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三十九)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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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7年9月5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三、断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有些论师声称:具有与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做同品与异品。他们认为,如果这两品互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无容身之地了,而觉得这两者是直接相违,进而又担心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物体出现。
因明前派论师们主要讲了四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一切法、一切事物决定两品,要么同品,要么异品。“有些论师”,指因明前派的夏瓦秋桑等很多论师。《自释》里讲,大部分因明前派的论师,依印度贤得瓦论师的观点,承许同品和异品二者相违,一切法都是这样,要么是同品,要么是违品,决定两品。以论式“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来说明,所立法是无常,具无常的法都是它的同品,不具备无常的法都是它的异品。
除同品、异品,还有同品喻和异品喻。“如同宝瓶”,宝瓶是无常的,可以成为同品喻。用什么来作比喻合适,要根据实际情况。但是这个比喻必须是具足无常的法,否则不能充当同品喻。它的异品是不具备无常的法——一切无为法。比如虚空就可以充当异品喻,因为虚空不具备无常。
异品和异品喻之间,还有同品和同品喻之间还是有点区别的。同品喻和异品喻也是用来作比喻的。同品和异品是分析是否与柱子一样具足所立。此论式中的所立是无常。具有无常的都是同品,不具无常的全都是异品。
因明前派的论师跟萨迦班智达观点不同。他们认为,一切法,一切所知,都决定两品——要么是同品,要么异品。以“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的论式来说明,一切有为法都是它的同品——它们都是无常的,不是有无常。一切无为法都可以充当异品,都不是无常的,也都不是所作。宗法即欲知有法、所诤事也是如此,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
如果依“有为法是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法”这部论式,欲知有法、所诤之法是有为法,那么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是同品。如果依“无为法是常有,无所作性故”这部论式,无为法是欲知有法、所诤法,虚空就属于它的同品。如果是有为法,它具无常性,所以是同品。无为法不具备无常性,所以是异品。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决定两品。他们认为同品和异品是互绝相违,否则无法进行破立。
第二个观点是同品与异品是互绝相违。他们认为,建立的同时有遮破,遮破的同时有建立;直接建立时间接遮破,直接遮破时间接建立。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两品是互绝相违的关系。此时,他们担心有第三品物体。比如“空性是无遮,舍弃所立之故”。如果宝瓶或柱子是同品,那么就变成了无遮法;如果它是异品,它上面的法无我、人无我,就变成了实有法。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再如,“建立无常的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如果三相齐全是同品,那么所有具足三相的推理都变成了建立无常的真因,比如“山上有火,有烟故。”如果三相齐全是异品,建立无常的所作不是真因,三相不齐全之故。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对于比量的对境是通过自相与义共相混合来缘取这一点不了解的某些论师将实体与反体分别开来,他们说:在建立依靠实体的法时,在实体上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反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同样,在建立依靠反体的法时,在反体上断定两品,而实体纵然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
因明前派的论师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又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在这之前,萨迦班智达与因明前派的论师有过很多辩论,但他们还是没有明白分别识缘取的方式。比量是分别识,它缘取的方式是把自相和共相混为一体去对境。他们没有明白这个道理,把实体和反体分开了。实体是自相法,反体是分别心假立的,用分别念可以将二者分开。但是在进行遮破的时候,必须要混为一体。
如果仅是反体,没有自相,就不会有真正的破立;如果仅是实体,属于自相法,它上面是不会有破立的。如果不以分别心去分析,怎么能有破立呢?他们把这两个分开了:以实体建立的,在实体上进行破立,所以在反体上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以反体建立的,在反体上进行破立,所以在实体上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这是他们的第三个观点。
他们还说:建立的方式也有三种,如果建立实体法,则有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的一体以及以烟建立火一样的异体两种;如果建立反体,则只有一种,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体以三相齐全推理建立一样依靠自反体来建立。
第四个观点,建立的方式有三种。从实体的角度安立有一体、异体两种,从反体的角度安立只有一种。
实体一体:宝瓶无常,所作故。在宝瓶上以所作来建立无常,宝瓶、无常、所作是一个实体,三个反体。
实体异体:山顶有火,有烟故。山顶、火、烟三者是他体。以烟建立火,它们有相属关系。
反体: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
