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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讲解(四十一)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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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7年9月11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

全论分三:一、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分二:一、现量;二、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派;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辩方提出: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实体反体不分开来建立,那么对于在由因证成“山上有火”中灰白色的实体与由三相齐全的因证成所作反体因时所知总反体或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包括在同品还是异品当中进行分析,结果不可确定,如此一来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实体、反体在讲解时可以分开,但是在破立时不能分开。所谓的反体是心里的一种概念,是分别心的假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针对自宗的承许方式,对方有这样的疑惑:如果按你们的观点,实体反体是不能分开的。那么,以因确定山上有火,比如“山顶上有火,有烟之故”。一看到刚从火里产生的烟,就可以判断山上有火。然而,灰白色的物体看似跟烟一样,但也可能是灰白色的气雾。那么,灰白色的物体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还有一种情况:“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所知的总体是同品还是违品?这样一分析,发现你们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烟和三相的这两种不共遣余分别与灰白色和所知二者的自相息息相关,因此不会成为第三品物体。

灰白色是跟烟一体的“灰白色”,所知也是跟三相一体的“所知”。烟是灰白色的物体,但灰白色的物体不是烟;三相齐全是所知,但是所知不是三相齐全。无论与它们各自一体的灰白色物,还是所知,都与它们自身息息相关。因此从实体、自相的角度来讲,不会出现第三种物品。

而且,由于灰白色和总所知的总反体也分别与同品、异品密切关联的缘故,在心前安立第三品物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烟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烟气体的灰白色是异品,二者不相分割的灰白色的遣余是二者的法了。

不分烟和雾的灰白色和所知的总体。从这个角度讲,总体在同品、异品两方面都涉及了,在分别心面前可以这样安立第三品物,这是合理的。但是因明前派的论师为什么对此有疑惑,并且要遣除?他们认为破立是以同品和异品进行的,所以同品和异品必须相违,一切法必须要归到二品当中。

但是自宗观点并非如此,同品和异品并不是必须相违,也不是一切有法、所知必须要归到二品中,不是必须确定同品或异品。因为遮破不是以同品和异品而进行的。自宗认为,从实体、自相的角度没有第三品物,但在心境面前,以分别心对某种法进行遮破时,可以出现第三品物。比如说在一个论式中,除了同品和异品外还有欲知有法,它是不归于同品和异品的。这样就可以铲除这种疑惑,也可以破斥对方的邪见。

第三品物其实就是遣余,是心法,外境上没有。遣余兼具同异二品,比如灰白物,这就是第三品物。再如对于“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故”这个论式而言,三相齐全的所知是同品,三相不齐全的所知是异品,那么所知是同品还是异品?异品和同品都没有涉及到的所知,也可以说是都涉及到的所知,是所知的总体,这就是第三品物。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分二: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复。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辩论,有自己分别念和分别念之间的辩论,属于自利比量;还有补特伽罗之间、正方和反方的辩论,属于他利比量。此处为什么会有辩论?因为对方将无遮和无遮的名言分开了。无遮是不引出他法的,无遮的名言是引出他法的。

关于这一道理,藏地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说:因如果在所破有法之外,那么,“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中的这个因就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的法,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如果这样承认,宗法就无法成立,并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应用在所立有法上。

以“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的论式来分析,所破是非遮。无遮的名言不是无遮,是非遮,因为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了他法。无遮的名言是所破法。那么,因在它的所破有法之外,也就是跟所立相反了。这样有什么过失?同品遍不成立,此论式就成了不正确的推理。对方觉得,如果无遮和无遮的名言不分开,会有这种过失。

另外,《量理宝藏论浅释》中也提到了宗法无法成立的过失。为什么宗法不成立呢?“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后不引他法之故。”空性作为欲知有法,空性的名言跟无遮的名言一样,也是非遮。因不在欲知有法上,宗法不成立,这是一个不成因。此处主要是对所立和因之间的分析,宗法不成立这个过失不讲也可以。

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么“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为作为名言设施处的有法是无遮的缘故,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所破法”指无遮,如果因在所破法以外,因就成了与所破法相反、即所破法之外的法。“无遮的名言不是无遮,遮破所破后引出他法之故。”这个论式中的有法指无遮的名言。无遮的名言如果是无遮,此论式遮破的是无遮,其中的有法就变成了遮破法。这样的话,因不在有法上成立,成为不成因。若把无遮和无遮的名言混在一起,就会产生这些辩论。

