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四十三)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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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仁波切宣讲于2017年9月16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

全论分三:一、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分二:一、现量;二、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类。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前面讲过,因就是正确的推理。我们要了知某种事物就要通过比量。还有,对某些道理产生相似定解要通过比量。要产生比量,必须要通过正确推理,也就是因。因有两种:一个是真因,也就是正确推理;一个是相似因,也就是不正确的推理。今天先讲真因,真正的因,也就是正确的推理。一个正确的推理要具足三相,在前面已经讲解过了。

今天讲分类。具足三相的正确的推理可以叫真因。真因分三种,分别是:不可得因、自性因、果因。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寅一、法相: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三相。

要了知、确定事物,必须要通过它的法相、特征。此处也是一样的,我们要了知不可得因就要通过特征来确定。

具足三相,能遮破所破,就是不可得因的法相。首先,要具足三相,具足三相的正确因,分好几种,不可得因是其中之一;其次,它的功能是能遮破所破。具足这两个特征的就是不可得因。

寅二(分类)分二: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

卯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

不可得因有:可见不可得因和不现不可得因。

可见不可得因分两个,一个是可见不可得因;第二个是相违可得因,这个因最终还是依靠可见不可得因,所以可以归纳到可见不可得因当中。

不现不可得因和可见不可得因是有区别的。不现不可得因只能遮破事物的名言,不能遮破事物的实体;能见不可得因,不仅能遮破事物的名言,还能遮破事物的实体。不现不可得因,如“前面桌子上没有食肉鬼的瓶子,因为不可得”,鬼神世界的瓶子,这些鬼神世界的事物不是我们的可见境,所以我们没法否定它们的本体存在,但这可以成为真因,成为正确的理由。如何成为正确的理由呢?我们可以否定存在的这个名言。食肉鬼的瓶子的本体存在、不存在是无法确定,但是可以遮破它存在的名言。它的本体到底存不存在对我们来说不知道,是一种疑惑,但是我们可以否定存在的名言。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成为真因,正确的推理。如果要想否定它的本体,是不合理的。因为食肉鬼的瓶子不是我们的能见,不能以没看见来否定。

比如,前世来世,凡夫无法确定存在或不存在。现在有很多这样的人,自己没有看见,没有听见或者没有感觉到,就否定前世、来世的存在,这是不合理的。

对凡夫来说这都是不见不可得,不是可见不可得。可见不可得因的对境是我们的可见境,如果看不见、听不见、感觉不到就可以否定它的存在,如“前面桌子上没有瓶子,因为不可得”。但食肉鬼的瓶子对我们来说不是能见,所以是不现不可得。在我前面的桌子上食肉鬼的瓶子有还是没有,不是我们能确定的,但是可以否定它的名言,从这个角度分析属于正确的理由,归纳到真因当中。如果想用不现不可得因来否定食肉鬼的瓶子的实体,那就不是正确的推理,就是相似因。

能见不可得因,不仅能遮破事物的名言,还能遮破事物的实体。虽然这两个都是不可得因,但一个是不现不可得,一个是可见不可得,二者是有区别的。

体不可得有四类。

本体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与果不可得四种分类,
通过这四种可以否定它的对立之法,也可以遮破它的所破之法。

下面依次举例来说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备大腹形象的泥团上不存在瓶子,因为,如果存在瓶子,则可以见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

虽然有一堆泥团,但还没形成瓶子。有些人可能怀疑,它是否是瓶子。此时它不是瓶子(宝瓶),因为它没有瓶子的形状及特征。宝瓶有自己与他法不同的造型,还有自己的特点能盛水。只有它自己具足这样的特征,其它事物都不具足,这就是它的法相。若不具足这个法相,就没有宝瓶。

如果泥团上有宝瓶,应该能见到,事实上却没有见到。这就是自性不可得,事物自己的本性、本身能见不可得,以此否定它的存在。泥团不是宝瓶,因为没有宝瓶的法相、特征,所以不是宝瓶。应该能见的宝瓶没有见到,以此可以否定宝瓶的存在。

