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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5)观因缘品(3)

  • 作者: 达真堪布
  • 文章来源: 大圆满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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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己二(别破他生)分二:一、宣说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缘能立性相;三、以观有无而破生;四、破四缘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缘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缘生。


小乘有部和经部认为,一切法是他生,即依靠四缘而生,“更无第五缘”,不是外道所承许的由造物主或那些神来创造、产生。很多外道讲:一切法,尤其是人类都是由造物主创造的,从他们的自性当中产生的。有部和经部不承许这种观点。有部和经部主要承许他生,认为一切法都是依四缘而生的。现在就要破斥他们所讲的他生是不成立的。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有部、经部他们所讲的这个他生是不成立的。在这里,果法为“自”,这些缘法为“他”。这些果法若是要依靠这些他法产生的话,首先要成立实实在在的自他关系,即果和缘要实实在在地成为自他。

“如诸法自性”:“ 诸法”在这里指一切果法。一切有为法都既可以成为果法,也可以成为缘法。观待于它的因时,它是果法;观待于它的果时,它就是缘法。可见,都是相观待而安立的。比如,长和短是观待的法。观待于我们这些人,柱子长;观待于外边高耸的电线杆,柱子短。柱子长或柱子短,是观待而假立的,它根本没有实实在在的长,也没有实实在在的短。同样,因和果也是如此,它观待于自己的因,可以成为果,因为它是以因而产生的,所以它是果;它观待于这个果,也可以作为因,这时它观待于自己所产生的这个果,它是因。因果可以这样观待而成立。若是观待的法,就是假立的,不是实实在在的。

在此处我们要破的是实实在在的他生。假立的他生是有的,观待的他生是可以成立的。比如,这些法都是以自己的因而产生的,这时这个因是已经过去的,它是通过过去的因而产生的,所以它可以成为过去那个因的果。过去的那个因对现在这个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所以它观待现在的果就可以成为因。因果是这样观待而成立的,如果不观待的话,不会成立。只要是观待的,那就是假立的。过去的因产生了现在的果,这个果通过过去的那个因而产生,虽然因和果二者没有接触过,但是我们现在可以这样通过观待而假立。若是不观待,这个因果就不存在。

假设存在这种实实在在的自他关系,那么它的前提就是有实质性的两个法在同一时间共存。比如,在同一时间有“香巴”和“尼云”两个人,他们二者可以成为自他,香巴指着自己说“我”,指着尼云说“他”。因和果也是如此,如果成立他生的话,果法是他生,这个因(缘)必须要在同一时间里和它同存。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 诸法”指果法。“不在于缘中。”指果法没有在缘法当中。果法之自性没有在缘法之自性中同存。

他们承许他生,果法是依缘生的,这些果为“自”,这些缘为“他”。如果有实实在在的一个自他的话,就要在同一时间里存在两个实实在在的、有实质性的法,这样才可以成为自他。

只有与缘法同时存在,果法才可以成为“自”,否则就不是和他缘同一时间存在的果法。比如,已经过去的果法已经没有了,成为了无为法,它没有因缘,因为它已经成为无为法了,所以无法能够对它起到任何作用。未来的果法还没有产生,所以它现在还是无为法,所以也同样无法能够对它进行任何作用。过去的果法和未来的果法如同虚空、兔角一样,你对虚空没法进行任何作用。如果有“现在的果法”,就得是和这些缘法同一时间存在的果法。果依缘生,这个果和这个缘是要在同一时间存在的,才可以成为自他。

若果和缘要在同一时间存在,是以什么形式存在?和这些缘法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只有这两种可能的存在方式,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方式了。

缘法和果法二者以多体的方式存在是不成立的。第一个要能见到,应该能现见,但是没有现见,能见到的没有见到,那就可以说绝对无有、没有。这里存在能见未得、无因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以稻芽和稻种做比喻。第一,若是稻种和稻芽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在稻种上面就应该能见到稻芽,但是我们并没有见到,所以说是不存在的。第二,若是二者以多体的方式存在,稻种产生的同时,稻芽也就产生了,稻种对稻芽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它没有通过稻种而产生,也没有以其它的因缘而产生,所以稻芽成为无缘而生,要么是恒有,要么是恒无,存在恒有或恒无的过失。第三,若是稻种产生的同时,稻芽也产生了,已经生了再要通过稻种而生,这个产生就没有意义了;若是这样还要产生的话,就要无穷尽地产生。

