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论第七十八课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
卯二、说明自身之过失:
敌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
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
在怨敌伤害我的过程当中,我自身也有很大的过失。找自己的过失,知道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对方一点过失都没有。在这个伤害案当中,我们有可能做了一些比较偏袒自己的反应或者过激行为。如果客观公正地分析,其实在受到伤害的过程中,自己也有很多过失,但这个过失可能比较隐蔽,一般不学习佛法的人无法观察到。
不管是人和人之间的交往,还是世间的法律,都是以当前的因缘来认定责任。但在佛法中,寻找的因缘比较深,涉及到了前世。前面第一个科判的颂词讲过:“以前曾经伤害他人”,这个“以前”不单是指今生,主要还是指前世或再前世等等,因为过去自己曾经对他人做了类似伤害,所以现在别人对自己做这样的伤害,自己也有一部分责任。
第三个科判是说明业力的过失,我们的业力成熟了,所以自己应该感受果报,不应该嗔恨他人。第二个科判主要是说明自身一些隐藏的过失。第一和第三个科判和比较隐蔽的前后世的因缘有关,第二个科判是说隐蔽的因缘,和前后世也有关系,但主要是和自己过度地爱护自己、增长我执有关。一般世间人不会如此评判:因为你对自己的身体太过于执著,所以也有部分过失。但我们从止嗔和修行安忍的角度来看,这个因缘必须要挖掘出来,要正视它的存在。它毕竟是真正存在的,而且在这个伤害案中,自身应该是很大、很主要的一个因缘。
从颂词字面上讲,“敌器与我身”:敌人的武器和我的身体,“二皆致苦因”:这两个法其实都是导致受苦的因。对方的兵器打到我身上是产生痛苦的因,我自己存在这个能够感受痛苦的身体,也是致苦的因。“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怨敌使出了兵器,“我”拿出了身体,就叫“双出”。既然武器和我的身体都是导致痛苦的因,所以“于谁该当嗔?”到底应该对谁嗔恨?其实都是造成伤害的因,就不能只嗔恨一方,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对方,自己完全不负责任,这是不对的。客观公正地评价、分析此事时,其实对方和我都有责任。如果都有责任,那我们嗔恨对方是因为对方是导致我痛苦的因,那么另一部分痛苦的因是什么呢?是我的身体。所以如果要嗔恨的话,也应该对我的身体产生嗔心,如果对我的身体不产生嗔心,同样,对导致我受伤的对方或拳头也不应该生嗔心,因为根据和理由是完全一样的,就这两个因缘导致我痛苦。但是我有了取舍:对自方产生痛苦的因缘视而不见,对对方的因缘放大观察,把所有责任推到对方,把它作为生嗔的对境,这是不对的。“于谁该当嗔”是个反问,其实我们是不应该生嗔的,如果我们能够原谅自己,那也应该原谅对方。
当然的本意并不是说:我们在对对方产生嗔心的时候,也应该对自己的身体产生嗔心,它不是鼓励我们生嗔,而是鼓励我们止嗔。因为我对自己可以原谅的缘故,那么对对方也应该可以原谅。我们凡夫人有一种共性:对自己的问题尽量视而不见,对对方的问题看得很大。自己过失很大好像没有一样,而对方过失很小就觉得很大,这是我们在修行过程中应该改变的。在很多教言当中,都重视突显自己的问题、自己的过失,因为我们在无始轮回当中,已经习惯了忽视自己的问题,从来没有真正认为我有过失、我有很大过失、我有很大责任。
我们以前没有串习过这种观念,现在要开始重新认识。要强化:我有过失而且有很大的过失的观念。如果我对自己不生嗔,那么对对方也不应该生嗔;如果对对方生嗔,对自也应该生嗔。因为我也有过失的缘故,就不应该对对方产生强烈的嗔恨心,就应该原谅对方,因为我也是责任者的缘故。
下面颂词说:
身似人形疮,轻触苦不堪,
盲目我爱执,遭损谁当嗔?