对于这种辩论,某些论师回答说:因虽然在所破有法以外,但不会导致无有同品遍的结局,原因是,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这一因尽管不涉及无遮的名言,但却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若无遮和无遮名言不分开,因与所立相反,成了所立无遮之外的法,就有前面所讲的过失。所以因明前派把无遮和无遮名言分开了,无遮本体是无遮名言之外的法。“遮破所破”不涉及到无遮的名言,但是涉及无遮的本体。本体上有,就有同品了,名言上没有,这样安立就没有过失了。

这种回答也不妥当,因为如果本体无二无别而应用的话,名言也成了无遮本身,就算是互为他体而涉及,但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其实这个推理是个自性因,分开安立无法成立无遮本体。

第二辩论:对方辩道: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那个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违品。

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之故。所破是非遮,无遮的名言是非遮,自己就遮破了自己的所立,成为破法的违品,否定自己的所立,成了相违因。

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的那个因由于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违品。

“无遮的名言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所破是无遮,这个因就成为了遮破自己有法的因。无遮的名言和无遮混在一起,遮破自己的有法。因遮破了自己的所立,成为破法的违品,是相违因。

这里也有因明前派的答复,是不合理的。遮破所破有法,但不能成为遮破自己所立的破法的违品。他遮破名言,但是不遮破本体,所以没有这个过失。但这种见解是不应理的,因为他们已经把无遮和无遮的名言分开了。在遮破的时候不应该分开。

第三辩论:对方辩道:在“空性是无遮,无有所立法之故”的论证过程中,所立的法——无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那么它也同样成了抛弃所立法的法,假设是异品,那么因就成了不能应用在它上面。如果这样承认,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

无遮的名言作为所立法,如果是同品,无遮的名言就抛弃了所立法;如果是异品,所立成了因的异品,因就无法在所立上应用,因不存在同品遍。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无遮的名言是异品,这样一来虽然因不能在它上应用,但不会成为无有同品遍,因为那个因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有些论师认为,无遮的名言是所立的异品。因不在无遮的名言上运用,仅仅在无遮的本体上应用就可以了。

这种答辩也是没有理解无遮遣余而已。

他们没有明白遣余是分别念缘取对境的方式,所以把名言和本体分开了。

以上三种辩论的对方实际上均是将无遮的名言认为是非遮而辩论的,以上的所有答复也同样承认这一点而予以回答的,因此无有实质性可言。假设无遮的名言是非遮,那么破立都成了一体,如果这样承认的话,最终有实无实也都变成了一体。

因为无遮的名言和无遮的本体混在一起,才出现这些辩论,但是因明前派在答中将其彻底分开。自宗的观点,无遮的名言就是无遮,如果说无遮的名言是非遮,那么无遮的名言是有实法,无遮的本体是无实法,遮破和建立变成一体,有实法和无实法也就变成了一体,有这样的过失。所以无遮和无遮的名言要混为一体,不能分开。离开意义的名言起不到能诠的作用,离开名言的意义也无法作为所诠被了知。对方担心的混合之后的第三品“无遮”的存在会与论式所立的意义相违,成为残留的尾巴无法被破掉。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遮的名言并没有远离它要表诠的含义。

第四辩论:对方辩道:在“所作,是建立声为无常的因,三相齐全之故”的论式中,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能够建立声音是无常;假设它是异品,此处的推理也成了三相不全。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单单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时候,三相齐全是同品,而在建立声音是无常的时候,它就是异品。这样分开场合来答复其实也只是没有懂得三相的总反体浮现在心识前可以涉及三方面的道理。

“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说三相齐全是同品。建立声音是无常的时候,所作对建立声音无常来说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时候可说是异品。

以上是其他论师的回答。如果把三相齐全和所作分开,所作就不是具备三相齐全的真因了。

丑二、自宗之答复: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无遮的名言并不是除了无遮以外的他法,无遮的名言就是无遮。由于因排除在所破法以外,并且因遮破所破法,为此完全可以避开上述所罗列的这些过失。自宗认为,总反体在心识前是非二品的第三品物体,所以这些因合情合理。