缘法和果法二者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这也是不成立的。无论是果法还是缘法,都有各自不同的自性,犹如水和火两个法不能成为一体。第一,在缘法的自性中若是有果法的自性,应该能现见,但是没有见到,所以也可以说不存在。果法也是一样,在果法的自性中,若是有缘法的自性,也应该能见到;但是没有见到,所以说不存在。在世间也是如此,如果应该能现见的没有见到,就可以推断其不存在。第二,如果在缘法的自性当中,有果法的自性,这就如同数论派所讲的一样,成为自生,而不是他生。因为缘法和果法成为一体了,二者是一个自性了。在缘法的自性中,果法的自性已经存在了,若是还要通过这些缘产生的话,那也是无意义,并且也存在无穷生的过失,这些过失依然这样存在。

可见,果法不存在了。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自”指果法。既然果法不存在了,自性就不存在了,他性也就不存在了。果法不存在了,缘法也就不存在了,实际上因果也就不存在了。这样一进行观察,找不到实实在在的自他,也找不到实实在在的因缘,所以诸法不是依他而生。

这一段偈颂主要讲的是这个内容。若是他生,因和缘必须要实实在在地在同一时间里共存,否则就不能成为自他。为什么直接讲“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这是果法没有在缘法当中的意思。缘法存在的同时,不会存在果法。他缘存在的同时,自果就不会存在。若是存在的话,要么以多体的方式存在,要么以一体的方式存在。但是无论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都有过失。因和果,二者是没有在同一时间存在的。果存在的时候,它的因已经没有了;因存在的时候,它的果还没有产生。若是因和果没有在同一时间里,那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自他了。若没有自他的话,就没有他生了。没有自性就没有他性,既然没有他性,就没有他生,所以他生是不成立的。

以过去的因而产生未来的果,未来的果通过过去的因产生,这是观待。观待的是假立的,不是实有的。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这两句偈颂讲果法没有和缘法在同一的时间当中存在,果法就不存在了。既然果法不存在,自性就不存在了。“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这两句偈颂讲,既然没有自性,就没有他性,所以就没有他生。总之,一切法都是如此,彼此不同的他体同时共存,则可安立自他关系。但因果并不是同时成立法,所以他生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缘,无缘作不成,
无作则非缘,若具作可生。


有部和经部继续辩论:缘法和果法确实没有接触到,二者没有在同一时间存在。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产生;果在的时候,缘已经灭了。但是中间有个所作,所以不是缘直接产生果,而是通过作用产生果。

缘已经没有了,但是它对果的产生起到了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说依缘产生果,缘对果法的产生起到作用了,就可以成为缘,也同样可以据此而成为果。作用在缘和果中间连接,缘和果确实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是缘直接产生果,现在是通过作用产生的果。那么,这个所谓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我们若去仔细观察的话,可能也会这样想。

作用在中间连接,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起到了作用,有作用了。有实宗也是这个意思。现在为什么要对作用进行观察呢?若缘和果都是实有,这个作用也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因此就要进行观察。只有通过观察而成立的,才算是成立。若是不通过观察,即使成立也不算成立。

进行观察时,这个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这个是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通过这四个方面来观察。

第一、作用具缘。

“作非具有缘”:
若是事实上有这样的作用的话,就可以成立。但是这样的作用是不存在的,既然作用不存在,怎么具缘呢?若是它存在,可以具缘,若是它不存在,就不可能具缘。犹如谈论兔子头上的角没有颜色一般,兔子头上的角是不存在的,所以它不可能有颜色,若是它存在,才可以有颜色。这个作用不存在,所以它没法具缘。

那么,作用为什么不存在呢?它是对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是产生果的作用。但是已生的果、未生的果、正生的果,都不依靠作用。

已生的果。因为果已经产生了,就不需要作用了,再也不用作用了。倘若还需要通过作用再产生的话,就有无义生、无穷生等过失。

未生的果。未产生的果也不需要作用,为什么呢?未产生的果是未有的、没有的,它是无为法,如同虚空一般,对它起不到什么作用。在虚空上能画画吗?同样,未产生的果就像虚空,所以作用对它也做不了什么。它不需要作用,也不依靠作用。

