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真实品第三
《辨中边论(未定稿)》 ︱ 弥勒菩萨 造 ︱
执于一切法中增上义或根本性我见,以根善巧断除,即于染净一切法作根本者仅是此二十二根,此外不需任何其他根本而且不得故。
执前后不迁不变的常性我见,以世善巧断除,即依于有事的生灭安立三世且彼三分位各异故,不能安立为一体,于有有事不可能无生灭及三世变易而成立故。
执染净所依或基性我见,以谛善巧断除,即以了知染净的四谛两重因果之理,通达此外的染净之基或染净受用者任何也不成立故。
执观行者性我见以乘善巧断除,即除以如理修持三乘正道而现前各道彼彼的功德外,不得任何观行者或具修行的有事。
执先未解脱而后解脱者性我见,以有为无为法善巧断除,即对灭尽有为法诸有漏的抉择灭无为法称为所谓的涅槃,此外以正量不见不净与清净之我,若有如是则以应成无解脱之理有损害故。
如是缘蕴等十处后,众生愚痴妄计有常、一、自在等我而产生十种我见,若能对彼等我见依处的自性如实以抉择智慧抉择,则将于一切恶见中自然解脱。
壬二、宣说能断十处善巧分二: 一、所善巧十处摄于三自性中 二、广说十处善巧
癸一、所善巧十处摄于三自性中
此所执分别,法性义在彼。
宣说所善巧十处摄于三自性之理,于蕴等十处,从显现二取而执著并以虚妄分别假立彼彼的角度,摄为遍计所执义;从彼等一切仅成为唯识的体性的角度,摄为依他起义;从彼等一切具有二取空的法性的角度,摄为圆成实义。如是五蕴等摄于三自性之中。例如,于色蕴计外境义而言说,是色蕴的遍计所执义;由虚妄分别心显现假立之色,是色蕴的依他起义;色蕴法性为二取空,是色蕴的圆成实义。是故以彼遍计所执等简别的色蕴可以分类。如是其余受想行识四蕴及界处等也全部对应而了知。
癸二、广说十处善巧分十: 一、蕴善巧 二、界善巧 三、处善巧 四、缘起善巧 五、处非处善巧 六、根善巧 七、世善巧 八、谛善巧 九、乘善巧 十、有为无为法善巧
子一、蕴善巧
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十处善巧中的初者所谓蕴的意义如何呢?有为法所摄之法的自相有异体多个,彼等多法以同类方式摄集以及两个以上的法聚于一处,称之为蕴。应知,蕴中有五种不同的义或相,以此而安立五蕴。是哪些呢?即是色受想行识五蕴。色蕴包括五根五义十种,彼等均为微尘自性故,是有变碍共性的同类,故将十方三世所摄的种种如是之法摄为一类,称为色蕴。同理,凡属自他相续的一切苦乐舍受心所统摄为受蕴。如是取相的种种想统摄为想蕴,推动心王趣向所境的心所等即四蕴之外的一切有为法统摄为行蕴,所有八识或六识的自性统摄为识蕴。
子二、界善巧
能所取彼取,种子义名界。
所谓界者,即是因、基或种子等义,彼有十八种分类。彼亦,从眼根至意根的眼界等六内界具有能取种子义,以六根各有能取其相应所境的功能或功德,不依六根则不能见等故,因此,在名言中彼等自性即有如是的功能,如火具热性般,故彼等假立为能取六内界,如对具有生芽功能者说为种子界一般。因此,不说有依根 [1] 接触境界时,即使相应根 [2] 时也非远离能持外境的功能,如箱中之种般在根上其能持之力不离而有故。如是,从色界至法界的六外界是能境六根与六识所取的基或种子义。根境识三者和合才能生起的眼识界至意识界的六识界者,具有于色等境了别而取的种子义,即以明了识对于所境自性是如实彼彼了别故,具有彼取种子义。(所谓“余许” [3] ,仅是上述第一善巧之外承许的界善巧。以下各处都应如是了知。
子三、处善巧
能受所了境,用门义名处。
十二生处中,从眼处至意处的内六生处者,是能受受用门,以眼等内六生处受用六境自性后领受苦乐等故;从色处至法处的外六生处者,是所了境受用门,以有色等六境方能生起对彼等的了知而产生所了境受用故。所谓生处,即是生识之门,以彼等门使心流趣于境的缘故,称为生门。因此,色等是所受用门,眼等六者是依于所受用门产生的能受用者,由于境与能境聚合时产生识而对彼彼法能受用故,称为能受受用,而彼生门是此外内所摄之法——十二处故。彼亦,所安立的一切法都需现于心中,以彼如是安立名言,从彼所生的苦乐一切分也是心识领受外无有成立故,心识成为能安立的作者,而所安立的一切法中唯有识最为根本,因此,以如是成为生识之门故,宣说十二生门。
子四、缘起善巧
缘起义于因,果用 [4] 无增减。
所谓缘起生的意义如何呢?即一切法都依因缘缘起而生,其中内的一切有情是以无明乃至老死之间的十二缘起的方式出生,外的一切诸法如依种子生芽等 [5] 在因缘集聚后方能产生,不可能以无因或非因的时间、自在天等产生。这样了知后,对诸法的能生因、各各的所生果以及因能生相应果的功能或作用,远离增损而如实抉择,即是善巧缘起之义。
于彼,非因增益为因者,譬如承许时间或自在天等是创造一切有情的作者。因损减为非因者,譬如承许今生之蕴不是从前生之蕴产生,或者业惑不是产生众生之因。非果增益为果者,譬如承许情器世间是自在天所造之果,或者不依因缘自然所生。果损减为非果者,譬如宣说没有业的异熟果或无后世、无灭谛等,一切于有之果损减。于因能生果之功能增益者,譬如承许以种子生芽、以无明生行是依靠作者设想以此因生彼果后产生,或者以自在天等令彼因出生彼果,执著自在等。于功能损减者,譬如说“以因不能生果,以果位因已灭等故”,执著因中没有能生果的功能,如此而损减。
总之,一切因果都是刹那性,前一刹那在后一刹那时已无,虽然在因生未灭的一刹那中,没有任何其他所谓能生果的功能或作用,但因缘集聚时果也不得不生,仅以此安立因果。在因的刹那没有生果的思维勤作,但并非无功能,因为一切有为法在无单独作者的同时依缘起力仍会产生,例如以种子与无明虽不产生我想生芽与行的分别念,芽、行也没有我是以彼等种子、无明所生的分别念,同时以缘起力仍会无欺产生。如是一切法都与此相同,以一切有为法都是刹那性且因果生灭之相无差别故。因此,如某人内心打算后去成办衣食敷具等,尔后他自己受用,对此从相续的角度假立作者等,实际没有作者的存在。例如一人心中预想秋天受用果实,到春季他生起想播种的发心,于是会集聚成熟果实的种种因缘的间接因,既然如此,则此发心也是由前因产生,仅一发心不能自在转成果实,而是发心后仍需积聚一切因缘最后才生果实。果产生时一切因已灭故,此生果的作者实体任何也不存在,以果是由种种因缘集聚而生,而能生的彼等因缘是刹那生灭的自性故,不见作者存在。然而,如说此树是某人所栽而执着有作者般,是对前面集聚因缘者的五蕴相续仅假立作者而已,应知一切世间之名都如是假立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