字面意思是讲,身体就好像一个人形的大疮,“轻触苦不堪”:轻轻地去接触它,就导致苦不堪言的后果,这种痛苦来自盲目的我爱执,无始以来的我执导致了在当今遭到这么大的伤害。到底应该嗔恨谁?到底是谁导致这种后果的发生?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认真地分析观察,所以一味去嗔恨他人是不合理的。
“身似人形疮”这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其实和自己盲目的我爱执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我们对我执没有长时间去巩固、发展、保护;如果我们轻视自我,以无我消除我执,或者通过他爱执去打破我爱执;如果我们已经习惯无我,对我执的注意力已经消亡的缘故,我们就不会受到很大伤害。但是因为我们对我爱执盲目地发展、巩固,所以导致我越爱我,越产生我爱执,越不能够忍受一切痛苦。
《入行论》在这个颂词中,已经把观察重点放到了“为什么会产生痛苦”这个核心问题上,其实最主要的核心问题还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我执。不放弃我执,这个伤害还会延续;放弃我执,伤害就逐渐消亡了。如果没有我的话,那么对谁做伤害呢?就是因为有了我的缘故,我们才认为我受到了伤害,这是一种明显的关系。
《修心七要》中有一句话:“报应皆归一”,所有这些不好的报应、问题都应该“归一”,归在哪个地方?就归到我爱执上。我执是一切痛苦报应的总来源,所以一切报应皆归一。我们就知道一切轮回痛苦、一切报应,乃至于这个伤害案,全都归在我执上面。
如果我们身上某个地方生了一个小小的疮,不小心碰到、挤到就会感觉非常痛苦。如果我们全身是个大疮的话,受到很轻的触碰就很容易导致苦不堪言的结果,所以说“轻触苦不堪”。那么其实一切真正痛苦的来源主要还是自己本身的身体和五蕴。身体是痛苦的来源,心也是痛苦的来源(有时我们很忧伤,或者说谁伤了我的心),我们的心也是一个人形疮。不管是身体的接触,还是别人语言的接触,身体和心都容易感到非常大的痛苦。这个巨大的人形疮是怎么形成的呢?其实就是无始以来的盲目我爱执,对整个五蕴的盲目贪执所引发的,在每一世、每一件事情上都在坚固我执。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时,没有无我的教授,没有菩提心的教授,其实都是在加固我执,都是在考虑怎么保护,或者让我得到最大的利益,很少考虑他人。对我执的执著越大,不是得到的保护越大,不是我们对我执越去保护,它就越安全,其实是相反的:我们越去在乎它,越在意这个我,越去巩固它、保护它,它的抗击打能力就越弱;越执著它、越在乎它,就越容易受伤害。
世间的说法并没有《入行论》高深,但一般来讲,越自私的人我执就越强,越自私的人越容易受伤害,越不自私的人受到伤害的机率就越小。同样的道理,我们凡夫众生对我执越爱护,越去坚固它,越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我们对我执越忽视、不在意,或者刻意地去遗忘它、消灭它,我们受伤害的机率就越低。修菩萨道的人,主要就是修他爱执,修菩提心也是修他爱执,把注意力放在爱护众人上面,因为放松了对我执的爱护,所以遇到很多事情的时候他都能够忍受,没有什么受伤害的感觉。乃至于到了菩萨位,已经亲证无我,放弃了我爱执,就可以把自己的身体主动地布施给众生而不会有丝毫执著。成佛就是我执的终点,这个我彻底消亡了,成佛之后一点痛苦都不会有。
