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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业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四》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午一、身业分三:一、杀生 二、不与取 三、邪淫

未一、杀生分三:一、总说 二、分说 三、以事例说明杀生因果

今初

申一、总说

云何杀生?《摄分》于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事、意乐、加行、究竟,易于解释,意趣无违。

如何是杀生呢?《摄抉择分》对此宣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而此处把想、欲乐、烦恼这三相摄在意乐一相当中,再加上加行,总共摄为四相,即:事、意乐、加行、究竟。这样容易解释,意趣与前者不相违。

申二、分说分四:一、事 二、意乐 三、加行 四、究竟

酉一、事

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瑜伽师地论》于此意趣,说他有情。

杀生的事,是指具生命的有情。而且,如果杀者是自杀,则只得加行罪,不得究竟罪。《瑜伽师地论》就是以“自杀不得究竟罪”为意趣,而界定杀生事是排除自己的其他有情。

“具命有情”的“命”是生命的意思。把杀害生命列在十恶业的首位,体现了佛教平等尊重一切生命的观念。

这里,杀生事的范围,不能看得过于狭隘,其中包括了全法界中的一切生命,无论杀害哪一众生,都是杀生。众生是“含灵”,是“有情”,不是砖瓦土石,都有苦乐感受。而且从本性上说,都具足如来藏。因此,对一切生命都应当平等尊重,不能伤害。从世间因缘来说,一切众生都曾经做过自己的母亲,对于母亲怎么能忍心杀害呢?将心比心想一想,自己连一根针刺的痛苦都不愿接受,为什么要把断命根的惨烈痛苦加在同样有着苦乐感受的父母身上呢?所以,应当珍爱一切生命,保护一切生命。

酉二、意乐

意乐分三

杀生的意乐分为想、烦恼、等起三方面。

想有四种,谓如于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

杀生的想有四种:一、对有情作有情想;二、对有情作非有情想;三、对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四、对非有情作有情想。其中,第一、第三是不错误想,第二、第四是错误想。

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惟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于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于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于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

这里等起(思心所)上还有差别,比如心想:我要杀天授,但发起加行误杀了祠授,这样的误杀就没有根本罪。所以,造根本罪必须无错误想。如果等起是缘总的对象而转,心想:加行时不论谁来,我都要杀掉他。这就不需要无错误想。这一道理,在其余九种业中,应当对应各自的情况而了知。

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杀害。

杀生的烦恼,指贪嗔痴三毒中任何一者(真正能毒害自身的法,是贪嗔痴烦恼,因此称为三毒)。杀生的等起,指乐欲杀害。

任何恶业都是由烦恼发起造作,不是由别的法推动,因此烦恼是造业的根源。换言之,心中生起了贪嗔痴,身口意才会造恶业。

举例来说:为了贪求口味或求取财富而摧残动物,取其血肉皮毛,是以贪心而杀生;由于内心的仇恨,杀害怨敌,是以嗔心而杀生;认为动物生来就是供人受用的,由此杀害动物,是以痴心而杀生。这些就是以贪嗔痴而行杀。

当人被贪嗔痴障蔽时,就会丧失理智,不能体会有情的痛苦,更不知道有情具有如来藏,不可践踏。在三毒的驱动之下,会恣意摧残生命。而获得无分别智的见道菩萨,看一切众生个个具有如来藏,都是过去父母、未来诸佛,因此就能法尔遮止杀业,真正像爱惜自己一样,爱惜普天下的一切有情,这与普通凡夫的作为截然不同。

酉三、加行

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

杀生的加行分二:一、能加行;二、加行的体性。能加行:自作或教他作,两者中不管是自作或教他作,都同样造杀生罪。加行的体性:使用器杖、毒药或者明咒任何一种而发起加行等。

比如,自己杀鱼,是自作杀生。认为自己杀鱼不好,让别人杀,是教他作杀生。以自作和教他作都能发起杀鱼加行,因此都是能加行。

问:只是教别人杀,为什么有同等的罪过?

