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慧灯之光(第三册)

  • 作者:
  • 文章来源: 大圆满法网站
  • 点击数: 7169
  • 分享到:

二、居士五戒的具体规定

(一)不饮酒

什么叫做不饮酒呢?关于酒的概念,在经书中讲过很多,包括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等等。这些都是释迦佛在世的时候,也即两千多年前,世人所享用的酒类。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粮食酿制的酒类;所谓“酒粉”,是指带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为酒;所谓“能醉”,是指该酒必须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无论怎样喝,也不会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谓“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为在醉了以后,就会放逸、懒惰、不精进、丧失意志,所以称为放逸之物。无论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则不管是白色、红色、还是其他颜色,都称为酒。

饮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咽下去。经书规定,只要吞下了超过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虽然通过毛孔也可以让酒类进入身体,但却不属于饮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时,用酒类漱口,然后吐出的行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药物里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时候,发现有酒的味道,就应当用其他的食品和药物代替。如果在这些食品以及药物中,酒的味道并不明显,则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违犯酒戒。

另外,如果将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经彻底消失以后,用来泡药服用以治疗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种情况我们以前也讲过,就是在灌顶或者会供的时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密宗会供的时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来接,而液体状态的饮料一般是用左手来接。在接受酒类的时候,只需用左手的无名指沾在酒里,然后涂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经接受誓言物,同时也没有违犯酒戒。

目前在包括藏地在内的某些地方,偶尔会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在座的人当中可能也曾经遇到过。有些所谓的成就者,将“加持香烟”、“加持酒”等所谓的“甘露”,散发给盲目无知、不明真相的居士,并告诉对方只要抽这些烟,喝这些酒,就“可以治病”甚至“打通中脉”。居士当中有一些人也自欺欺人地帮助这些人进行煽动、鼓吹,很多没有听过正规佛法,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居士一听到这些宣传,就难辨是非、信以为真。也许在喝了这些酒、抽了这些烟之后,暂时可以减少一些病痛,但究竟是好是坏,谁也说不清楚。一些魔障与世间的小鬼神也有这样的雕虫小技。但这种以讹传讹,公然违背佛陀教言的行为,是会令很多人对佛教产生误解并继而大失所望的。

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成就者可以将烟酒变为甘露的说法,我们也不去评论谁有成就,谁没有成就,谁有能力将酒变成甘露等等,虽然这些情况也不能排除,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在佛教群体里,没有比释迦牟尼佛更具权威的人物,佛陀在很早以前就规定,只有佛才有制定与修改戒律的资格,除了佛陀以外,包括僧众都没有资格修改戒律。因此,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释迦牟尼佛的教法为原则,全盘地按照佛陀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违越。

在末法时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难严格遵守教规,而有可能会犯错误,并作出杀生、偷盗等等的恶行,这是情有可原的,但这不是佛教的过错,而是个人的问题。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引咎自责:因为我有贪瞋痴的烦恼,所以达不到佛陀的要求,这是多么地令人惭愧啊!而不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自己违背教规的行为,堂而皇之地说成是藏传佛教的特点,让别人产生这是正统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错觉,并使别人因此而对佛法生起邪见。

现在就有这些问题,人们往往在还没有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之际,便将佛教圈内个别人的行为与佛教混为一谈。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好,就说藏传佛教好;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不妥当,就说藏传佛教不好。实际上,个人的行为与整个团体是毫无瓜葛的,谁的行为出了问题,就是谁的问题,这既不是藏传佛教的问题,也不是禅宗、净土宗等任何一个宗派的问题。

众所周知,世间团体的某个人犯了错误,其他人也只能指责这个人是败类,或者要求团体内部给此人予以处分,但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的人所犯的错误强加给整个团体。

佛教团体也是一样,确定是否为佛教的问题,就需要去翻阅佛教的经典,如果佛经中有让人去做坏事的说法,就是佛教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错事,就应当归咎于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胆敢超越戒规界线,违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个人的问题,大家应当将这两点划分清楚。如果能将此二者分得泾渭分明,就不可能对整个佛教产生误会。

同样,在看待现在经常出现的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或者假冒活佛之名进行骗钱、骗财等问题方面也是这样,如果在藏传佛教的经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莲花生大师等前辈上师的毛病;如果他们不但没有这样要求,而且反复强调要严格遵循佛陀教言,不能作出有辱佛法的事情,我们又怎能将罪责推给藏传佛教呢?

只有佛陀在即将示现圆寂之际,曾经制定的一个言简意赅的简略戒规,其中对戒律的界线留了稍许的余地:就是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戒律随着时代的变迁、区域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在以后因各地的风俗习惯而无法完全依照戒规执行的时候,也可以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入乡随俗。除此之外,谁也没有权力对戒律进行根本性的更改。

但其他宗教却并非如此。在古代的西方,因为教皇与国王之间往往是瓜葛相连的,为了政治背景的需要,为了加大统治的力度,就进行过宗教改革,也使宗教的内涵发生了转变。比如说,在早期的《圣经》旧约中,是有前世今生提法的,但教皇与罗马帝王出于某种目的,就取消了这一说法,在后来的《新约》中,就不再承认前世今生的存在。

言归正传,虽然我们在介绍酒戒的时候列举了这些问题,但不仅仅是酒戒,包括所有的戒条,我们都应当按照佛陀的规定,如理如法地进行取舍。

曾经有人问我,为了工作、为了应酬等等,是否可以喝酒,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无论为了什么,都不能破例。凡是喝了酒,就必然犯酒戒,这没有回旋的余地。

(二)不杀生

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与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不相同的。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所有的生命,而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特定的生命,也就是指人类。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戒律只要求不杀人,是否就表示允许杀害其他生命呢?决不可能!

十不善是不需要由谁来制定的,本体、自体的不善(自性罪),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任何环境下,都不可能对包括佛陀在内的任何人有所开许的。一旦有人违反,而去杀害了其他生命,就必然会承受堕入地狱的果报。但不杀生戒的对境,就只是特指人。在守戒的时候,就必须遵守不杀人的戒条。虽然杀害其他生命从根本上来讲不会违犯居士戒,但也会违犯居士戒的支分或者类似的戒条。

放生的时候偶尔也可以看到,在放生念经之际,有的居士一旦被蚊虫叮咬,就会在不经意间,随手“啪”的一下就结束了蚊虫的生命。虽然这不一定是故意杀生,但因为有了很长时间的串习,所以一不注意,就会有这种动作。在此再一次重申,无论对境是动物还是人,杀生的罪业都是十分严重的,我们不应该因为戒律没有规定,就随意地去杀害其他生命。

以前也讲过,违犯每一种戒条,都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个为对境;第二个为思想或者精神;第三个为行为或者行动;第四个为究竟或者结果。这四个条件是确定是否犯戒的分水岭,如果所有条件都完全具备,就会彻底犯戒。下面一一就不杀生戒的详细界线进行讲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