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二十六)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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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7年6月5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对方观点: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位于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认为:法相的过失归纳起来,可以包括在三种过失当中,第一、自反体未成实体:诸如,这个动物(有法),是黄牛(所立法),是黄牛之故(因),法相自反体尚未成立实体。
前面已经安立了以“法相之法相”证明是法相。此处主要讲法相的过失。过去藏地宣讲因明的一些论师,因为受外道的影响,有一些不太应理的观点。所以,萨迦班智达宣说自己宗义的同时,遮破对方一些不正确的观点。此处,他们声称:法相的过失归纳起来,有三种。
第一种过失,自反体未成实体。运用论式的过程中,事相是这个动物,名相是黄牛,法相又用了黄牛。用黄牛来证明黄牛。两个“黄牛”只是重复而已,没有其他意义。第一个黄牛是名相,第二个黄牛是法相,后者没有自反体,也就是法相尚未成立实体。
除了名相之外,没有自反体。法相应该是可以成立实体的,但是没有成立实体。这叫自反体未成实体。这就是法相的一种过失。此处所讲法相是不正确的,因为没有自己的自反体。
第二、义反体转他:诸如,这个动物,是马,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法相已经变成名相之外的其他义反体。
此论式当中,事相是这个动物,名相是马,法相是项峰垂胡。法相和名相应该是一个义反体。但此处的马和项峰垂胡不是一个实体,也就是名相和法相不是一个义反体。项峰垂胡在黄牛上成立,但是在马上面不成立,所以法相变成了名相之外的其他义反体。
以项峰垂胡来证明这个动物是黄牛,这是应理的。但是,以项峰垂胡来证明这个动物是马,是不应理的;以项峰垂胡证明不了它是马。这个法相是存在过失的,叫做义反体转他。
第三、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诸如,马,是牛,具垂胡之故。无论如何安立事相,在它上面法相都不存在。
此论式中的事相是马,名相是黄牛,法相是项峰垂胡,项峰垂胡在马上不成立。因此,此论式中,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
他们共宣讲了法相的三种过失,一个正确的法相要远离这三种过失。这是雪域派一些论师的观点。接下来,萨迦班智达要遮破他们的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你们的这些推理如果是运用因法事三相的论证方式而立为过失的,那么义反体不会转成他法。
你们所宣讲的法相的三种过失,是运用因法事三相论证(三相推理)方式而立为过失的,还是没有运用三相推理而变成过失的?如果是在运用论式的情况下,第二种“义反体转他”的过失就不存在。
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立为事相之时,此因在事相上并不存在。
除了黄牛,将其他动物立为事相,如果在这个基础上成为过失,那么因在事相上并不存在。项峰垂胡只有在黄牛上成立,除了黄牛以外,其他任何动物或有情上不可能成立,没有项峰垂胡这个特征。这样,还是变成了他们自己宣说的过失中的第三个过失——“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了,第二个“义反体转他”的过失是不需要安立的。
如果没有运用三相就论证为过失的话,那么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就成了无有意义,因为法相在事相上存不存在都要观待运用论式的缘故。
如果没有运用三相推理,或者说没有立事相,为什么还要说法相在事相上不存在?若是立事相,法相在事相上存在或不存在,可以进一步分析。但是连事相的基础都没有,在这上面分析法相成立或不成立就没有意义,犹如讨论石女的儿子漂亮或不漂亮一样无有意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再者,倘若对方所陈述的这些法相过失具有合理性,那么作为智者之顶饰的法称论师为何不予以认可。