通过这样的规律分析观察:对我执越抓得紧,受的伤害就越大;越容易受伤害;程度越深、时间越长;如果越放松我执,不再着重我爱执而去修他爱执,去爱众生、执著众生,这时受伤害的机率就越来越小,乃至于到了证悟无我,那时彻底抛弃了我爱执,就不再会受伤害了。
所以,无始以来盲目的我爱执,导致了现在的我“轻触苦不堪”的人形疮的形成。这是谁造成的呢?我们说张三造成、李四造成,如果他不来触碰我的话,我就不会受伤害。其实如果你没有主动形成这个人形大疮,谁去触碰你都没有办法造成伤害,所以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自己。寂天菩萨就反问“遭损谁当嗔”?你遭受了损害应该嗔恨谁?应该嗔恨自己才对,是你自己一手导致了人形大疮的形成,养成了盲目我爱执,所以应该怪自己。
打个比喻,就好象父母养育儿女:如果父母对儿女特别娇纵,养成了儿女碰不得、骂不得,打不得、说不得、一说一碰就马上发脾气的性格,越是这种娇生惯养的儿女,抗击打能力就越弱。当他走上社会和别人交住的时候,一点点小事就马上觉得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都是一惯被娇纵,父母灌输的信息就是:你做任何事情都不用负责任,至少在家里是这样。如果在家里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在外和别人交往的时候,也会是这种方式。当然别人不会认同你这一套,或者两个这样的小孩碰在一起,马上就会出事情。这是父母单方面娇惯孩子,让他养成了容易受伤害的例子。我们一方面说,谁打了我的小孩他应该负责任,但是如果你不去娇纵小孩的话,他不会养成这种软弱的性格,或者说没有一点忍受力。分析起来,除了对方打你骂你之外,可能父母的责任也很大,因为小孩性格的形成是父母娇纵的结果。同样的道理,我执就好像是我的小孩,我越盲目放纵它、娇纵它、执著它,那我执就越娇弱,所以别人一碰我的时候,我就觉得完全受不了,其实人形大疮的形成与我放纵自己的我执有直接关系,所以主要责任还应该在我自己。就像小孩的放纵跟父母有关系,放纵我执和自己也有关系。因为以前很放纵我执,所以现在别人碰一下,或者遇到事情就会受伤害,这当然怨不了别人,主要是因为自己养成了人形大疮。“盲目我爱执,遭损谁当嗔”,主要责任还是你自己。
这里给我们描绘了一种规律:我们越放松对我的执著,我们就越能抗击打,越不容易受伤害,仍至于最后消灭我执,就不再会受伤害了。越抓紧执著,盲目地爱执它,那么我们自己就越容易受伤害。从这个方面看,我们现在修菩萨道,看起来好象是不管自己、应该关爱一切众生,爱护一切众生,其实这也是放松对我执著的一种最好的方法。通过转移注意力,把关注自己转为关注众生,在这个过程中放松对我的执著,这个方式其实很合理,对自己利益很大。所以我们应该知道:修菩萨道为什么一定要打破我爱执,必须修持他爱执,必须发菩提心,必须为一切众生发愿,这里面其实有很深的意义,我们应该在意义上多去思考。
卯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这个科判当中讲:以前我曾经造了罪业行为,现在应该承受这个果报。自作自受就是:你如果做了这个业,就必须要承担这个果报。业因果规律中,自作自受是“未作不遇,已作不失”,这个法则在讲业力的时候很重要,如果你没有做这个业,你就不会遇到这个事,就不用为这个事情承担后果。如果你做了,之后不会消失。“已作不失”非常关键,体现了自作自受的原则。
