法被安立为别别三分。因为一者有三,就不是实有的“一”而是就三分积聚假立为“一”;然而假立的一却可以有不同的三分,这很奇妙,可以安立证知。这种证知并不像对方所说自体于自体上运转,好像斧头劈柴那样两者对待的运作。而是心识生起的时候,既有所明知的内容,又有一个能明了的状况,并以心的运作直接领受到苦乐,一个识上有三分,因此也可以安立“证”。

在如是安立证的前提下,谁都难以承认针对正在领受苦乐的心,说在所受的乐等外有一个别别的能取心,或者在能取受的心之外,有一个别别的所取。也就是当下的一刹那心,没有办法把它劈成两份。比如正在牙疼的时候,一刹那只现一个心。牙正疼得钻心是所领受的境相;同时有一分明知怎么疼的心;而且以能取心当时就在领受着牙疼,这就是“一识三分”。不能说在所领受牙疼之外还有一个他体的能取心,或者在能领受牙疼的心之外,还有别体的所取疼痛。否则就必须安立一刹那识要有两个心——自己的心是这样疼,另有个心又在那样领受,但这不合理、也难以承许。因为无论我们如何观察,一刹那中没有两个心,每人只有一心。

为什么难以承认呢?下面讲出理由。

意谓:若乐等所受外另有独体之心,则应成无受之心;若在自取之心外另有异体的乐等所受,也应成无心之受,如此应成等同数论、胜论诸师所许的乐等为内外之色。

为什么没办法承认心和受是两个法呢?我们从两方面抉择:一、如果在受之外有一个单独的心,应成此心是无受的心,但这跟受是遍行心所相违。原本名言中安立有触、作意、受、想、思五种遍行心所,它们遍在一切心王当中,与心王相应。也就是说,任何心识生起,它必然是一种具有受的心,从来没有脱开受的无觉无受之心。但如果你现在说,受之外有一个别体的能取心,那么此能取心就脱离了受,应成无受之心。

实际上心生起的时候与受不二,在名言中将其安立为两分,一个叫心王,一个叫心所,心王与心所相应。但千万不能理解成有很多个不同的心。心识生起时,明了的这方面,称为是“心”,它还有一个当下领受的苦乐叫做“受”。受和心本自不二、没有别别的异体。虽然在名言中一个假立的心识上可以安立不同的几分,但在实有的心识上无从安立。这是非常关键的要点。

二、如果在能取自身的心外,另有一个别体的乐等所受,那也应成一个无心、独立的受了。也就是受脱开了心、独自成立,不应再被承许为心法。这时心归心、受归受,在此心上没有彼受,彼受应成心外之法,就等同于数论、胜论外道诸师承许乐等是内外色法的体性。《般若品》中清楚说到,数论派论师承许乐等是外在的色法体性,胜论派则承许乐等是内在色法的体性,都认为离开心另有一个受。

如是,乐等与受彼之心虽非别别,然已有由亲领受苦乐而明知,即学教派者和凡庸共许而由现见成立,对此说为“自证”哪里不合理呢?

通过刚才的分析可知,所受的苦乐和领受它的心,虽然没有别别两体、只是那么一个心,然而就在这一个心上,对于自身发生的苦乐以亲领受而明知。无论学教派者或不学教派的凡庸都一致共许,也是现量可见成立的,对此说为“自证”有什么不应理呢?

若不承许此,是说“无有直接亲领受乐等”呢,还是虽有领受然唯是他证领受呢?应审细思量!

如果你不承许这一点,那你的观点是“没有直接亲领受这个乐等”呢,还是“虽然有领受乐等,但唯一是乐等之外的一个其他识证知而领受”呢?应该细细想这个问题!

因为以理抉择的时候,要么承许自证,要么不承许自证。如果不承许自证,你一定要答复是我们的心没有亲自领受到乐等,还是虽然有领受乐等,但是心自己不能领受,必需一个其他识来领受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