依据可见不可得因也可以否定在五蕴上有我的存在。破我执的时候,要进行观察,五蕴是不是我,在五蕴上有没有我。如果有我,应该能见到。我们从来没有想过“我”有很多,以为就只有一个,独立的一个,我们始终都认为我是恒常的,而五蕴是五个,而且是变化的,迁变的。二者法相不相符,这样五蕴是五蕴,我是我,五蕴不是我,可见不可得。同样,五蕴之外也没有我,五蕴之上也没有另一个我的存在,如果有的话可以见到,没有见到就证明不存在,这也是可见不可得。

五蕴不是我,五蕴上也没有我,可见不可得。

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没有烟,因为无火之故;

看到在湖面上或海面上冒着像烟一样的物体,就产生疑惑了,是不是有烟?不能确定。通过因不可得,就可以确定没有烟,因为没有火。海面上、湖面上没有火,就不可能有烟。冒着灰蒙蒙的物质不是烟,以什么否定?没有见到火。如果海面上、湖面上有火,正在燃烧的火,我们应该能看见,但没有得到,这是可见不可得。这个推理主要是以因不可得来否定果的存在。我们没有看到火,这就是因,然后就可以否定灰蒙蒙的事物是烟。

佛讲的四谛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比如有痛苦,有苦谛(苦的果)肯定有集谛(苦的因),可以这样建立。对人类来说,生老病死苦、爱别离苦、不欲临苦、求不得苦、怨憎会苦,都是我们感受到的痛苦,都属于苦谛。有苦谛就有集谛。反过来,如果没有烦恼我执(集谛),就可以否定有苦谛。因推翻了,果随着推翻,断掉了我执烦恼,苦自然就随着灭。我们通过学修佛法来对治我执和烦恼,当我执和烦恼从我们的相续当中铲除后,那么,它的果——苦谛——生老病死苦、爱别离苦、怨憎会苦、求不得苦、不欲临苦。这些苦感——苦是一种感受(受),就会随之息灭。这就是因不可得。以因不可得,就可以否定果的存在。

灭谛和道谛也是如此。道是指证悟空性的见地,有道肯定能产生灭谛。反过来,如果我们相续中没有证悟空性的见地,它的果灭谛也不会产生,也就是我执烦恼不会息灭。

四谛里包含了两种因不可得:以集谛(轮回的因)不可得可以否定苦谛(轮回的果)的存在;以道谛(涅盘的因)不可得可以否定灭谛(涅盘的果)的存在。

共四种情况,四种否定遮破。因不见,因不可得,否定果,我们可以否定果。我们的相续中没有产生灭谛,我们没有息灭我执、烦恼,没有超脱轮回、摆脱痛苦。灭谛,可见不可得,由此可以否定它的因——道谛,我们的相续中还没有真正产生道——证悟无我空性的见地。四谛的因果关系是很深奥的,也是很究竟的。

三、能遍不可得:无有缝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树,无树之故;

有人怀疑,对面岩山,全是石头没有绿色的山,有没有柏树。通过推理得出结论:对面没有柏树,因为没有树。树可见不可得,如果有应该能看见,但是没有,所以也不可能有柏树。为什么能否定?因为树和柏树是能遍所遍的关系,树是能遍,柏树是所遍。能遍和所遍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可以假立自性相属、一体相属关系。具有一个反体的是能遍,具有两个反体的是所遍。所以没有能遍时,就能否定所遍。如果大殿里一个人也没有,那么张三不会在大殿里。通过能遍可见不可得,可以否定它的所遍存在。

四、果不可得因:远离障缘的虚空底下没有亲因[7]的火,因为没有亲果[8]的烟之故。

主要是以果可见不可得来否定它的因。“远离障缘”,指没有其他障碍物,若有,最后的结论也是不确定的。在这样的虚空里(也就是空中),没有冒着烟(没有看见那边滚滚冒烟),就可以否定在对面远处有火。果能见不可得,以这个否定它的因存在。