说明业力的过失也是这样,里面的自作自受是:你自己做了这个业——负面的行为,你必须要负责任,必须承担后果。所以,现在我们在承担后果,既然是承担后果,这里面体现了什么?当然是自作自受——你自己做了你自己要受。现在我们受到别人的伤害基本上是自作自受。既然是自作自受,为什么要把责任推给对方?因为这是你造业受报的过程而已。佛法中的因缘讲远因、近因,当我们在受到对方伤害的时候,比如别人扇我一个耳光,事情发生之后我觉得:你为什么扇我?我当然应该对你生嗔心、对你不高兴,这是很正常、很自然的事情。其实按照业因果之道、因缘之道来讲,我被扇耳光只是一个近因,其实除了这个近因之外,还有一个远因——就是以前我曾经伤害过别人,然后在今世果报成熟了,怎么成熟的呢?对方扇我一个耳光作为近因,在加上以前我曾经伤害过对方作为远因,然后我就感受到了痛苦。
但是我们再再地讲过:众生是肉眼凡胎、近视眼,看不到很远的因果,所以只会把注意力放在当前的因缘上,就会把近因当成主要的因,当成一切因。所以会觉得:凭什么你要打我?你无缘无故打我,我就要报复。所以众生不了知这个业果,以业果的愚痴导致了悲惨的轮回,导致了可悲的冤冤相报。所以你开始报复时,对方就说:你为什么报复我?明明是你不对,然后就开始打起来。众生总是在近因中去思维,永远看不到远因,如果能够看到远因很多问题都解决了。但是却看不到远因,总是看近因。比如今生当中张三扇我一个耳光,我就生起了嗔恨心,然后张三打我耳光的业在后世成熟了,我被业力推动,去扇了张三一个耳光,第二世扇回来了;张三也看不到远因,张三不明白:现在我扇他一个耳光是以前他曾经造过这个业,他也看不到远因,只能看近因,看到我莫名其妙扇他一个耳光,他非常生气,也种下了嗔恨的因;到第三世他又扇回来了,(这是假如说啊,当然业果并不是这么简单的,我们只能这样做比喻。)扇回来我也看不到远因,我只知道张三打了我,然后就这样冤冤相报下去。众生总是在近因当中去思维,看不到远因。
《入行论》的智慧告诉我们业力的过失,除了近因之外还有远因,远因是最主要的因。真正要观察分析责任的话,远因是最主要的,也就是说我应该负主要责任,对方是近因,是附带的次要责任。但是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颠倒了,虽然我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我觉得我一点责任都没有,或者最多我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负次要责任的对方,我们认为他应该负主要责任,所以开始对他产生很大的嗔心,这就是一种颠倒。我们通过自力看不到的问题,就借助佛菩萨的智慧作为理论的基础和支撑点,有了这个基础,我们就知道其实因缘是错综复杂的,我们只能看到当前的因缘,看不到以前的因缘。佛菩萨告诉我们:任何的事情皆有它的前因,只不过我们看不到而已。所以我们就知道了,里面有主要的因和次要的因,远因和近因,那我们在受到打击的时候,也应该相信佛菩萨的智慧。因以前曾经伤害过对方,自作自受的业果成熟时,就不应该把所有的责任推到对方,我想当然地、理正气壮地生嗔心是不应该的。
我们了知这个原因之后,就制止了这个嗔心,制止嗔心之后,我就承担我的过失,我就不再去对对方生嗔、还击,相当于某种业果缘起之链就断掉了,自己不再参与这个游戏了。一个事情是这样,十件事情是这样,一百个事情是这样,自己可以选择主动退出这个缘起链,通过受打击、受苦的方式来终止以前的业,化解以前的业。同时自己又在修持菩萨道,因为造新的善因的缘故,逐渐会从轮回的业果缘起链当中脱离出来。一个人修行,一个人脱离;二个人修行,二个人脱离;一百个人修行,一百个人从缘起链中脱离,所以他们就会慢慢从业果当中解脱出来成为圣者,他们的行为越来越如法,越来越靠近实相,就逐渐地从轮回的业缘、痛苦中解脱出来,就是这个原理。
现在我们来看颂词:
愚夫不欲苦,偏作诸苦因 ,
既由己过害,岂能嗔于人?
譬如地狱卒,及诸剑叶林,
既由己业生,于谁该当嗔?
