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丙一、耐怨害忍的修法分二

《安忍波罗蜜》 ︱ 益西彭措法师.编述 ︱

丙一、耐怨害忍的修法分二:一、总说原理 二、分说修法

丁一、总说原理

总的原理,是依靠如理思惟遮止耐怨害忍的违品——嗔恚,由此即能在怨敌加害时,安然忍受。

为此,首先应认识嗔恚生起的次第,即嗔恚从忧恼生起,忧恼是由取不可乐相产生。由此即知,灭嗔的次第:首先运用正理遮破不可乐相,将其转为其它相(这是世俗谛的修法);之后,再由数数作意将心引向所缘,串习到量时,即可转变思想观念,引发破嗔之道。这样依止如理思惟就能破除忧恼,从根遮止嗔恚。

被我们视为不可乐的现象有三类:

一、怨敌损害我。其中又分两类:(一)障碍我获得安乐以及对我制造痛苦;(二)障碍我获得誉、称、利敬,以及对我毁谤、说粗语、传恶名。二、怨敌圆满兴盛。

所破是这三种不可乐相,能破是各种正理。以如理思惟切中要害,就能转变不可乐相;之后,再缘此相不断作意,便能在心中引生安忍之道;对此再进一步坚固增上,便能逐渐展开安忍的修行。

唯有了知嗔恚生起和息灭的次第之后,才会理解本论所说的各种正理,并不是与实修无关的理论,而是引导我们着重实修安忍的基础——如理思惟;也才会明白,《菩萨地》中开示种种安忍的修法时,为何总是先说“修如理想”,再说“依想堪忍”,乃至《入行论》、《大智度论》中所讲授的安忍修法,也不离这一原理。对此若有深刻的认识,就能掌握修忍的要点,对经论中所说安忍的法门也能融会贯通,而能在不同境缘中灵活运用。

丁二、分说修法分三: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 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 三、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败

戊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分二:一、显示理不应嗔 二、显示理应悲悯

“破除不忍障乐作苦”分二:

一、显示理不应嗔:按正理衡量之后,应当意识到,对怨害生嗔只是一种错误的反应。对此必须生起深刻的认识,才算思惟达到扼要。

二、显示理应悲悯:依正理思惟之后,应当认识到,对待怨害正确的反应是心生悲悯。

若能从这两方面思惟转变自心,则遇到怨敌加害时,原先错误的反应便失去了依靠,没有势力生起,正面又能引生悲悯,如此就能令安忍极为坚固。

已一、显示理不应嗔分三:一、观察境生嗔不应理 二、观察有境不应生嗔 三、观察所依不应生嗔

应从境、有境、所依三方面观察生嗔并不合理。“境”是怨害或怨敌,指对方;“有境”是受害者,指自己;“所依”是相续,指身心。

首先必须定好观察点,不能模棱两可,一次只能观察一个内容,不可随意变动。

庚一、观察境生嗔不应理

一、观察有无自在皆不应嗔

我们之所以痛恨怨敌,潜在的理由是:他故意起损害的意乐、作损害的加行伤害我,因此我恨他。

那么,我们可以观察:对方是有自在能不损害我而作损害,还是无自在而损害我。

首先,“他有自在能不损害我”的情况不成立。因为当烦恼种子、对境、非理作意等因缘聚合时,即便对方没有故意思惟也会生起损害欲;相反,若因缘不具足,纵然故意思惟也不会起损害欲。其实,整个过程只是“唯法生法”,即:三缘聚合起损害欲,由损害欲推动而起损害加行,导致自己感受害苦。因此,对方唯一是受烦恼支配,如同烦恼的奴仆,并没有自在。

其次,对方若是无自在而损害我,则更不应生嗔。因为:如人被魔控制之后,作出疯狂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可怜、苦恼的现象,同样,他也是被烦恼支配,没有自在,因此菩萨理应悲悯他,为他治疗烦恼魔病。

以下再依理破除“有自在想”。

第一理,如果众生真有自在,而彼等又皆不愿受苦,则应成众生悉皆无苦;但现量可见众生皆有苦,如此即可证明众生并无自在。

第二理,众生因烦恼炽盛而失去理智时,尚且会残害自己最爱惜的生命,何况对他人岂能不伤害。

按照上述道理思惟,直到断除“有自在想”,生起怨敌无自在想并安住此想,就能堪忍怨害。

二、观察是客观或自性都不应嗔

思惟:如果损人是对方的自性,则对他生嗔并不合理。因为损人本是他的自性,接触他必然会被伤害,就像火的本性是燃烧,被火烧伤能怪火吗?既然知道火会伤人,就只有想办法预防,嗔恨也于事无补。若他损人只是一时出现的过失,实际他的本性仁慈,则嗔他也不合理,就像空中浓烟熏人,该嗔浓烟而不是虚空。

三、观察直接或间接作害都不应嗔

比如,有人拿棍棒打我时,应思惟:如果嗔恨直接的损害者,则应嗔恨棍棒,因为是棍棒直接打伤我的身体;若嗔恨间接的损害者,则应嗔恨烦恼,因为棍棒是由手所执持,而手又是受烦恼支配。如果自己没有这样思惟,即是非理的反应。

四、观察能发动作害之因而不应嗔

思惟:“怨敌损害我”不是无因生,也不是从不平等因生,唯一是从随顺因生。今生受他损害,一定是由前世自己害他的恶业所感招,否则因果律就错乱了。

思惟之后,认识到害苦全是由自己害他的恶业所感招,是由自己一手造成的,怎么能责怪他?应当毫无怨尤地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