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安忍波罗蜜》 ︱ 益西彭措法师.编述 ︱
辛二、旁述《菩萨地》所说修摄受想 [5] 分二:一、修摄受想 二、依想堪忍
“修摄受想”是耐怨害忍的基础,首先从道理上认识,再依理串习,新的观念就会产生。此想的作用是能遮止嗔心,因此接着说“依想堪忍”。
壬一、修摄受想
云何菩萨于有怨害诸有情所,修摄受想?
问:若有怨敌伤害菩萨,菩萨对怨害有情应如何修摄受想呢?
所谓“摄受”,“摄”即取,将有情当成自己的亲人,叫摄受。
谓诸菩萨应如是学。
菩萨应当这样修学,即学习如是观察。
我为一切有情之类发菩提心,摄受一切有情之类皆为亲眷,我应为彼作诸义利。
我最初为了饶益一切种类的有情而发菩提心,即立誓:尽虚空界所有种类的有情,不论胎生、卵生、湿生、化生,还是有色、无色、有想、无想、非有想非无想,我都摄为自己的亲人。
从此之后,三界众生都成了我的亲人,我应日日夜夜为他们成办世出世间的利益。这是我唯一的职责。
我今不应本于有情欲作义利,而当于彼不忍怨害,作非义利。
我本来发愿要利益有情,现在不该因为不能容忍怨害,而对他作无利益之事。
我只能饶益他,如果做不利于他的事,又怎么能叫摄受他呢?比如,母亲无论何时都应饶益孩子,如果母亲伤害自己的孩子,那叫什么母亲呢?
壬二、依想堪忍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诸有情所,灭除他想,住摄受想。依摄受想,于诸怨害悉能堪忍。
“灭除他想”:菩萨将有情摄受为自己的亲人,由此便可灭除原先认为有情是他人、与己无关的想法。
由于这样如理思惟,菩萨就能转变思想,即对怨害有情灭除他与己无关的想法,而安住摄受想中,认为他是我已摄受的亲人。依靠摄受想,不管怨敌如何加害,菩萨都能安忍不动嗔心。
如理思惟是因,灭除他想、住摄受想是果,即通过如理思惟便能转变思想。一旦思想转变并得以巩固,则对任何怨害都能堪忍;思想若不改变,即使强忍也很难忍住。因此,须领悟“由如理思惟而转变思想,依想而堪忍”的修忍原理。
辛三、摄义
【 博朵瓦云:“佛圣教者谓不作恶,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骂为,此从根本破坏圣教,由此即是自舍律仪,圣教根本由此破坏。虽总圣教非我等有,自失律仪是灭自者。” 】
博朵瓦说:佛陀的圣教是不造恶业,如果稍有怨害,自己不修堪忍,立刻出口骂詈,这是从根本上破坏圣教,因此即是自己舍弃律仪,圣教的根本也由此破坏。虽然整个圣教不是我们所具有,但是自己失坏律仪就是毁灭自己。
【 又云:“如翻鞍牛缚尾而跳,鞍反击腿,若缓鞦 [1] 落,始得安乐。若于怨害而不缓息,为其对敌,反渐不安。” 】
尊者又说:就像牛鞍翻了打到牛的身体,牛收尾巴乱跳,鞍子反而打到牛的腿上,只有慢慢地把鞦放下,才能舒适。同样,如果对怨害不能缓缓地止息,而与他对抗,反而会让自己逐渐紧张不安。
这是说,面对怨害如果不去抵抗,事态就会逐渐缓和下来;若以嗔心对抗,只会让冲突更加剧烈。
一、邪见者说:对损害者嗔恚是合理的,因为他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具有过失的缘故。
破斥:
不嗔自己、只嗔他人并不公平,因为自己的身体也是损害之因、也具有过失的缘故。此因也成立,因为如果对方只是拿出武器,自己不提供身体,也不可能造成损害。
另外,只嗔对方并不应理,因为能害者和自己平等具有过失的缘故。此因也成立,因为对方愚痴不明业果而作损害,自己也愚痴不懂嗔恚的过患而生嗔心。
二、邪见者说:对损害者生嗔是合理的,因为我不能容忍他对我的伤害。
破斥:
身为菩萨应当安忍任何损害,因为菩萨趣入利他之行后,就要遵循自己的承诺摄受一切众生,更不能伤害任何众生。
此因也决定成立,因为:声闻仅仅为了成办自己的利益,尚且都能不生嗔心,何况菩萨已投入利益一切有情的修行中,更不应该对有情生嗔心。譬如,被魔困扰的人,连一般人都不会对他生嗔,何况承诺一定要为他治疗的医生。
总之,我们应通过观察所依,认识到对怨敌生嗔没有任何道理。因为:第一,自己这个有漏身是产生痛苦的根源,自己对身体的执著是造成痛苦的主要因素。第二,因生嗔而想对怨敌本为苦性的五蕴身制造痛苦,这是业果愚的表现。第三,自己已受了菩萨戒,所依是菩萨的誓言,若对众生生嗔,则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一所依。
[1] 鞦:拴在牛马屁股后的革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