颂词的字面意思是:一般的凡愚者不想要痛苦,但是偏偏喜欢造作诸苦之因,既然自己曾经通过造苦因的缘故受到了伤害,那么怎么能够嗔恨他人呢?打个比喻讲,就好象地狱的狱卒及剑叶林(地狱当中的有情牛头马面,还有铁柱山上的剑叶林、锋利的兵器),“既由己业生”:既然都是通过自己的业产生的,那么我们应该对谁产生嗔心呢?这个意思就很明显,通过比喻和意义对照的方式来说明科判的内容。
“愚夫不欲苦”:一般人都不想痛苦,所有众生都想离苦得乐,每个人都愿不受任何的痛苦,不管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谁都不想受苦。既便是我们刚开始修行的时候,问我为什么要修行?我们也说轮回太苦,我要离开痛苦。所以一切众生都是想离开痛苦的,但是这里面也有差别:有些人想要离苦,也断除了痛苦的因,这就是智者;有些人也想离苦,但是“偏做诸苦因”,所思和所行背道而驰——想法是不想受苦,但行为却是造作了痛苦的因,一般众生就是如此。
“既由己过害,岂能嗔于人”。按理说:你不想受痛苦,就要断除受苦的因,也不能伤害众生。但我以前曾经做了伤害众生的事情,苦因已经做了,我就应当承受果报,如果以后不想感受痛苦,现在就要终止做伤害众生的事情。
但是“既由己过害”:我们曾经做过伤害众生的业因,现在业因成熟在自己身上,自己已经感受到果报,“岂能嗔于人”?我们怎能把自己导致的过害,自作自受的过害推给对方,然后嗔恨别人,认为其他人给了自己做了伤害呢?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比如我们杀生、偷盗、邪淫等等,因这些严重的罪过堕到地狱中,地狱中有很多看守或者牛头马面等等,他们会拿着各种兵器,如三叉戟、铜锤、燃烧的宝剑等,然后往罪人身上砍杀、捶打等等。然后我们就很痛苦、很嗔恨地狱卒,就想说:你凭什么伤害我?想法是“我又没有惹你,你凭什么打我?”其实地狱卒是从自业而生的,你自己有这个业才转生到地狱中。有一种说法是:地狱的任何有情,都是自己的业所变现的,不存在一个实体的有情。所以地狱有情是自己变现的,你要嗔谁呢?要嗔就嗔自己以前造过这个罪业吧,不能嗔恨别人,不能嗔恨地狱的狱卒。地狱卒可以说是一个近因,让你受苦,但远因是什么?远因就是你曾经造过杀生等罪业。通过这个远因,这个主要的因导致你入地狱,入地狱之后,地狱卒就成为直接用兵器伤害你的近因。所以只看眼前的话,你就觉得地狱卒太凶狠了。其实真正凶狠的是你心中的业,这个业是很凶狠的,它变现成地狱卒来伤害你。
另外“及诸剑叶林”:在近边地狱当中,有个剑叶林地狱,是通过自己的业力感召的。《前行》中说:当罪人从无间地狱脱离的时候,就往四面奔跑,之后遇到了一片剑叶林。因为他在无间地狱当中长时间感受了炽热烧烤的痛苦,非常热、非常难受,很想找阴凉的地方。当远远看到一片非常舒服、悦意的树林时,就像现在我们看到原始森林和公园里的树林,他太渴望这样一种阴凉的享受了,就拼命地跑过去,因为余业未净(无间地狱的业虽然消尽了,但是还剩下一些残余的业),这个业力成熟之后,非常美妙的树林马上变成了剑叶林,树叶全部变成了宝剑,风一吹,剑刃就像落叶一样掉下来砍在自己的身上,把身体切成碎片,风一停,身体又马上恢复,就这样一遍遍地重复受苦,乃至自己的业消尽为止。我们说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观察就是你自己的业产生的,主要因是你的业,如果要嗔就嗔你的业吧!你不能说:你这个剑叶林你来砍我!剑叶林只是你业力推动下的一种显现而已,所以“于谁该当嗔”呢?应该嗔恨自己。
通过很形象、具体的比喻,我们就知道了,就是我们曾经伤害过众生的业力,导致了自己被伤害的果报,其实我们不应该嗔恨于任何人,主要是自己。如果我们不愿意再受苦,那只有一个方法:就是终止恶业,终止你心中的不高兴、你的嗔恨,终止嗔恨所引发的打骂众生的行为。如果你不想受苦,你必须要终止这个。如果你不终止呢,你以后没办法逃脱这种痛苦的果报,就是这样的。所以世间当中一切都是因果啊!懂得了因缘的规律,我们就应该在行为上、身语意上约束自己,如果我们不约束,那就肯定会导致不好的果报。这后面没有谁在操纵,没有造物主在操纵该惩罚谁、不该惩罚谁,其实全都是自作自受,如果你造了这个业,就要承担这个果。