如果对方所陈述的这些过失是正确的,确定法相有这三种过失,那么,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为什么不认可,为什么不如是陈述或宣讲呢?他们二者的智慧相当高,尤其在宣讲、辩论因明时,是无以伦比的。二位论师陈述法相过失的时候,并没有依照你们的观点。在他们各自的论典,比如陈那论师的《集量论》,法称论师的《释量论》等论典中只讲了不遍、过遍、不容有这三种过失。
法称论师讲,正量的法相是不成欺惑之识。正量肯定是识,是精神方面的,不是物质,而且是不成欺惑的。他进一步又宣讲了法相是远离三种过失的:不遍、过遍、不容有。只要远离这三种过失,一定能证明某种识是正量。同样,陈那论师也没有按你们的观点宣讲。
可见,将法称论师恰如其分的真理抛之脑后而自己以分别念来假立,这完全是错误之举,即便稍有无误之处,但由于并不是诸位智者所共许,因而并不妥当。
你们分析的,也许有一些正确的地方,但是这些智者包括二位论师,都没有共许。所以这样承许是不妥当的。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下面声明自宗的观点:法相总的过失可包括在三种之中。其一、不遍:诸如,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花色项峰垂胡之故。
前面正在活动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有花色项峰垂胡之故。在这里,有法是黄牛,不是花白黄牛,用花色项峰垂胡是不正确的。一部分黄牛有花色的项峰垂胡,但是一部分黄牛没有花色项峰垂胡。若用来表示花白动物就是正确的,但在此处,表示的不是花白黄牛,而是黄牛的总称。这是一种具有过失的法相。这个过失叫不遍。
其二、过遍:如,这个动物,是黄牛,有头之故。
除了黄牛,其他动物也有头,这种过失叫过遍。
其三、不容有:诸如,这个动物,是黄牛,是黄牛之故。或者指着这匹马说:这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
名相是黄牛,法相也是黄牛,名相和法相变成一体了。若是这样证明,也是有过失的,这个过失叫不容有。
共讲了三种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法相所有的过失都可囊括其中,远离三种过失的法相才是正确的法相。一个正确的法相应该具有三种否定。接下来说明:
上面所有的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别有否定以及非可否定三者当中,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过遍与否定不容有的语义。一切义否定也只有这三种而别无其他,因此定数是成立的。
非有、别有、非可能三种否定与三种过失的含义是相同的。非有否定是否定不遍,别有否定是否定过遍,可能非可能否定是否定不容有。一切义否定只有三种而已,别无其他。
“义”指的是实体,义否定是从法本身实体角度讲的。从名言角度讲,也只有三种过失;从法的实体角度来讲,也只有三种否定。这是自宗的观点。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针对萨迦班智达的立宗,对方提出了两种辩论。也可以说,会产生两种疑惑。为了遣除疑惑,进一步讲了这些内容。同时,也能让自己的观点、立宗更稳固。
对方辩论道:以上法相的这些过失是立事相当作过失的还是不立事相当作过失的?如果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当作过失的,那么对于黄牛的法相来说,运用花色项峰、垂胡就不会成为不遍,原因是,如果这一法相安立在花白动物上,则无有过失;倘若安立在黑色动物上就成了不容有。
立事相或不立事相,运用或不运用三相推理,是同一个意思。你们讲的这三种过失,是立事相时成为过失,还是不立事相时成为过失?如果说立事相(专门指点出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时,所立的动物是花白黄牛,具有花色的项峰垂胡故,那就是正确的论式了,不成过失;若所立的动物是大象、狮子、黑色黄牛,具有花色项峰垂胡,就成了不容有。
假设不是立事相而算为过失的,那么事相的所有过失也就不合理了,因为,即使要表明马是黄牛而运用项峰、垂胡的特征也成了没有过失。
假设不是立事相而算为过失,即没有运用三相推理而产生的过失,那么,说事相上存在或不存在、成立或不成立,都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事相不存在。如同不存在墙,而说墙上的图画是无有意义的。
他们又继续说:就这些是在事相上算为过失而言,法相不容有的事相上如果遮遣名相,那么要表明具有项峰等特征的动物是黄牛,而在使用具有项峰等特征的过程中,法相与事相没有不同反体而成为不容有,这样一来,具备项峰等也成了否定黄牛的名言。如果法相不容有的事中不遮遣名相,就成了法相不遍于名相的结局。
