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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讲记》 ︱ 智圆法师.讲授 ︱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天亲菩萨 造

三藏法师玄奘 译

蕅益沙门智旭 解

此于《瑜伽师地论·本地分》第一中略录名数,而名为大乘百法明门者。盖小乘立七十五法,但明补特伽罗无我,犹妄计有心外实法。今大乘明此百法,皆不离识,不惟实我本空,亦复实法非有。若于一一法中照达二空,则一一皆为大乘证理之门也。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此借圣言以征起也。法名轨持,我名主宰。今既言一切法无我,须遍于一切法中通达二无我义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法既称为一切,则何所不摄。设欲广说,穷劫莫尽。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为略。略虽五位,已收一切世出世间假实色心主伴,罄无不尽。

何者?前之四位,收世出世有为诸法;第五无为,收世出世无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实,第四是假。就前三中,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伴。

有主必有伴,伴不离主。有心必有色,色不离心。有实必有假,假不离实。有有为必有无为,无为亦岂离有为而别有自性哉?于此五位百法,求所谓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补特伽罗无我。求所谓轨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无我也。

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位差别故,四所显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为五位之次第,即显离心别无自性,故一切惟心而无实我实法也。

心法,于一切法中最胜,由其能为主故,此能统一切法也。心所有法,即与此心相应,故不离心也。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故不离心及心所也。不相应行,即是依于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别而假立,故不离心、心所、色也。无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应行四有为法所显示故,亦与四有为法不一不异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

心性离过绝非,尚不可名之为一,云何有八?若论相、用,浩然无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显著者,略有八种。

依于眼根,了别色尘,名为眼识。依于耳根,了别声尘,名为耳识。依于鼻根,了别香臭,名为鼻识。依于舌根,了别滋味,名为舌识。依于身根,了别痛痒寒热等触,名为身识。依于意根,遍了五尘,亦能分别落谢影子,亦能通缘过去未来,名为意识。

前五识所依五根,皆是净色。此第六识所依意根,则是心法。此之意根,从无始来,内缘第八识之见分,虚妄执为实我实法,故名为末那识。梵语末那,此翻为意,由其恒审思量为性相故。然前六识时起时灭,喻如水波;第七末那,无始相续妄执我法,喻如水流;阿赖耶识,则喻如水。

梵语阿赖耶,此翻为藏。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义。若无此识,则根身是谁执受?器界是谁变现?一切善恶漏无漏种是谁摄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梦想俱无之时,前六转识俱不现起,若无此识,岂不同于死人?既无梦无想,仍非死人,验知必有此第八识。与第七识微细我执,仍自俱转。

然此第八识,决非实我实法。若是实我实法,则应常无变易。而此识者,乃从先世引业所招,名异熟果。既从业招,便非常住。又善业则感天人乐报,恶业则感三涂苦报,往来六道,犹如车轮,变形易貌,曾无一定,岂是实我实法哉?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心所有法,亦名心数。与心相应,如臣随王,如仆随主,故名心所也。此应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举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为遍行。谓遍于善恶无记三性,遍于三界九地,遍于有漏无漏世出世时,遍与八识心王相应也。

一作意者,警觉心种,令起现行,以为体性。引现起心,趣所缘境,以为业用。

二触者,于根境识三和之时,令心心所触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三受者,领纳顺、违、非顺非违境相,以为体性。起于欲合、欲离、欲不合不离之爱,以为业用。

四想者,于境取像,以为体性。施设种种名言,以为业用。

五思者,令心造作,以为体性。于善恶无记之事役心,以为业用。

二别境五者: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

所缘境事多分不同,缘别别境而得生故,名为别境。

一欲者,于所乐境希求冀望,以为体性。精勤依此而生,以为业用。

二胜解者,于决定非犹豫境,印可任持,而为体性。不可以他缘引诱改转,而为业用。

三念者,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记忆不忘,而为体性。定之所依,而为业用。

四三摩地者,此翻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而为体性。智依此生,而为业用。

五慧者,于所观境,简别抉择,而为体性。断疑而为业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

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而为体性。对治不信,乐求善法,而为业用。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复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生喜乐。又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对治不信实德能之恶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二精进者,于断恶修善事中,勇猛强悍而为体性。对治懈怠,成满善事,而为业用。

三惭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贤善,羞耻过恶而不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以为业用。

四愧者,依于世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行,以为业用。

五无贪者,于三有及三有资具无所染著,而为体性。别则对治贪著,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六无瞋者,于三苦及三苦资具无所憎恚,而为体性。别则对治瞋恚,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七无痴者,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而为体性。别则对治愚痴,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八轻安者,远离粗重杂染法品,调畅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而为体性。对治昏沉,转舍染浊身心,转得清净身心,而为业用。

九不放逸者,即精进及无贪无瞋无痴三种善根,于所断恶防令不生,于所修善修令增长,而为体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而为业用。

十行舍者,亦即精进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而为体性。对治掉举,寂静而住,以为业用。此与五受中之舍受不同,故名行舍。

十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侵损逼恼,即以无瞋而为体性。能对治害,悲伤怜愍,以为业用。无瞋名慈,不害名悲。与乐拔苦,度生胜用。故体虽一,约用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