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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心不相应行法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讲记》 ︱ 智圆法师.讲授 ︱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第四、不相应行法,略说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

相应是无违随顺的意思。“不相应行法”,是指与色法不相应,不是色法质碍体性的缘故;与心王、心所不相应,不是心法缘虑体性的缘故(“缘虑”,是指无论生起何种心、心所,都有缘境的了别或思虑);与无为法不相应,有生灭的缘故。

得与命根等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既不相应心法、色法,也不相应无为法。心与心所缘着境才有种种思虑、心理活动,都是缘虑心,而得与命根等没有缘境的思虑,并非能缘的体性,所以它与心和心所不相应。有形质的色法能造成空间阻碍,这叫做“有质碍”,命根等并不是有质碍的体性,所以与色法不相应。命根等有生灭的缘故,与无为法不相应。所以称这二十四种法为“心不相应行法”。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

《唯识论》讲,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各有自己的体相,心不相应行法没有自己的体相。除了色法、心法和心所的作用外,没有所谓心不相应行法。意思是:不相应行法没有自己的体相,它是依于心,对色法、心王、心所的不同分位而做的假立。由此可知,心不相应行法并非实有。

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只是依色法、心王、心所分位,假立心不相应行法。这里说它只是“心”不相应行法,原因是:虽然不相应行法是就三类法分位而假立的,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心所又和心王相应,因为归根结底这一切都不离开心,所以要在“不相应行法”前加一个“心”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依于已经造作成就的色法、心法、心所法而假立。比如说:得了戒,是指由受戒因缘和合,已经得了戒体;得了道,是指由因缘和合,已经见了本性;得了精神病,是指由因缘造就了错乱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烦恼因缘已经完成了行为,成为罪业了。这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种“得”的体性,只是对色法或心法的某一分位而假立为“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

二、命根,储藏于阿赖耶识中的业种子,有能执持一期身心持续不断的功能,对这样连持不断的色心相续,假名安立为“命根”。

新生命从业识入胎开始,就由宿世引业种子的力量,使这一期同类身心现象持续不断,这就叫“命根”,如果一生同类色法和心法不再延续,相续已经断绝,就叫做“断命根”也就是一期生命到此告终——死亡。并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命根的体性。

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三、众同分,就是指同类。比如依于人与人同类,称为人类。各种色法、心王和心所都有依于彼此相似而安立的“众同分”。

四异生性者,妄计我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四、异生性是指,一类有情心里虚妄地认为,有真实的我和法。由此不同于圣者了达我、法二空的智慧体性,所以相对于圣而安立了凡,假名凡夫为“异生性”。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无想定,一类外道厌恶“想”,作意希求寂灭“想”心所,在修定功夫达到纯熟时,结果使得前六识所摄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现行,只剩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而这个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不离定中的根身,对于这种身心分位,安立一个假名为“无想定”。

简单地说,就是前六识所有心与心所都暂不现行,只有第七识和第八识还存在,对于这样一种身心分位,假立为“无想定”。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识俱生我执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灭尽定,指声闻乘三果以上的圣人,想要止息受想的劳虑,依靠修非想非非想定,在定中以游观无漏的方式作加行,而得以趣入灭尽定。入这种定时,前六识以及六识相应的心所都不现行,第七识俱生我执以及七识相应的心所也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法执和第八识存在,仍然不离开根身。对这样的身心分位,假立为“灭尽定”。

七无想报者,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后,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识心及彼心所长时不行,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揽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彼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七、无想报,指外道修持无想定成就后,舍掉肉身受生四禅天,五百劫里,前六识以及相应心所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摄持着四禅中的微细色质作为身体。这种微细色是第八识所变现的相分,依这样的色心分位,假名安立为“无想报”。

接下来讲解“名身、句身、文身”的涵义。这里“身”是“积聚”的意思,很多个法积聚在一起就叫做“身”,就像蕴身、色身等那样。多个名称为“名身”;多个句子称为“句身”;多个字称为“文身”。三者合称为“名句文身”。

八名身者,名诠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

九句身者,句诠诸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

八、名身,九、句身。

名,用来表诠诸法的自性,比如说桌子、椅子、手、脚、眼、耳等。名称能表诠事物的自性或总体,相对的,如果把词连成句子就可以表诠事物的差别,比如“眼睛是无常的、地是坚固的、风是清凉的”等等。

十、文身,文就是指字,它是组成名和句的所依。

梵文“字”是指字母,字母是组成名、句的所依,而汉字的“字”实际是“名”,比如“shan”每一个字母就是这里说的“字”义,汉文的“山”是“名”,而不是这里的“字”。“句”用来表诠名的差别,比如山高大、山无常等。

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位假立。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声立;若书册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名身、句身、文身这三个名称,是依于色法、声音、法尘分位而安立的假名。

语言中的名句文身,都是依于声音而假立,比如口说“草原壮美辽阔”的时候,这句话是依靠一串声音而假立的,除了这声音之外,别无自体。

书本的名句文身,是依文字的形色和显色而假立。比如就黑色“十”的形状,假立为“十”字;对“日”的形状,假立为“日”字等。书上一个个字,一句句话称为是“名句文身”,除了一个个字,一句句话的形色、显色之外,没有另外名句文身的体性,这也只是依色法显现而假立的。

心上的名句文身,不是从口里发出的声音,也不是书上的形色显色,而是指心想中的一切名、句、文身,这是依法尘而假立的。比如默念“草原壮美辽阔”,心里就会显出这些字的影像;默诵《心经》的时候,“观自在菩萨行深……”一个个字从心里出来,这些就是心的名句文身。心上的名句文身并不是离法尘外另有自体。

