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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每日一颂】《中论》

知幻园 2024-06-03

二十观因果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癸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子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因直接转变为果,那么因就迁移至果法中了。这样一来,之前已经生果的因就仍然可以再生果法。


中观宗驳曰:“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如果因的本体直接转变为果,与果的本体成了无二无别,那么因就到达果的位置了。(有些讲义认为,因舍弃自本体以后变为果,有些说,因没有舍弃自本体直接变为果,两种理解应该都可以。)


当然,从未经观察的一个相续角度讲,这种观念也可以承许,比如,种子和苗芽是一个相续,种子变成了苗芽;我从家里来到经堂,或者我从前一世转生到这一世,都是在我的相续上发生变化,但若以胜义量来观察,这种观点则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可以从“因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还是未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两方面来详细观察:


◎舍弃自本体变为果不合理


如果因舍弃自本体后变为果,因就不应该是果,也谈不上在一个本体中实现从因到果的转变。比如,如果灰色种子舍弃了自体而变为绿色苗芽,那种子和苗芽就不可能是一个本体,由此,种子直接变成苗芽的说法不能成立。


◎不舍自本体变为果不合理


如果因不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即因的本质在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变成了果,因就有了恒常的过失。《显句论》中引用了《中观四百论》的教证“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说明了在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法都是由因缘所生,故而任何时、任何处,都不存在自性恒常之法。


并且,这样承许也与可见不可得理有妨害。比如,如果灰色种子在不舍弃自本体的情况下变为绿色苗芽,那在绿色苗芽上就应该可以看见灰色种子,然而,凡有眼根的人都知道,苗芽上并没有种子。


再者,如果因法不改本体,直接变成了果法,果法就成了不是原本无有、重新产生之法了。本来果法需要重新产生,如果这样承许,果的本体在因位时就已经存在了,根本不需要产生,但这显然不合理。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即颂词所说的“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这样一来,之前生果的因,在生完果之后,还能再生果法。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生完果的种子本体丝毫未变,它就成了恒常存在之法,这样一定还会继续生果。如此一来,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的过失。


如果认为种子生完之后,不能再产生,那么种子就有了“无常”的过失。本来“无常”不是过失,但在对方的承许中因果有一体不变的“常”性,而之前的因能生、之后的因不能生与这一“常”的承许相违,因为有能生和不能生两个相违阶段的缘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因无论舍弃还是不舍弃自体而变为果都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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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因缘品


二、观去来品


三、观六情品


四、观五阴品


五、观六种品


六、观染染者品


七、观三相品


八、观作作者品


九、观本住品


十、观燃可燃品


十一、观本际品


十二、观苦品


十三、观行品


十四、观和合品


十五、观有无品


十六、观缚解品


十七、观业品


十八、观我法品


十九、观时品


269 

  不住时不得,而于可得时,  

驻留不可得,云何说时量?


270 

  因物故有时,离物何有时?  

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


271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272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273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274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275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276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277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278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