因明前派论师们的四个观点都与萨迦班智达的观点不同。接下来进行破斥。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断定二品非理;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无论如何分开实体与反体,都无法确定同品与异品两方面,因为这两品所涉及的实体、反体在诸位智者观点前成立的缘故。这样一来,在建立山上有火而运用灰白色的实体作为因的时候〔论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实体之故(因)〕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成了有火;假设它是异品,则烟也成了没有火。灰白色实体如果有两品的可能性,显然已失毁了断定两品的立宗。
你们再分开,也不能确定涉及到两品的——既不只属于同品,又不只属于异品的事物或法实际存在,这是在诸位智者观点前成立的。比如,山上有火,有灰白色实体之故。这不是一个正确的推理,但可以有这样的论式。灰白色的实体可能是气体,也可能是烟雾,既涉及到异品,又涉及到同品。按你们的观点,白色的物体要断定两品,要么是同品,要么异品。如果你们说灰白色实体是同品,那么以灰色气体也可以证明有火的存在。如果你们说灰白色实体是异品,那么以烟也没法成立有火的存在。如果你们说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涉及到两方面,就有第三品物体了,与你们原本的观点相违背。
再者,对于证明所作反体是建立无常的因来说,通常运用三相齐全作为因的时候,如果它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建立无常的因;倘若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三相齐全;假设它有两种可能,显然已失毁断定二品的立宗。
此处指的是从自反体的角度安立的“所作是建立无常的因,三相齐全故”这个论式。三相齐全是同品或异品,都有过失,前面已经讲过了。如果三相齐全不仅属于同品或异品,那么第三品物又出现了。他们也担心会出现这种三品物,就把实体和反体分开了。但是无论怎样分开也无济于事,都存在过失。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如果在外境单独的自相上进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对境,因为在它上面仅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设在心识前进行破立,就会导致决定有、决定无、模棱两可三种情况。
在实体上是不可能有破立的。从世俗谛的角度讲,诸法无我,这是自性。佛经里讲,诸如来出现也好,不出现也好,诸法的自性不会变化、增减。所以一切事物的自性,可以说在实体本身上不需要建立,也不需要遮破。比如水是湿性,火是热性。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遮破?在分别心分别时。分别心有时了知自性,有时不了知自性;有时怀疑,有时有邪见。这时才有遮破、建立的必要。所以单独的实体或自相没有破立,要靠心识、分别念来进行破立。这个时候就会导致决定有、决定无、模棱两可三种情况。
若单独在反体上进行遮破,即使遮破了也没有意义,因为他跟自相、实体没有关系,失去了真实的破立。分别念怎样随心所欲地思维、分别都可以。所以实体和反体分开在因明界里或名言里是很大的过患。
萨迦班智达为什么造这部论典?主要是针对因明前派的观点进行破斥。为推翻他们的观点,萨迦班智达建立了一个新的宗义——因明后派。因明后派是从萨迦班智达开始的,他的理论非常究竟,智慧非常敏锐。
在藏传佛教里,格鲁派比较擅长辩论,他们自认为精通因明学,但是他们也没有依萨迦班智达的观点,而是持因明前派的观点。他们特别崇拜因明前派的大德,比如藏那巴。他们有一套辩论法,都是藏那巴等因明前派的论师发明的。他们比较注重词句和辩论的技术,不注重意义。
寅二、太过分: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如果断定两相,那么在中间,第一相的观待事欲知法不是这两者而是第三品物这一点对方也不承认,由此一来三个观待事当中第一项欲知法就不复存在了,如果不承认第一观待事,那么在此所谓的宗法实在难以另外立为第一相的法相。
如果一切法断定两品,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这样就没有单独的欲知有法了。三相中,第一相的观待物是欲知有法。真因时,欲知法属于同品;相违因时,欲知法属于异品。这样一来,第一相的观待物不存在了,成立宗法就很难了。按道理,第一相应该是因在属于本论式的欲知有法上成立。以什么成立?现量或比量。怎样成立?如是成立:如果是就是是,如果有就是有。但按你们的观点,第一相宗法无法建立。
假设承认第一观待事,定为同品与异品中任意一者,那么决定其余两个观待事的同品存在、异品不存在的同品遍与异品遍也极难说出,这也是由于同品对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缘故,因为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违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异品。
不仅宗法失去观待事,同品遍、异品遍也难以表述。因绝对在同品上存在,在异品上不存在,这个关系成立后,才能成立同品遍和异品遍。同与不同,要以一个单独存在的法来衡量。如果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法,如何衡量同与不同?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因为所作,所以无常,这是同品。柱子无常,所作性故;宝瓶也是无常,所作性故。宝瓶等是柱子的同品,因为都是无常。怎么知道是无常?因为都是所作。虚空不是所作性,所以不是无常。它跟柱子不一样,所以变成了异品。
必须有这样一个独立的法,即三相里的第一相观待事,才可以建立同品和异品。否则,如何建立呢?通过同品遍、异品遍来了知、决定所做的全是无常的。没有一个法既是所作又是恒常的。所作全是无常的,决定了,甚至成立量了,这是成立第二相同品遍。反之,不是无常就不是所作,否定无常就可以否定所作,决定量生起了,第三相异品遍就成立了。
这里主要讲同品、异品,但必须要有一个独立的法存在,然后才可以说与他同或不同,才可以安立同品和异品,才有第二相和第三相的观待事,才可以成立第二相同品遍和第三相异品遍。但是按对方的承许,如果是真因,则所诤事成了同品;如果是相违因,所诤事成了异品。没有一个衡量同不同的对境,也可以说没有一个独立的物体,那么三相都无法成立了。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另外,如果认为:对于宗法与二品是一体而言,从因成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同品。如果认为异品,也是凭借不同反体来辨别的话,那么所有因就只会落到相违因与真因两种当中,而所谓的不定因又岂能有立足之地?