总之,名句文身是依着色法、声音或者法尘的分位而安立的假名。

此方眼耳意三种根识独利,故偏约三尘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识利,则香饭天衣等,并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尘皆为教经,亦复皆为行经,皆为理经也。

娑婆世界这一方的众生,眼、耳、意三种根识最明利,所以这里只按色法、声音、法尘三种尘安立名、句、文。如果是他方世界众生,其他根识明利,比如众香国的众生鼻根明利,就依香假立名、句、文,佛以香尘说法;有的国土以味尘说法、触尘说法等,那就依饭、天衣等假立名、句、文。

所以从总体上说,六尘都可以说法,都是经。为什么说六尘都是经呢?教法以什么为体性?就是教、行、理的能诠文,也就是名句文身。名句文身依什么来假立呢?根据各个世界的情况不同,会有种种假立方式,所以色、声、香、味、触、法六尘都是教经,都是行经,都是理经。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缘显现假立。

十一、生,对“依缘显现色法和心法”,假立为生。就是说在色法和心法外,没有另外“生”的体性。

一种色法显现了,就叫生。比如,芽显现了,就叫生芽了;贪心显现了,就叫生贪心了等等。这只是就依仗因缘而显现色、心二法,称为“生”而已。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暂时相似相续假立。

十二、住,对色法和心法暂时相似相续,假名安立为住。显现法都是刹那刹那地在变异,“住”仅仅是“相似相续”,也就是对“同类现相相续不断”,立名为“住”。比如银幕上的一朵花显现了三分钟,因为持续而现同类花的影像,没有间断,对此可以说“这朵花一直在安住”。

十三老者,亦名为异。依于色心迁变不停,渐就衰异假立。

老,也称为异,依于色法、心法不断迁变,渐渐衰朽而假立为老。有情有生、老、病、死,器世界有生、住、异、灭。某个法最初显现叫做“生”;不断持续同类显现叫做“住”;不断地变异到了衰朽的分位,就安立为“老”或者“异”。

十四无常者,亦名为灭,依于色心暂有还无假立。

十四、无常,也叫做“灭”。先前有的色法和心法消失无有,假立为灭。某种现相暂时显现后消失不见,这样的坏灭就称为无常。

无常有粗、细二种。“细”指刹那无常,一切因缘所生的事物都只存在一刹那,显现一下就没有了,对此假立为细无常。因缘所生的同类现相,在因缘消散时不再显现,对此假立为相续“粗”无常。比如,一盏灯持续显现一个小时后,油烧光了,灯光不再显现。对灯光现象的消失,安立为相续无常。而依靠灯油、灯芯等因缘,每一刹那灯光只显现一个刹那就没有了,对于“灯光刹那即灭”这一点,假立为刹那无常。色、心二法显现后,归于无有就是无常。

十五流转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后相续假立。

十五、流转,色法和心法前后相续不断,假立为流转。色心两类法,以前刹那为因,后刹那为果,通过这样由因生果的方式,辗转不断地相续,就叫做“流转”。

十六定异者,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六、定异,决定的差异或差别。

种子的因不同,果的显现就不同,这决定了存在的差异性。定异是说明,依于善恶种子成熟现行色法、心法各异现象。这只是就因果现象而假立,并不是另有体性。

十七相应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七、相应,狭义的理解,专指心王和心所之间和合而起。

十八势速者,依于色心诸法迁流不暂停住假立。

十八、势速,就是指运行,依于色法和心法的迁流不息而假立的。比如一辆车不断地行进,河水滔滔不绝地奔流,心识刹那不断地迁流。

十九次第者,依于诸法前后引生,庠序不乱假立。

十九、次第,色法和心法,前前引生后后,对这样前后依次不紊乱假立为次第。

二十时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转假立,故有日月年运长短差别。

二十、时间,是依于色法和心法刹那辗转而假立。以一刹那色心显现为单位,然后按显现多少刹那,从数量的累积假立为分钟、小时、日、月、年、世纪、劫等长短时间。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质前后左右假立。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

二十一、方,指物质形体上存在前、后、左、右等不同部分,依此就有了东方、南方、西方、北方、上方、下方等假立方位的差别。比如对一张桌子的上、下、左、右部分,安立为上方、下方、左方、右方等,然而离开桌子的显现,并不存在独立所谓“方”的自体。

通过抉择百法很容易知道万法唯识。因为时间只是依色、心显现有多少个刹那而假立;方位是对物体东、南、西、北等部分的假立;色法只是心识所现的影像,所以离开心,绝对没有独立的时间、空间和色法。

二十二数者,依于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别。

二十二、数量,也是第六意识所假立的。比如数学里,先对一个碗、一个杯子等假立为“一”,之后一乘十叫做“十”、十乘十叫做“百”、百乘十叫做“千”,乃至阿僧祇等。“一”的一半叫“二分之一”,一半的一半叫“四分之一”等。这叫做“相仍相待”,意思是先假立最小的数量为一,然后以它来做加、减、乘、除、乘方、开方等,这样就有了数量的概念,因此才发展出一整套的数学。

这些数都只是第六意识,依于色法和心法显现而假立的。比如对某个五蕴显现,先假立为一个人,然后就有人的数量。几棵树、几座山、几个团体、几种商品、几个细胞、几次心跳、几个念头等,都是依于色法和心法而假立,数并不存在自己的体。

二十三和合者,依于诸法不相乖违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诸法互相乖违假立。

二十三、二十四、和合不和合,对“诸法互不违背”而假立为和合,对“诸法互相违背”而假立为不和合。这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