如果对方提出,在运用三相推理的过程当中成立的过失,是不是遮遣名相。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是黄牛,有项峰垂胡故。我们从这个论式上去分析,事相是具项峰垂胡的动物,名相是黄牛,法相也是具项峰垂胡。如果事相遮遣名相,即排除名相,意为事相中没有名相,那么项峰垂胡也证明不了黄牛,有这样的过失。如果不遮遣名相,即事相当中有名相,这样法相不仅周遍了名相,还周遍了他的事相,就成为了过遍的过失。接下来是萨迦班智达的反驳:
上面这两种辩论推翻不了我们这里的观点,下面依次来说明原因,尽管所有过失是在立事相时看作过失的,但不会招致你们所罗列的过咎。
是立事相时当做是过失,还是不立事相的时候当做过失?肯定是立事相当做过失,也可以说是运用三相推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过失。即使是立事相,我们自宗也没有那些过失。
因为,就花白牛立为事相而言,你们的观点的确是对的,然而在只是证明黄牛之时,花色项峰、垂胡的法相显现不遍。其次,具足项峰等自身的名言不成不容有,而不容有项峰等其他的名言这一点我们也承认。
例如:这个花白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花色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是真因。但我们要立的不是花色黄牛而是黄牛,那么就有过失了,因为花白黄牛是黄牛中的一种,黄牛是总称,包括所有的黄牛,用花色项峰垂胡只能表示花色黄牛的特征,不能表示所有黄牛的特征,就有不遍的过失。所以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上述所讲的是法相的内容,接下来要讲名相。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证成名言是自性因的缘故,法相与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实体。
因明前派一些论师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实体,因为证成名言是自性因。因有两种,因果因和自性因。自性因有两种:证成名言因和证成义理因。比如:此动物是黄牛,具项峰垂胡之故。用法相来证明名相,这种论式叫证成名言因,属于自性因。又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种论式叫证成义理因。证成名言因是建立名称的,而证成义理因是建立意义的,这就是它们的区别。
自性因当中,能立和所立是一体的。比如说法相和名相是一体的。“一体”是指在分别心境中是一个实体,但实际上不可能成为一体,因为一个是用心来假立,一个是外境上有自相的事物。但是对方没有理解这一点,认为在外境自相也是一体的。这样就存在很大的过失。
驳斥:我们承许黄牛的名言是通过项峰、垂胡所诠表的事相,而耽著名相在外境上存在。事相与名相在外境上如果是一个实体的话,那么一个实体不会有现与不现两个部分,因为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由此见法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
事相与名相在外境上若是一个实体,那么不会有显现和不显现两个部分。取自相境的方式是照见,没有现和不现的区别。同一个法,若不显现就全不显现,若显现就全显现,但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心假立的。如果事相与名相在外境上是一个实体,见法相的根识也成了分别识。比如项峰垂胡,应该是用眼根来见,若它和名相是一体的,缘取法相的根识也变成了缘取名相的分别心了。
名相在分别心前安立,分别心把名和义混为一体而执著,这是缘取境的方式。根识是无分别识,不会将名言和自相混合执著、视为一体,但是按你们的观点,根识就变成了分别识。
建立名相也应像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成了证成义理;名相也应该变成实体存在了。
建立名相应该是证成名言因,如果名相是外境实有,以法相安立名相就变成了证成义理因,名相也变成了实体存在的了。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个别论师又说:名言的法相是心识不错乱可耽著的对境,它是名相的事相。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原因是,确凿可靠的论典中说:首先以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就是名相,后来在运用它的过程中就成了名言。
对方认为,名相的事相就是名言。