亲因和亲果,也就是直接因和直接果。直接因:直接就能生起自己的果。谓与自己所生后果之间,无需经过其他事物者,这是直接因。有时叫亲因,有时也叫近因。直接果,是由因直接产生的果,由因直接生起之果。此因与其自果之间,别无他因间隔而直接生起之果法,如事物之第二刹那,是其第一刹那之亲果。

因和果之间没有间隔其他因或事物,这就是亲因和亲果的意思,有时候也叫近因。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因最终要依靠可见不可得因,所以归纳到可见不可得因当中。
相违可得因分两种。即是不并存相违可得与互绝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因有两种,直接讲分类,没有讲法相。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先阐述他人的观点,这里是对与萨迦班智达观点不相同的地方进行遮破,接下来安立正确的自宗。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虽然他宗说:冷触、冷触之因功能无阻、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寒冷之所遍霜触四者如果依靠火而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灭四种所灭,则有四种相违所遍可得;如果以烟而灭,则有四种相违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能无阻而灭,则有四种相违因可得,总共定数有十六种论式。

这里他宗是指因明前派一些论师,比如章那巴等。有些因明前派论师就讲:能灭和所灭,各有四个。能灭有四个。一是燃着的火。二是火的因,火的因有很多,这里讲的是功能无阻,功能无阻就是该具足的因缘都具足,第二刹那的时候就能产生果。在这个因的相续的最后一刹那,该具足的因缘都具足了,第二刹那就一定产生果。它就能否定冷触、霜触这些,其实它不是火,但是有这个能力。这也是一个能灭之法。还没到这个地步时,可能还会出现别的因素导致这个果无法产生。这就有两个了,火和火的因功能无阻。三是火的果——烟,烟也是指浓烟喷起四处弥漫,才从火中刚出来的很大的烟,具足那种形象的烟,不是淡淡的烟。虽然是烟,但是很淡,快没有了,快熄灭了,此时的烟没有这个能力。但刚出来的烟,就是这里讲的“浓烟喷起,四处弥漫”,这种烟有这个能力,也是能破法。四是火的所遍,所遍是檀香火。

所灭也有四个,跟火相反的,一是冷触,也就是寒冷。二是寒冷之因——功能无阻。三是寒冷之果——汗毛竖立。四是寒冷之所遍——霜和雪。
能灭有四个,所灭有四个。以四个能灭,每一个能灭都可以灭四个所灭。四个能破,每个都可以破四个所破,共有十六个。他们的观点是这十六种遮破的论式都是正确的。他们的观点其中有一部分跟自宗(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是相同的,有一部分是不相同的。

然而,其中的功能无阻:由于在第二刹那决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无阻是指刹那的反体而没有相续,所以它并不能灭尽冷触。

功能无阻是火的因,它没有能力,不能成为能破。因为他遮破不了四种所灭,火的对立法——寒冷,寒冷之因功能无阻,寒冷之果汗毛竖立,寒冷所遍之法霜和雪,这些都无法遮破。其中有两个理由:第一,功能无阻,本身不是燃烧着的火,而是木柴。第二,它没有相续,只是一刹那,第二刹那就产生火了。所以它没有这个功能,不能成为能破。这样,它遮破的四个就不能存在了,这样只剩下十二个。萨迦班智达的意思是这十二种都是正确的。比如,见到火可以否定他所覆盖的地方有寒冷。这只是举了其中一个例子,其他都是一样的。下面有详细的讲解,此处不展开讲。

但是此处萨迦班智达的观点跟自宗麦彭仁波切的观点有所不同。麦彭仁波切认为以檀香火遮破火的四种对立之法——寒冷、寒冷之因、功能无阻、寒冷之果汗毛竖立,寒冷之所遍霜和雪,以檀香火来否定这些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还不如用火来否定就可以了。火是能遍,檀香火是它的所遍,用火直接来否定就可以了。

