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真实品第三
《辨中边论(未定稿)》 ︱ 弥勒菩萨 造 ︱
子五、处非处善巧
于非爱爱净,俱生及胜主,
得行不自在,是处非处义。
一般来说,所谓处非处善巧的范围极其广大,例如由某因生与不生某果,某果观待或不观待某因,以这种方式如理成立与不能成立或者处与非处之义,了达此理后推知轮涅所摄的一切粗细作业而取舍。此处,以七种不得自在为例,进而需善巧一切处与非处之相。何等为七种不得自在?于非爱不得自在,譬如虽不欲往恶趣然由恶业力不得不堕落;于可爱不得自在,譬如由行持善业得生可爱处善趣;于清净不得自在,譬如修道未除障则不得清净;于俱生不得自在者,譬如由须积无比善业故,于一世界不能有二如来、二转轮王同时出世;于胜主不得自在,譬如女身于轮宝等七宝不能自在转;于证得不得自在,譬如女身不证独觉及如来;于现行不得自在,譬如圣者不作杀生等。如是以业、烦恼及分位所摄的七种,即是不得自在。例如,以不善业堕恶趣是如理之处,相反以彼转生善趣则是不如理的非处,于彼称为于非爱不得自在,因为谁也不愿生恶趣,但以种下不善业因而不得自在,以自欲无法遮止。如是,以善业转生善趣为处,以彼堕恶趣为非处,故转生可爱善趣也依往昔所造善业而不得自在,以非能随欲而成办故。如是依此类推,断障可得清净、不断障不得等其余五者也应了知各各的如理之处与不如理的非处,尔后以彼等为代表进应通达一切诸法有事的法性自性是如实的,对此绝不以补特伽罗的自欲而转移,明白此理后,对于某法某物如理成立之处及无法成立之非处的破立之相应当善巧。
子六、根善巧
根于取住续,用二净增上 [1] 。
依照《婆罗门自性闻请问经》宣说根有二十二种,即眼根等有色五根、意根、命根、男根、女根,并身乐受、身苦受、意乐受、意苦受、舍受五根,信根等五根,以及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三者,如是二十二种。其中,未知当知根是见道位圣者相续中具有的意根、信等五根以及乐、喜、舍三种能受用根,如是九根共称未知当知根;如是,修道位圣者相续中具有的此九根称为已知根,无学道圣者相续中具有的此九根则称为具知根。
以彼等对于何者自在转呢?以眼根至意根的六根于取各自所境色等六法自在而转,以命根于住持一期生命相续自在而转,以男女二根于胎生相续不断自在而转,以乐等五受用根于能受用善恶业之果自在而转,以信等五根及未知当知根等三者于二种清净自在而转,此义如何?即以信等五根于世间清净自在而转,以未知当知等善根于出世间清净自在而转。如是自在转故,对此二十二法说名为根。
子七、世善巧
因果已未用,是世义应知。
所谓时间,是从某有事的生灭角度而假立的,其义如何呢?诸有事具因故,若某法之果已受用,则名过去,因为已受用或自己成立后现在已灭,且显然若果已受用则其因此前已灭。因此,某实有法前面是依彼因成立而现在无有者,称为过去。诸因已受用而果尚未受用者,称为现在。何以故?以前面因缘积聚后灭亡故,果现在是有,而果有时因有不合理故,从果未灭的角度称为现在。如是因果二者未受用即尚未现前者,称为未来。虽然某果法的能生因缘未来会有,但因缘现在未集聚且无无间能生之力故,此是因未受用,因为若因已受用则无间须有果,若因未受用则果未受用更不待言故。故依上理,应知在细刹那及粗相续上的三世名言无论如何都是如此。如是以三相所摄的所谓时间,对它从最细刹那扩展到大劫之间假立故,应知虽然从时间分只是刹那的相续,但如以时间多分安立的一个现在劫等,以名言能作种种安立。
子八、谛善巧
受及受资粮,彼所因诸行,
二寂灭对治,是谛义应知。
诸法的法性——如是在圣者智慧前的真实而无欺之义,称之为谛。于彼分类,以染净因果分为四谛。其义如何呢?以具种种三苦的有漏受及其因或根本的五蕴所摄的诸法,即是苦谛。彼痛苦之因是产生或能成立轮回后有者,彼者如何?即业与烦恼,称为集谛。苦集二者究竟寂灭,称为灭谛。具有能彻底断尽彼等有漏法的对治故,称为道谛,即是证悟无我空性的智慧及其眷属 [2] 。
子九、乘善巧
由功德过失,及无分别智,
依他自出离,是乘义应知。
梵语雅那,意为乘等,即是某补特伽罗于某道入或乘,以彼自己所欲之果可乘载而至故,称之为乘。其中,对彼道以能乘安立因乘之名,对以彼所得果——乘至则安立果乘之名。虽然此乘可分世间乘与出世间乘等,有种种不同分类,但此处只说声闻、缘觉、菩萨的解脱三乘,彼亦摄于大小乘二者之中。就其差别而言,对于涅槃功德与轮回过患二者,在其他阿阇梨前听闻后了知其自性而获得寂灭轮回痛苦之果故,称为声闻乘;在最后生,轮涅的过失功德不观待在阿阇梨处听闻仅以自力了知而获得寂灭果,称为缘觉乘;对于轮涅的过失功德没有异体分别而通达大平等性后,能获得不住轮涅的大涅槃,称为大乘。彼亦,应知由外阿阇梨与内阿阇梨——相续中方便与智慧殊胜双运,即以彼二之力成就如是之果。
子十、有为无为法善巧
有为无为义,谓若假若因,
若相若寂静,若彼所观义。
依于名、句、字假立的世俗法;所谓若因,因即阿赖耶识,于彼种种习气积累的界中显现一切法;所谓相是指安立名的施设基或相,即内外的诸法显现,其义如何呢?包括外境所摄的器世间山洲等显现、身显现——众生各各之身及色等受用显现,内能取所摄的末那识、五识聚及所谓分别意识等七识聚,如是内外的一切显现相都是成熟阿赖耶的反体。彼等一切是以因之业惑所作并是无常性故,称为有为法。而寂静——所证之灭与所观义——以能证道所观的真如义,彼等则是无为法。真如的能境道以能寂灭故也摄于寂静中,而且,虽然从非以业惑所作的角度假立无为法之名不相违,但道的自性本是生灭法故,不能安立为真实无为法。此有为无为法善巧是十善巧中的最后所说。依照如是宣说之相,所谓所观义即真如、寂静即灭是从属于果的无学道的角度而宣说的。将一切所知法摄于五法后再于其上能辨别而安立有为法与无为法,总体及特别庄严了唯识宗。一般的共同是以假、因、相所安立,因为是遍计所执与其依处、由依他起因缘生或从因而生以及具有生灭的一切有为法故。而彼等假立和从因缘生灭的寂静以及所观之义,则是非如兔角等的毕竟无而如圆成实的真如法性,是无为法。如是宣说不见有意义相违。
辨中边论颂辨真实品第三释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