名相和名言,有时候是分开讲的。什么是名相呢?事物本体和他的名称之间的关系建成了之后叫名相。名言是后来开始用了,说了、想了,运用的过程中叫名言。先成名相,后为名言。对方可能没有明白这个次第,所以说了这样不应理的观点。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意义相混合的心识就是名相的法相,名言和意义相混合,通过正确的理由而安立在分别心面前。这就是名相的法相。
名相的事相是指为了认知义反体而以名称进行命名。
就是取名的过程。比如新的产品诞生了,可以取名字;新的婴儿诞生了,也可以取名,这个叫黄牛,那个叫李三。通过命名成立名和义的关系,人们了知以后就开始运用了,这叫名言。有时候,名言和名相是一样的,名言和名称也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名言跟它们不一样。
其中,最初取名称为命名时,后来了达这一点进而身体加以取舍,开始运用了,然后语言表达是非、意识观察有无等三门运用的过程中,依此就形成了世间的名言。具体来说,言词并不是自相,而是真实种类的言语。
言词不是自相,因为外境上不存在。
名相是指“树”一样诸多种类的总称名言,由于它是观待义法相具有缘由的名称,因而是一种假有。又因为不成立有实法,故而也是假立。
名相是周遍同类一切法的,是具观待义法相而具有理由的名称。名相为什么是假有呢?这里阐述了原因。“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也是这个意思。
壬三、除诤论: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有些论师声称:如果法相与名相二者不是一个实体,那么法相建立名相的自性因就不合理了。
前面讲过,证成义理因应该是自性因。于是对方说,如果名相与法相是他体,就不能成立自性因了。
驳斥:并没有这种过失。依靠遣余将名相词语与它的意义法相误为一体而运用自性因的名言,在世间事中也不会欺惑的缘故,又岂能与法相建立名相等世间共称比量相违?绝不相违。
很多因明前派论师好像不太明白遣余。遣余是因明最核心、最根本的道理。若是不明白遣余,就不可能通达因明,不可能了知名言。想了知名言,必须了知遣余。
在分别念面前,一法可以假立为多体,多法也可以执著为一体。比如,将黄牛一个法,分为这个动物、黄牛、项峰垂胡三个法。这叫一法视为多法的分别识。而后,“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具项峰垂胡之故”,此时,以多法为一法的分别心来缘取,把多体又视为了一体。自性因是这样安立的。在外境上,二者不可能是一体的。但是他们认为不是一个自体,就不能成为自性因。其实在分别心面前成立就可以了,没有这样的过失。
它是世间名言,不是胜义谛,不是究竟的实相。中观里讲,如梦幻一样的人造业,受如梦幻一样的果报,都是如幻如梦的;但是因和果存在,谁造谁受。以智慧进行观察,虽然都是错乱的,并非如实存在,但在世间名言上可以成立,这就可以了。在世间名言中没有欺惑的缘故,你一定能得到外境,你也可以达到目的。名言中我们吃饭就能饱,能充饥,这就是目的。但一进行观察分析:谁吃饭?吃什么饭?怎样吃?都没有。中观里讲的“不生、不住、不灭”,“万法皆空”,究竟胜义上是如此,但在名言上是可以存在的。
接下来讲事相。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作为法相的所依。
这里也有不正确的观点。一些因明前派的论师讲,无过失的法相及事相双运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不是法相和名相双运的共同依处,而是法相的依处。若是事相和名相双运,会有过失。何种过失?运用论式的过程中,要在事相上成立法相,就要观待于名相。所以,应该说法相之依处。然后讲事相的分类:
分类有两种,其一、真实事相:诸如黄牛的花白;
我们要证明黄牛,安立事相的时候,指着花白的黄牛说:这个花白动物是黄牛,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这个时候,花白动物就是真实事相。
其二、假立事相: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例如,将马当成黄牛的事相。
还有假立事相。指着花白的马说:这个花白动物是黄牛,具足项峰垂胡故。这是错误的。“功过”是一个论式的正确和错误。我们用特征来证明一个法的时候,或者说在事相上建立名相的过程中,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但它不是真实的事相,而是为了衡量正确错误而立的事相。
这是事相之理由。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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