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三十八)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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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7年9月3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前面讲过,“宗法”的真名是欲知有法和所立之法的综合体。但有些场合里,也把欲知有法或所立之法叫“宗法”。这时的“宗法”不是真名,而是假名,前者等于欲知有法,后者等于所立。为什么可以这样安立?前面已经讲过安立假名的理由和必要。其中一个理由是综合名称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此处是以这种方式立假名的。但是假名也不能随便安立,今天讲安立假名的必要性。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对于孤立的法取上所立名称的必要,有人认为对于相违的法来说,也有同品。正是为了断除这种将相违因妄执为真因的邪分别,或者,也是在某些场合当中从词语的搭配角度来命名的。
下面具体阐述这两种必要:
第一必要,是为遣除邪分别念而将法立名为所立。一个正确的推理要具足三相,其中第二相是同品遍,即因随所立而存在。如:柱子无常,所作故。在有法上成立并唯一涉及同品的因称为真因;不成立的则为非真因。此处的因即为推理,分正确和不正确两种。真因是正确的推理,非真因是不正确的推理。
非真因有三种:相违因、不定因和不成因。相违因是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只涉及异品;不定因是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同时涉及同品或异品,二者不确定;不成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如果不说因随所立,而说因随法,有些人可能会产生邪分别念,以为相违的推理也有同品遍。推理(因)有两种:正确的和不正确的。比如说柱子是常有的,所作性故。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推理,也叫非因。非因有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这是一种相违因。如果不说所立,只说法,因为法涉及的面比较广,正确的和错误的都叫法,如果不说因要随所立而存在,而说成因随法而存在,这样就会产生误会,甚至会产生邪分别念。比如前面举的例子:柱子是常有的,所作性故。这是一种不正确的推理,是相违因,但也能得出具足第二相同品遍的邪分别念。
为什么会引起这种邪分别念呢?因为每一个论式都有所立和遮破之法,比如:柱子是常有的,所作性故。如果说成因随法,随什么法呢?不明确。有人就会认为所破也是法。这个论式遮破的对象就是无常,所作性随无常,即在无常上有所作性,这样就会产生错误的论式,也有第二相同品遍的误会和邪分别念。所以法称论师在安立同品遍时没有说因随法而存在,而说的是因随所立法而存在。拿这个例子来说,所立指常有,因是所作性。所作性这个因必须随常有,在常有上要存在,才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如果所作性不随常有,就不是正确的推理,因为所作和常有是相违法,所以这个因是非因。
法称论师抉择第二相同品遍的时候,没有说因随法而存在,而是说因随所立而存在,这样可以遣除邪分别念,不会让人产生误解。这个法是不是所立法呢?不是,但是在它上面立了假名——所立。这是第一个必要。
第二个必要,是随顺当时当地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的需要。当时法称论师造论的时候,要组织词语,以便交流。如果不说所立,而说法,容易令人产生误解甚至邪见。当时法称论师造论用的是梵语,所立和法的意思是有差别的,所以词语搭配上为了方便交流,也有将法假名为所立的必要。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如果说所谓的有法之法,那么欲知法、同品喻与异品喻的三种有法当中,就不能确定第一欲知法,由于在同品喻与异品喻中存在着错乱的现象。
欲知有法不是宗法,为什么称其为宗法?是立假名。这里讲立假名的必要。如果说“有法”,对方就不明白,会产生疑惑,甚至误会。因为有法有很多,是指同品喻、异品喻,还是欲知有法?是无法确定的,会产生疑惑甚至邪分别念。
如果要说出所谓有法不是另外两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边的话,就会费很长时间的口舌。如果说所谓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么在“宗法有无同品”的场合中就会有失去词语组合的过失。所以,为了用简练的语句就能毫不错谬、轻而易举地了达意义,才称为宗法的。
如果通过一一排除来确定某法,不是同品喻的有法,也不是异品喻的有法,而是欲知有法,这是没有必要的,也耽误时间。如果说真名“欲知有法之法”,就不好组织词语,搭配上有困难,所以说了假名——宗法。说的时候,一听“法”和“宗”在一起,因明学家、逻辑学家就知道是有法了,并且是欲知有法,能正确无误、直截了当地明白表达的意义,所以立假名有这样的必要存在。
巳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有些论师说:虽然词句说起来倒是方便,但实际上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原因是,宗法与有法二者同样都有许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这里有一个辩论。对方说:你说的也有几分道理,用“宗法”词句说起来也方便;有法涉及到很多事物,会存在误会,所以不能说有法。但你说的“宗法”也一样不确定,也会涉及到很多事物,会有产生邪分别念的可能,也不能确定是指欲知有法。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从尽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别。