无遮和无遮的名言若混在一起,会产生辩论,对方担心有第三品物,想了很多对策,最终把二者分开答复,但也是不究竟、不应理的。自宗认为,把无遮和无遮的名言混为一体,就没有过失,也没有这些辩论和疑惑了。外境自相上没有第三品物,但心识上必须有。这个混合的第三品物就是第一相的观待事。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凡是安立为因全部是依靠三种观待事,就算是实际中任意一种观待事不齐全但是承许在心识前观待三种观待事。

一个真因,正确的推理,必须具备三相。三相都有各自的观待事。如果观待事只有两个,观待的相也就只有两个,就不是三相齐全的正确推理。所以三相各有观待事,三相是分开的,这些观待事也都是分开的。虽然三种观待事实际在外境自相上是没有的,但是在心识前可以假立。

第一相是成立宗法:因在欲知有法上成立。他的观待事是欲知有法。

第二相是同品遍:因仅仅在同品上。第二相的观待事是同品。

第三相是异品遍:异品当中丝毫没有因,全面退出异品。第三相的观待事是违品。三种观待事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三相成立必须要看三种观待事。

首先因在欲知有法上成立,以什么成立?以量成立。以什么方式?如是成立:是就是是,有就是有。如果宗法成立,再看第二相同品遍:因仅仅在同品中,也是必须以量来确定。第三相是异品遍:全面退出违品,异品当中丝毫不存在因,这也是靠量来确定。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将不区分时间地点的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耽著为一体。对此,不会招致他宗所说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过失,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绝不相违。

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前面讲过,法相、名相、事相都是遣余。不分时间地方的烟:烟的总反体;不分柱子、宝瓶的所作:所作的总反体。这些总反体在别法、事相上没有,但是分别念前可以成立共相。所以,安立事相也是通过分别念——遣余。所立是山上的烟、声音的所作,分别念把它们混为一体,这样就可以成立。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如果对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门别类各不相同而导致有多种多样的分类,从所安立因的角度,分为安立无遮因与安立非遮因两种;从所立法的角度分为建立无遮因与建立非遮因两种;从相属的角度,分为同体相属因与彼生相属因两种;从建立方式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与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

从不同角度,因有很多种分类方式。

安立因的角度:安立无遮因: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后不引出他法之故。安立非遮因:柱子是非遮,遮破所破后引出他法之故。

所立法的角度:建立无遮因:前面没有瓶子,因为现量未见之故;建立非遮因:前方的物体不是瓶子,因为没有瓶子的法相之故。

相属的角度:同体相属因:柱子无常,所作故;彼生相属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

建立方式的角度:证成义理因: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证成名言因:花白动物是黄牛,具项峰垂胡之故。

能立的角度:共称因,是大家共同承许作为理由,比如:怀兔可以说名为月亮,以于思维境中承许有彼之故。这是大家已经公认、承许的,以此安立为正确的理由,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理由;事势理因: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柱子是无我,远离多一之故。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因明七论》是法称论师所著,其中《释量论》和《定量论》是根本论。法称论师特别精通因明,起初他还是外道时,学过很多逻辑推理,对外道的教理特别擅长,这跟他所在的婆罗门家庭的教育也有关系。后来他读了一些佛教的经论,对其教理产生了极大信心,同时对外道的教理也产生了诸多疑惑,就潜心研究佛法,后来顺理成章进成为佛教的论师。

入佛门后,他跟随自在军论师学习因明。自在军是陈那论师的弟子,但他并没有真正了知陈那论师的密意。法称论师在自在军面前听过三次陈那论师的《集量论》。第一次听时掌握了基本内容;第二次听时已经超过了他的老师自在军;第三次听时就很明了地发现了自在军论师的一些问题。虽然自在军也在阐述陈那论师的观点,但他发现有很多地方都不符合陈那论师的密意。于是,他跟老师提了出来,老师对他说,你就把我作为所破的对方,撰写一部论典。法称论师的《释量论》就是以此因缘而造的,其中很多处都是针自在军论师的观点进行破斥。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与《定量论》中从论式的角度而确定有三种因,一切所破因可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当中,因为在一个比喻上面可以抉择,所以归属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个比喻上面无法抉择,因此分为自性因与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三类因。

自宗最终将一切因归为三种:自性因、可见不可得因和果因。其中,遮破因有两种:一个是可见不可得因,一个是相违可得因。但是相违可得因最终还是要依靠可见不可得因。所以,所有的遮破因都可以归纳在一个因当中。一切所立因最终都要归为同体相属或彼生相属,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无法在一个比喻或论式上抉择。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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