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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复有过失。颂曰:

若汝种芽许非异 芽应如种不可取

或一性故种如芽 种亦可取不应许

如于芽位种子体性不可取,则芽体性亦应不可取,以离种子无异性故,如种子性。

进一步说,如果承许种芽一体,那么我们就反破:就像在芽位,种子的体性一点也取不到那样,芽的体性也应当取不到。因为种芽是一性,没有差别。意思是说,由于在芽位取不到任何种子性,而种子性就是芽性,也应该在芽上取不到任何芽性。

或如芽可取,种亦应可取,以离芽等无异性故,如芽性。

或者反过来说,就像在芽上可以取到芽性那样,也应当在芽上能取到种子性,因为种芽是一体的缘故。但这些明显与事实相违。

欲离上说之过,故不应许种芽无异。

已经有了这么多的妨难,要想避免这所有的过失,就必须要放弃种芽一体的观点。因此不应该承许种子和芽没有差别,而应当承许种芽是不同的法。

自命通达真实而计执自生之邪宗已破,今显未学邪宗之世间名言中,计有自生亦不应理。

外道自命为已经通达了诸法真实性,一直执著万法应该是自生,对于如此的邪宗已破斥完,现在是要显示在没有学习邪宗的世间名言当中,如果认为有自生也是不合理的。

颂曰:

因灭犹见异果故 世亦不许彼是一

当因灭的时候,能见到出现了与因不同的果,所以在世间当中也不承许因和果是一体。

意思是说,世间没有学外道邪宗的人,都不会认为种子和芽是一个法。为什么呢?因为当因灭了的时候,能看到与他不同的法出现。如果承许是一,由于他们是同一个事物,那么因灭了就不应该有果。

种子因已灭,犹有芽果可见,故世间亦未见种芽无异。若是一者,因不见时,果亦应不可见,然实可见,故彼等非全无异也。

如果种子和芽是同一个法,那么,当种子灭了就应该没有什么了,因为种子灭了就等于是芽灭了,但是种子这个因灭了之后还见到有芽——新的果出来了,所以在世间眼识等的面前,也根本见不到种芽是一体的。如果种和芽是同一体性,那么当见不到因的时候,就应当也见不到果,然而因灭的时候确实见到有果出来,这就说明因灭的时候果是生的,也就不能说他们是“一”。

由此自生于真俗二品,皆违正理。颂曰:

故计诸法从自生 真实世间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简别,直云非自生而破之。有简别云:“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胜义简别诚为无用。

由以上的逐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诸法从自己生,无论是在胜义还是世俗之中,都违背于正理。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像种子生芽,是生出一个与自身不同的法,而绝不会是相同的。在世间任何万物上,无论是有情法的生,还是无情法的生,都是生出新的事物,而不是生出自己来,所以自生在世俗之中不成立,在胜义之中就更不可能成立,也就是无论是真实还是世间,自生都不合理。

所以阿阇黎龙树菩萨不加简别,直接就说“没有自生”而破除了自生。有的人简别说“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他这样加上胜义简别来立量,是没有必要的。

计自生复有余过失。颂曰:

若计自生能所生 业与作者皆应一

非一故勿许自生 以犯广说诸过故

计执自生还有其他的过失。那就是:如果认为诸法是自生,那么能生和所生就成了一,业和作者也成了一。

如果承许自生,那么因和果就成了一个法,也就成了能生和所生是一个了。既然这样,那么米就成了饭,因为米是能生,饭是所生;或者说柴就成了火,因为柴是能生,火是所生;还有母就成了子,因为母是能生,子是所生;而且,业就成了作者,因为作者是能作,业是所作……总而言之,一切因果都必须要混为一体了。但实际上这肯定是要分开来的,正因为能生和所生不同,才安立前者是能生,后者是所生;因为能作和所作不同,才能安立此法是能作,彼法是所作。

意思是说,如果承许是自生,那么所有的因和果就成一个了。以因果非一的缘故,不能承许自生,否则会犯下广说的各种过失。

《中论》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在《中论》中也说,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况,是绝对没有的,如果因与果是一体,那么能生和所生就成为一体了。

一性非有,父子、眼与眼识皆应一故。

然而因果同一体性是不成立的。因为若是成立,则父与子就成了一体,眼与眼识也成了一体。

如果说因果是一体,由于是以父亲的种子生出儿子的,那么父和子就成一个了;或者说眼根就成了眼识,因为是以眼根为因而生眼识的;还可以说西瓜子就成西瓜了……会有诸如此类极大的混乱。而事实上因和果的相是根本不同的,这样才能安立一个是能生,一个是所生。

《中论》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再出过失,如果能燃的火就是所燃的木柴,那么作业与作者就成为一体了。

意思是说,以木柴作因,再加上其他的助缘,就出了火。但是木柴不是火,如果木柴是火,那么所有的木柴就全部成了火,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山上的那些树明明不是火。

这是举一个例子,以此推到一切因果上面,就会有作业和作者成了一体的过失。譬如说,车是由司机开的,司机是作者,他所作的作业就是车在运行,如果说因等于果,那么司机就成车的运行了,但这是不合理的。

以是若怖所说众过,欲求无倒通达二谛,不应许诸法自生也。

这里是总结,如果你害怕遭到这样无量无边的过失,想要无颠倒的通达世俗、胜义二谛的真相,就不应该承许诸法自生,否则就免不了有那么多的过失。

诸法决定不自生,故自生宗非理。然云:“岂从他?”则不应理。

诸法决定不是从自己生的,所以自生宗不合理。那么有人就会说,诸法一定是由其他的因而生。然而此论中说:“岂从他?”哪里是从他法而生呢?意思就是破他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