这两种用法是有差别的。一说有法就会困惑,不能确定。一说宗法,逻辑学家,因明学家都知道欲知有法,因为这个名称已经叫开了,不会产生疑惑:“这个宗法是所立法?欲知法?还是二者的综合体呢?”不会怀疑,立即就能确定是指欲知有法。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尽管单独的宗法这一名词所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在这里与法相关的宗法名词要理解成是所诤事,比如,一说具手,并不牵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会理解成大象。虽然与所谓法的名词息息相关,但是以有法的名词并不能绝对确定所诤事,比如,所谓的“具首”涉及一切有头的事物,而并不实用于大象等每个事物。因此,有着人们共称的差别。
这两个是有区别的。一说宗法这个名词,都知道指的是所诤事——欲知有法。以“柱子无常,所作性故”为例来说明,有的人说“柱子是无常”有的说“柱子是恒常”,所以柱子是所诤之法。一说宗法都知道指的是所诤之法。
比如“具手”(梵语、藏语把动物的四肢叫手)。在印度,大象也叫具手。虽然别的众生也有“手”,但是不会把具手认为是人、马、牛等其他的众生。同理,一说宗法,就知道指的是欲知有法,不会想到是其他法。“具首”涉及一切有头的事物,并不特指哪种动物。一说具首就想到所有有头的众生,但是不知道具体指的是什么。同理,一说有法,大家并不知道具体指哪个法。可能会产生疑惑,到底是哪个有法?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有着人们共称的区别。一个是叫开了,一个是没叫开。一个是大家都了知的,一个对大家来说是陌生的。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与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法,因为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如果无有已证已违的意义在心前凭借正量已经证实,那么再度证明也就没有意义。对外境来说,倘若已经与正量相违,则即使建立也无法证明成立。
欲知有法和所立之法不是宗法,因为不具备宗法的法相。宗法的法相指不是已证、已违而且确定为所量。所立、所量、宗法在此处的含义是相同的。它要具备三个条件,也可以说三个特征。
第一,不是已证——已经证明的。已经了知柱子是无常,那柱子无常就不能成为所立。因为已经证实了,就没有必要再证实了。比如针对他人来说,他已经通过正确的推理证实了柱子无常,他的相续中已经产生了这种定解,你再跟他说柱子是无常的,就不能成立,因为已经认证过,已经产生了定解。同样,针对自己来说,也已经论证过,已经产生了定解,再成立就没有必要了。所以,不是一个正确的所立。
第二,不是已违——已经与实际相违。比如说:水是热性,柱子是常有,这些都无法论证,所以也不是一个正确的所立。但是为了遣除对方的邪分别念,还是要遮破——遮破柱子是常有,遮破水是热性。要论证柱子是常有、水是热性的,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已经与实际相违了。即使再绞尽脑汁,也不可能把湿性的水说成是热性的;即使表达能力再强、逻辑能力再强,也不可能把常有的柱子说成是无常的。这是违背事实真相的,不能成为真正的所立。
第三,认定为所量。在自己的分别念面前已经认定为所立或所量,已经变成了探讨的对象。即使它是既证既违的事物,但是也不一定能成为所量。具备这三种条件、特征的事物,才是一个正确的所立、所量,也是宗法。
由此可知,欲知有法和所立之法都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特征,所以不是真正的宗法,不是真正的所立。但是为什么叫所立,叫宗法呢?是有理由、有必要的。确定立为假名,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理由,二是有必要,三是通过正确的推理能否定它是真正的事物。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为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现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现在在抉择三相推理,先一一阐述三相。首先阐述第一相宗法。在属于本论式的、无有过患(没有量的危害)的欲知有法上面,如实地以现量或比量成立本论式的因。它有几个特征,第一,是本论式的欲知有法;第二,是无有过患的欲知有法;第三,以比量或现量如是成立。
“如是成立”如果说是就是是,如果说有就是有。比如山顶上有火,有烟之故,说的是有,必须是山顶上冒着烟;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说的是“是”,不是柱子“有”所作性故。这就是“如是”之意。“成立”指以比量或现量成立。
量的力量是很强大的,若能以量成立,那是不可否定的。在名言里,量是最有力量的,以比量或者现量成立都可以。成立什么?成立因。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是本论式的因,柱子是欲知有法,在欲知有法上要成立所作性。而所作性是以现量或比量成立,即通过现量或比量了知的。“柱子无常,所作性故”,此处的“所作性”是通过比量成立的。“山顶上有火,有烟之故”,是通过自己亲眼看到,所以是现量成立的。
通过现量或比量成立,已经产生量了,这就是第一相。但是要注意一些细节:第一,欲知有法是本论式的欲知有法,否则,欲知有法就多了。第二,是无有过患的,若是不可成立、不复存在的,都不是正确的有法。第三,以比量或现量如是成立“是”或者“有”。
三相中的第一相是很重要的,在因明里此处辩论特别多。假名和真名的辩论也比较多,还有第一相宗法的一些细节,若是真正要了知也有很多的辩论。刚才为什么加了几个词?若是辩论的话还是有必要这样去阐述。否则,若是很粗糙地去阐述,肯定会吃亏的。
但是这次我们要详细、展开讲也有困难,因为资料不全,时间也不够,所以简单地讲,大家可以自己翻阅一些资料。不过,相关的资料比较少,虽然汉传佛教的一些法师也有讲因明的,但是他们可能是以解释词句为主,也没有展开去辩论。相对来说,藏传佛教的资料特别多,但都没有翻译成汉语,讲的也是简单解释词句而已,所以资料方面也很欠缺。如果展开讲,仅仅第一相宗法就要讲好几个月,所以我们这里只是简单讲述。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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