其实,萨迦班智达的讲法也是可以的,只是麦彭仁波切认为没有太大必要。

麦彭仁波切的意思是正确的只有八种。萨迦班智达的意思是可以有十二种,以檀香火可以否定火的四种对立之法。虽然火是总法,檀香火是别法,总法和别法可以分开,不用总法——火,以别法——檀香火来否定也是正确的,有必要的。他们两个的观点也没有什么矛盾之处。这样两位论师的观点是圆融的,没有矛盾的,可以这样理解。萨迦班智达下面还有这方面的内容,此处不多讲。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论中很多论师讲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有说十个是正确的,有说九个是正确的,有说八个是正确的,但是萨迦班智达说正确无误的是我的观点。下面即将要阐述了。

尽管所有因明论典中宣说了多种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无阻以外前十二种能灭当中。

其中,四种相违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按顺序:其一、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火所覆盖的面积——有火覆盖的地方,就没有冷触(寒冷),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有强大的火,因为以量确定了,那肯定不会有任何错乱的。有强大的火力,就没有寒冷的触法,这两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强烈的火跟寒冷是自性直接相违。

其二、因相违自性可得:这里是指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不是寒冷的因。但这里为什么说是因相违自性可得呢?因为汗毛直竖跟火不直接相违,跟火直接相违的是什么?寒冷。在《浅释》里是这么写的,所以我们就这样解释了。麦彭仁波切认为这应该是果相违自性可得。汗毛直竖是果不是因,这样讲正确一些。有些人想:它也不是直接相违啊?虽然不是直接相违,间接相违也可以。

其三、果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有决定到量之火力之故。

冷触之因是什么?具有功能无阻的特征的因。功能无阻是寒冷的因不是寒冷的果,但这里为什么说是果相违自性可得呢?因为它的果是强大的火,火和寒冷是直接相违,所以这么说。在《浅释》里是这样解释的。

其四、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雪、霜是所遍不是能遍。能遍是寒冷,所遍是雪触、霜触,但这里写的是能遍。能遍和火是直接相违,可能是有这个原因,所以这样写。按麦彭仁波切的观点都是相反的。不是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是所遍相违自性可得。

四种相违果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能遍相违果可得。论式:其一、自性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二、因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寒冷之果汗毛直竖,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三、果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四种相违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寒冷之果汗毛直竖,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三、果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萨加班智达认为十二种论式都是正确的,都能遮破所破之法。

假设对方说:由于以檀香火作为差别法的缘故,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所以四种相违所遍可得皆无有必要。

对方认为,由于檀香火是火的别法的缘故,它可以包括在总法火当中,所以四种相违所遍可得因也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中,没必要单独安立。

驳: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檀香火是火,所以足以灭尽冷触,檀香火和别的不一样,它本身是火,有这个所灭的能力。并且与总火他体可以在心里浮现。

萨加班智达认为,檀香火本身是火,有灭所灭的能力。说火是指火的总体,说檀香火是指火的别体。在分别心面前二者可以各别浮现。这样用檀香火来做理由也是正确的。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比如,“对面没有黑暗,有灯光之故”。光是总法,灯光是别法。我们不用光,可以用灯光。如果按你们的观点,这样就不合理。还有遮破常有用勤作所发,“声音是无常,勤作所发之故”。所作是总法,勤作所发是别法。所以别法可以单独利用,这样的论式也是正确的。所以用檀香火来否定冷触也是正确的。

还有人说:檀香火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

有人认为运用檀香火之烟,来遮破四类冷触,也是可以的。

驳:绝不合理,浓烟喷起能灭尽冷触,是从未见到火只见到烟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决定而檀香烟已决定下来的情况是不会有的,并且檀香火决定下来的当时理当以檀香火作为因,而不该用它的烟作为因。、

萨迦班智达反驳说:要运用檀香烟就要先确定檀香火,如果檀香火已经确定了,直接用檀香火就可以了,就没必要用檀香烟,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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