为了避免上述过失,对方认为,从因成立的角度讲,因在欲知有法上成立,从具有所立的角度来说是同品。也就是说,欲知有法可以变成两个,即是宗法又是同品。
若按你们的观点,一切推理都归为真因和相违因,这样不定因就没有了。但是在二位论师的论典中讲了很多不定因,比如陈那论师在《集量论》里有明确的说明。所以不定因是存在的,比如:声音是无常,所闻之故。这是不定因。但按你们的观点,不定因就没有了,只有真因和相违因。
不定因有两种,有涉及同品异品的共同不定因,还有同品异品都不涉及的不共不定因。共同不定因,比如:海螺的声音是以勤作产生,所闻之故。此论式中的因,涉及了同品和异品两方面。因为有的声音是通过勤作产生的,但也有的声音是自然产生的,不是通过勤作产生的。不共不定因,比如:海螺的声音是无常的,所闻之故。在这个论式中无法安立同品喻和异品喻,同品与异品都不涉及,所以也是不定因。
若按对方观点,一切法都决定两方面,不定因就不存在了。关于真因、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的法相及分类,后文会详细讲解。
寅三、与安立相违: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对方承认所知决定有两品、因有三种观待事的观点是矛盾的。实际上,如果承认观待事也有两种,那观待它的因也就无需证实宗法,而成了只具备两相。
对方必须承认有三相,于是就要承认有三相所对应的三种观待事。既承认有三种观待事,又说一切所知法都决定有两品,这两种承许前后矛盾,因为能观待和所观待是要一一对应的。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无论是任何所知,通过一次论式来决定同品与异品这一点,法称论师并不承认,因为《定量论》中明明说:“如是相之名词即是宗法,而并非同品与异品任意一者,经过观察(指同品异品二者)与一法分开决定(指宗法)相违之故。”
成立三相必须要有三相各自的观待事。第一相观待事——欲知有法,它是一个独立的物体,它不属于同品也不属于异品,这样才可以成立三相。否则,是不会成立的。
可见,如果跟随实体反体各自分开的观点,则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别识的对境、分别识的对境单单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缘故,将失毁一切世间的名言。
如果实体反体分开,就不会有真正的遮破,一切名言都难以成立。分别识是将自相和共相混为一体进行遮破的。前面讲过遣余的分类,有一种遣余可以将自相和共相分开,但当它进行遮破的时候,共相和自相是混为一体的。以这种方式缘取,才有真正的破立。若是分开,相当于失毁一切名言。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如果对依赖自反体来建立的这种方式加以观察,则没有实质性可言,因为这种建立方式要么是依赖无二无别的本体,要么各不相同的他体,要么是依于非一非异。前两种是自性因和果因,无论是这两种中的哪一种,都是以实体反体混合来建立的,否则,以单独的反体不可能实现任何破立。
对方建立的方式有三种。从实体的角度安立一体即是自性因、异体则是果因,并且从自反体的角度也安立了一种。对此分类方式,前文已经讲述。在此处,主要破斥依于自反体建立的观点。因为在独立于实体之外的自反体上进行破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有的破立,要么是通过自性因来进行,要么是通过果因来进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安立相属关系。并且,也并非是将实体和反体截然分开,而是混合一体,否则无法进行破立。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辨方说:假设同品与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由遮破所破来证成所立、由所立成立来遮破所破的立论将土崩瓦解。
对方认为,从一个论式的角度讲的,一个法决定两品,要么同品,要么异品,并且二者绝对是要相违的。按理来说,建立同时要有遮破,遮破同时要有建立。如果不是互绝相违,就不会有破立。
驳:破立的要点并不是由二品来作的,不管对于任何法,都是通过决定量的相违、相属来证明的,原因是,借着因与所立相属由量来决定的力量才能证成所立与因定有、定无而随存随灭。
相违和相属是通过量才有了真正的遮破,而不是因为同品和异品直接相违的缘故。决定同品上有,决定异品上无,即所作的决定是无常的,如果不是无常的决定不是所作的,这是要通过量来决定的。所以,破立必须要靠量来成立。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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