答:自作是指使自身行杀,教他作是指使他身行杀,虽然杀生的身不同,但指使者都是自己,而且结果都让对方断了命根,因此都造了杀生罪。比如,自己的孩子被张三雇用杀手枪杀,会不会因为张三没有亲手杀而判他无罪,或者无根本罪呢?决定不会。大家都认为杀手是被人指使,真正的凶手就是张三。所以,教他作和自作在罪业上是相等的。

还需要补充一点,就是不能随喜杀生。要知道,对于恶随喜,就是造恶;对于善随喜,就是行善。所以,对战争或枪杀等的暴力行为,不能发随喜心。比如,在电视报导中,经常见闻战争和各类暴力事件,如果贪执一方而嗔恚另一方,就会造下很重的罪业。有些人对战争很感兴趣,唯恐战争不持续、交战不激烈,以欢喜心推动,兴致勃勃地谈论这些话题,实际上就是在作杀业加行。

推己及人地想一想,如果自己是饱受战争苦难的伊拉克人,听到中国人说:“这场战争真刺激”,内心会是什么感受?一定会把他视为幸灾乐祸的坏人。相反,有人以悲心祈祷战争早日结束,人民早得安宁,也会觉得他是具有慈悲心的好人。所以,在目睹战争惨烈的情景时,佛弟子应心怀悲愍,愿众生早日脱离苦难,乃至愿代众生受苦。如果见闻战争而兴奋,就是在造恶业。

也许我们自己没有去杀生,但这也只是暂时没杀生而已,并非断尽了识田中的杀生习气。而业是微妙的,它会渐渐增长蔓延。因此,为了防微杜渐,对一切暴力行为都不能随喜、赞叹,更不能参与,对宣扬暴力的文章、影视不能欣赏。在自心还没有得到成熟时,要尽量远离这些引发杀业的因缘。菩萨畏因,凡夫畏果,因上务必要小心防护,将杀业息于无形之中。

酉四、究竟

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杀生究竟,就是由加行的因缘,致使被杀者当时死亡,或者在其它时死亡。还有一点,就是如《俱舍论》所说:“杀者在被杀者之前或同时死亡,则无根本罪,因为杀者已转生为其它中阴身等身的缘故。”此处也是如此。

具足以上事、意乐、加行、究竟四个条件,就是杀业究竟,得根本罪。

申三、以事例说明杀生因果分二:一、残杀动物的因果事例 二、堕胎杀生的因果 事例

酉一、残杀动物的因果 事例

《安士全书》中有一则事例:

清朝康熙年间,镇江有个叫凌楷的人。邻村有条恶狗经常咬人,他就把狗诱进一条夹弄中,断绝后路,准备把狗堵在里面饿死,以绝后患。

过了十天,打开一看,狗还没死,竟摇着尾巴出来了,但已不再咬人。再看夹弄中砖上的一堆土,被狗吃了将近一半,原来狗饿得慌,就以土充饥。不久狗就死了。

凌楷造的是杀生业。“杀生事”,是具命的一只狗。当时对此狗作此狗想,是“无错误想”;“烦恼”是嗔心;“等起”是欲将狗境堵在夹弄中饿死。“能加行”是亲自作;“加行的体性”是把狗诱进夹弄,封堵起来。“究竟”是狗命终身亡。凌楷具足杀生的四个条件,因此造了杀生究竟罪。

再看凌楷的现世报应:

狗死的当晚,凌楷梦见自己来到一所府堂,里面并排坐着两个贵人。绿衣人说:“不仁慈的人,怎么处理?”红衣人答:“必须以十倍偿还。”然后就叫官吏把凌楷引至后门,进了一个园子。园内梅花盛开,梅树下有个金鱼缸,缸里浮着一条死鱼。官吏就说:“‘狱’字偏旁是‘犬’,你知道吗?十年后当验。”凌楷醒来,觉得奇怪,百思不得其解。

后来到了某年正月,他被人诬陷关进监狱,见到狱中梅花正开,有条死金鱼漂在鱼缸里,宛如当年梦中所见。当时他在狱中被绝粮七日,饿得只剩一口气,前后共关了一百天才被释放,正好符合梦中官吏十倍偿还的说法。

业力不可思议,如是因,感如是果,丝毫不差。梦见狱中梅花开放、金鱼死亡等,十年前就有预兆,后来也按这样实现。可见造业的当下就决定了后果。其次,把恶狗关在夹弄中饿了十天,反过来使自己领受七日断食、百日监禁的报应,这是领受等流。而且后世还有漫长的果报。这一切都是杀业增长广大的规律所致。

下面是一则杀狗受报的事例:

事件发生在台湾,主人公叫芋仔。

某年冬季早晨,因为天气寒冷,芋仔就想到吃狗肉来御寒,他的弟弟建议把邻居家一只叫大黄的狗宰掉。于是,兄弟俩拿了一根绳子,把大黄引入圈套。大黄平时和他们玩得很熟,所以一点没有提防,很快被套住了。在他们准备动手时,大黄露出乞求的表情,不停地摇尾、流泪,一直哀求给它一个生存的机会。但是,人在利欲熏心之时,比罗刹更残忍,面对大黄的哀求,他们铁了心似地无动于衷,最后大黄还是被它的人类朋友活活地敲死。

大黄死得很惨,它双眼狠狠地瞪着,目光里全是恨意,舌头也拉得很长,好像在说:“今天你们杀我,将来我不会放过你们的。”可是芋仔兄弟毫不在乎,把大黄拖进厨房,先砍掉狗头,然后剥皮、切块,煮着吃了。兄弟俩整夜喝酒,感觉非常痛快。

从这一段看出,在贪欲心膨胀时,人会变得极为凶残,不会有一丝恻隐之心。这时的人和罗刹又相去几何呢?一念贪心发动,就能随便残害一条生命,烦恼是何等可畏!

另一方面会发现有情心心感通,凡是生命,你善待他,他也善待你,你伤害他,他也本能地起报复心。芋仔兄弟没有杀大黄之前,人与狗相处友善,关系亲密,而当他们残杀大黄时,大黄的内心生起了深深的仇恨。

芋仔兄弟杀生已经究竟,以无欺的因果律,决定在劫难逃,哪怕逃到天边,业一成熟,也当下即报。如果这能够以金钱贿赂,或者以逃亡免除,或许还有机会。但是业果只在自己的心上显现,谁有办法逃离心呢?众生的心是遍法界的,没有可逃之处,除了忏罪之外,杀业的报应无法逃脱。

下面看芋仔杀狗的现世报应:

几年后的一天晚上,芋仔梦见大黄回来了。它不再是摇尾乞怜现友善的相,而是目露寒光,凶狠狰狞。芋仔非常恐怖,想要逃跑,这时大黄纵身跃起,直接咬住他的脖子。芋仔吓醒过来,浑身直冒冷汗,衣被全被渗湿(这是报应的前相)。接下来,每天晚上他都梦见大黄报仇,每一次都是在恐怖之中惊醒。家人认为他中了邪,请来符仙、乩童等,用了很多办法,但是毫无效果。

时间久了,芋仔觉得这样把一家人搞得都不安宁,就想办法离家。后来他跑去高雄找到一份工作,平静了一段日子,他也认为已经摆脱了大黄的纠缠。这是他初时受报的情形。

从这一段看出,一切业报是在心上变现的,而且丝毫不错乱。芋仔当时造的是杀狗恶业,梦中也只显现对应的恐怖境界。如果不联系因而只看果,就很难理解这种现象,只会简单地归结为生理失衡,或者脑神经错乱。这是不知深层业果之理的肤浅之谈。其实,一切都是业力搞出来的。业非常的微妙,只要在心上熏下业习种子,到它成熟时就必定会变现相应的相,所以一切都是唯心自现的,是由业变现的。

而且,“未作不遇,已作不失”。芋仔和家人生活在同一个家庭里,但不同人是不同的境界,芋仔梦里出现的景象,别人微尘许也梦不到,这就是“未作不遇果,已作不失坏”。总之,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一个人的心上建立了业习气,就会以缘起力刹那刹那成熟,直至报尽为止。

而且,业和果是同类相应的。如果以杀狗的业习变现贪欲梦境,那就是因果上有紊乱,事实上,杀业习气变现的是复仇的恐怖梦境,在芋仔梦中显现的大黄,样子凶狠,纵身跃起,直接咬住他的脖子,与当时造业的情景非常类似。从这里也看出,无论什么果都不是无因生、邪因生的,而只是以同类因引生的。

一年后,芋仔的弟弟就死了。在芋仔离家之后,弟弟得了同样的毛病,夜晚常常做恶梦吼叫。后来严重到白天也在地上学狗爬,作狗叫。

一天,弟弟学狗乱嗅了一阵之后,爬上柴房,突然柴堆上的锄头掉落,正中他的脑袋,就这样死去了。稀奇的是,这把锄头正是他们合力敲死大黄的凶器,报应真是丝毫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