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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以诸经说,从他四缘,所谓因缘、所缘缘、无间缘、增上缘而生诸法,虽非所欲,亦须许他生也。

在这里对方引用经教,来证明诸法是他生的。对方说:因为诸经里面讲到,是从其他的四种缘,所谓的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而出生诸法的,虽然你不愿意接受,但也不得不承许他生,因为这是佛说的。

有说:因缘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凡所缘事即所缘缘,谓六识所缘一切法皆所缘缘;除入无余依涅槃心,其余一切心心所法皆无间缘;能作因即增上缘。

有人说,所谓的四种缘指的是:

首先,凡是所缘取的事物,都称为“所缘缘”,像六识所缘的一切法都是所缘缘。也就是说,要以此所缘境为因,才会生起对其了别的识,若无此所缘境,决定不会生起对这一境了别的识,就是指要以所缘境相作为生起识的一分因缘。

“等无间缘”指的是前刹那心,它包括了入无余依涅槃的一念心之外的一切心王与心所。意思是说,由于入无余依涅槃之后就不再起心念,所以入无余依涅槃的那一念心不成为产生后后心识的因,此前,凡是在有心识状态的相续过程中,任何一念的心王和心所,都是其后一念心的等无间缘。也就是说,这中间不间隔别的念头,前一念心成为生起后一念心的一个因缘,因为若是没有前一念心,就不会有后一念心。

而能够促使这个果法产生的因就叫“增上缘”。

除了这三类特殊的缘之外,其他一切缘都包含在“因缘”里。

有说:“能生者谓因。”依此体相,若此法是种子性能生彼法,此法即彼法之因缘。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缘乃生彼法即所缘缘,是正生法之所依也。因灭无间即果之无间缘,如种灭无间为芽之等无间缘。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缘。

对于这四种缘再作解释:

“能生果的因素,称之为因。”按这种体相来说,如果这个法是种子性,能够生起彼果法,那么这一法就是彼果法的“因缘”。

如同老人需要依于手杖才能站起来那样,心王和心所要依靠犹如手杖般的所缘才能生起,这个所缘就叫做“所缘缘”,他是生起果法的所依,也就是说,必须缘着这个境才能生起识,不可能凭空生。就像老人要拄着拐杖才能起来,不依拐杖就起不来,同样,没有对境这个缘,识也不可能单独现起。

当因灭时,不间隔一刹那,立即就出现果,所以前面无间的因,就成为果的“等无间缘”。就像前位的种子一灭,就出现后位的芽,这个前一刹那的种子就成为生芽的等无间缘。

如果有了此法,才生起彼法,那么此法就是彼法的“增上缘”,也就是能促进果法产生的助缘。

又有余缘,若俱生,若后生等,皆此中摄。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缘故,当知更无第五缘。

上面说的四种缘摄尽了一切的缘,要说有其他的缘,或者是同时生的法,或者是后面生的法等等,这一切都可以归属在这四种缘当中。而像世间邪宗所承许的自在天等是万物之因,这只是邪因,是人们臆想的产物,在现实之中并不存在。因此要知道除四缘外,再没有第五种缘。

此他生义不能成立,违教理故。今说违理过。

在这里自宗说:所谓的“他生”,是无法成立的,以它违背于圣教和正理的缘故。以下主要宣说违背正理的过失。

我们在破他生之前,首先要清楚他生的涵义。所谓的“他”,是指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体性的法。所谓的“生”, 是借助因果来安立的,而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实有生,也就是由实法生实法。譬如说由A生B,A是实法,持有他自身的体性,B也是实法,持有他自身的体性,然后由A生出B,这就是他生。

颂曰:

若谓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应生黑暗

以是他故。然此非可见事,故此非有。

如果认为依于其他体性的法,而生出这个法来,那么火焰也应该能生出黑暗了。

因为同样是“他”的缘故。然而,火焰生黑暗等不是事实,从未见到过,因此决定没有他生。

这里中观应成派以“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来破斥对方:既然是他体的A能生B,那就成了火焰能生黑暗。为什么呢?同样是他性的缘故。

如《中论》云:“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中论》中说,因和果既然是两个体性不同的他法,还认为由因能生果,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因和果是他体的法,那么因与非因也就完全相同了。

复有过失,颂曰:

又应一切生一切

应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进一步再把过失扩大到极点:若是他生,那就成一切生一切了。意思是说,任何一个法都能生一个自身之外的所有的法,这就叫“一切生一切”。

再详细一点说,对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我们来做四项观察,因上有“是因”、“非因”,果上有“是果”、“非果”。而在这四者当中,只存在“是因”生“是果”,不会有其他的因果关系。然而现在却成了“非因”也能生“是果”,“是因”也能生“非果”了。总而言之,任何一个法都能生出自身之外的一切是果、非果的法。

何以故?颂曰:

诸非能生他性同

为什么会有这种过失呢?就是因为承许他生。意思是说,因为所有一切“非能生”称之为“非因”的法,与称之为“因”的能生之法,在他性上是一样的。

如能生之稻种,是自果稻芽之他性。诸非能生之火、炭、麦种等,亦是他性。稻芽既从他性之稻种而生,亦应从火炭、麦种等而生。

这里分两方面来看,首先说的是,就如同因能生果般,非因也能生果。

能生的稻种,与它所生的果——稻芽,是他性的法,而其他不是能生的,诸如火、炭、麦种,以及石头、木头、泥巴、电灯等等,也都是一样的他性。稻芽既然可以从他性的稻种中出生,那也应该能从火、炭、麦种等他性的一切法中出生,根据相同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