我们再一次提到前面所讲的业果的规律:“未作不遇,已作不失”。如果你没有做,你不会遇到这个,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还是解脱的,反正如果你没有做这个业,你就不会遇到这个果。“已作不失”:那么如果你做了,它就不会消失。如果没有对治、没有忏悔等等,业果肯定会成熟,毫无疑问。解脱的因缘和解脱的果也是如此,你不想解脱,你不想成佛,如果你的因缘圆满了,它还是会成熟的。善是这样,恶也是这样,我们要知道业果的规律就是这样的。
现在我们在修安忍、受到别人打击的时候,如果我们深信业果规律,深信“未作不遇,已作不失”,我们就知道,现在遇到的这个果,由果而推因,现在我受打击一定有前因,那前因是什么呢?按照同等因、等流因来推,肯定是伤害过别人,造过恶业,那么现在理应受报啊。所以我们自己在感受自作自受的业力的时候,怎么能去嗔恨他人?这是完全不应该的事情。
下面讲第三个科判:
丑三、宣说嗔恨之颠倒理由:
这个科判讲,我们嗔恨别人是一种颠倒的理由。我们觉得别人伤害我,我就应该嗔恨他,这是颠倒的。通过下面颂词的分析,我们不但不应该嗔恨对方,反而应该感激对方,因为对方在饶益我,我应该感谢他。但是我现在不但没有感激对方,反而去嗔恨他,就非常颠倒了。
宿业所引发,令他损恼我,
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
我现在受到对方的打骂,是因为我以前曾经伤害过对方,这个宿业成熟了,引发张三来伤害我。“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如果张三因为打我的这个因缘堕落地狱了,打我的原因是以前我曾经伤害过他,所以从这个方面看的时候,他堕地狱难道不是我害了他吗?我应该说声“抱歉”,应该抱着一种非常愧疚的心理,以慈爱心去观待对方,我不应该嗔恨他,如果我再嗔恨他,就完全没有道理了,颠倒了。这里讲到我受伤害是我自己的宿业引发的,因我伤害过对方的缘故,现在业果成熟了所以他来伤害我。
“因此若堕狱”:就说如果对方因此堕落到地狱中,因为他打我的时候肯定有嗔恨心,以此发心和行为,他就要承担这种后果。所以观察这个事情,他堕落地狱其实有我的因缘,归根到底,其实我的因缘在这里面起的作用还很大、很重,如果我以前没有打他,他不会打我,他不打我就不会堕地狱,所以说“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那么他堕地狱就是我害的。因为是我害了他的缘故,现在我应该对这些众生产生慈悲心、产生利益心,或者替他忏悔、超度等等。
或者说,再遇到别人伤害我的时候,我就应该想:现在他打我,对我生起这么大的仇恨心,主要是因为我的原因、我的关系,为什么呢?因为我以前伤害过他,所以他现在看到我就不舒服,看到我就想伤害我、想整我,他发起这种恶心,其实有我的一部分因缘。在这样的前提下,难道不应该安忍吗?我的确应该安忍,而且应该发愿把修行的功德回向对方:如果我成就了,我第一个要度化你,把你从轮回中救度出来!这时就相应了前面的一种慈爱心,对作害者生起慈爱心。
里面有很多能够引发我们慈爱心的根据和理由。这些理由、根据需要反复去串习,反复去思维。第一步,我们要通过这样的思维去接受这种理论,再通过反复地观修串习,在内心中引发这样一种境界。当我们内心当中引发这种境界之后,再遇到别人的伤害,就自然而然能够产生这个悲悯心、慈悲心,产生菩提心。所以说,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修了安忍,也增长了菩提心。这样修行的话,对自己对他人,都有很多利益。反过来讲,如果还对对方生嗔恨心,在分析观察之后,就是不合理的、颠倒的,不应该生嗔。你根本找不到一个可以对对方生嗔的真实的根据和理由。
我们学习了这个法义之后,就应该引导我们的内心安住在这样一种如如不动的境界当中,安住在利他的作意当中,如果能够安住,对我们修行菩提道应该有非常大的助益。
今天的课程就学习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