正生的果。我们对正产生的果能起到作用,对它可以有作用,但它也不靠作用,因为什么?它不存在。一切果法都是如此,要么已经产生,要么未产生,没有正在产生的。正在产生的法在宏观世界里有,但是在微观世界里没有。一切法要么生,要么灭,没有其他的了。仔细一观察,要么已生,要么未生,没有正在生,中间没有其他阶段。比如,我们看花正在开放,但是通过仔细观察就会知道,除了已开和未开,它没有正在开的时候。这些果法的产生也是如此,要么已产生,要么未产生,没有正在产生的。既然没有正在产生的果法,实际上它也不存在,它也不靠作用,所以对正在产生的果也不需要作用,这个作用就不存在了。

缘对已生的果没有产生作用,对未生的果也没有产生作用,正在产生的果不存在,对它也没有产生作用。除了已产生、未产生、正在产生的,没有其他的,而这些都不需要作用,都没有作用,所以这个作用就不存在。可见,作用也是我们以分别心假立的,若仔细观察,其实它没有真正对果法起过什么作用,所以这个作用不存在。既然没有作用,“作用具有缘”也就不成立了。

第二、作用不具缘。

“无缘作不成”: 作用不具缘,那么这个作用就没有缘,这个缘就没有作用。然而,不具备缘而产生果的所谓的单独作用始终不能存在。如果存在,就有“煤炭等非缘而产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

若是作用不具缘,缘就没有作用,作用也不是缘的作用了。这个缘对果没有起到作用,若是对果没有起到作用也可以成为缘的话,则一切都可以成为一切的缘,煤炭里也可以产生苗芽。此外,这个作用没有缘,就是单独的,那么它的这个作用就不是缘的作用。既然不是以缘而生的,这个作用就成为无因了。

总之,作用具缘或者不具缘,都同样不成立。接下来观察缘,缘具备作用或者不具备作用,也都同样不能成立。

第三、缘不具有作用。

“无作则非缘”:
缘不具备作用就不是缘。如果这个缘没有作用,就不能成为诸法产生之缘。因为该缘已远离了能产生诸法的作用,所以它就不是缘了。

第四、缘具有作用。

“若具作可生”:
缘若具有作用,就可以产生果,因为缘具足产生果的作用。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会有的。为什么?前面讲过,这个作用是对已生的果起到作用,还是对未生的果起到作用,还是对正生的果起到作用?若是已生的果,既然已经产生了,就不用对它的产生去起作用了;末生的果是无为法,对它也无法进行作用;正生的果不存在,也无法对它进行作用。可见,这个缘对果没有产生任何的作用,所以就不具作用。若是不具作用,通过作用而产生果,这就不成立了。

以上我们通过四种情况进行了观察,实际上也是两种情况,首先是“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然后是“缘具作用还是不具作用”。如果作用不具缘,这个缘就不是缘了;若缘具作用,则可以产生果,但是缘不具作用,所以它不能产生果;若缘不具作用,这个缘就不是缘。总之,无论作用是否具缘,或缘是否具足作用,四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相互之间如果不具足,即缘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备缘,这两种情况下,缘都不能成其为缘。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缘,或缘具作用,则无论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缘,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对方辩论:的确,缘没有直接利益果,即对果的产生没有做什么,但是中间由作用在连接,存在这个作用。缘法和果法二者没有接触过,所以缘没法直接让果产生,但是缘对果的产生起了作用,中间有这个作用,通过这个作用直接让果产生了。尽管对方如是来辩论,但是结果还是一样,通过缘不能产生果,通过缘的作用也不能产生果。

如果缘和果要实实在在要成立因缘关系的话,必须都要实实在在在同一时间存在,缘要实实在在在同一时间里对果起到作用。但是通过仔细观察,缘和果不会在同一时间里共存,也不会在同一时间里起作用,所以都是不成立的。通过过去的因缘可以产生现在的果,通过现在的因缘可以产生未来的果,这些都是观待而安立的。这个果为什么成为果?就是观待过去的因。而通过过去的因产生现在的果,所以那个因就成为这个果的因了。现在的这个因产生未来的果,未来的果观待于现在的这个因而成为果。这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是假立。

依缘生是不成立的,依作用生也是不成立的,所以他生是不成立的。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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