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二十三)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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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9月29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有些人辩驳说: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运用火的共相,则有不定的过失,因为即使有火也不一定没有冷触。假设运用强有力的火作为因,则有不成的过失,因为当时冷触不可见,故而比它力量强大这一点无法成立。
这是一些人的辩驳,也可以说会有这样的疑惑,因此有必要遣除疑惑。最主要的是,以辩论的方式抉择这些道理,所以并非一定用有真实的辩论反方,但这样做是有意义的。
对方说: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运用火的共相,则有不定的过失。前方无有寒冷,火存在之故。以火可以推出无有寒冷。若这个火是总相,不是别相,则有不定的过失,这个因是不定因。因为有火的存在,不一定能驱除寒冷。有些火有这个力量,但有些火没有这个力量。所以他们认为,若是用火的总相——无论煤炭的火还是木材的火,具强大力量的火还是力量薄弱的火——来推理无有寒冷,这是不确定的。有火不一定能驱除寒冷。必须要有强大力量的火,才可以遣除寒冷。我们很多人也可能会有这种想法。
若是用强有力的火,那就不是火的总相,而是别相了,即别法。比如说:具有强大力量的火存在之故,无有寒冷。但这有不成因的过患。为什么是不成因?是有强大力量的火还是不具备强大力量的火,这是无法确定的。如果想确定,就必须要见到它的违品,即它的所害之法,比如说冷触。但是它们两个不可能同时存在。具有强大力量的火存在时,它的所害之法——寒冷就不存在,那就没法确定这是具有强大力量的火。因此“具有强大力量的火”这个因不成立,在三相推理里,这是不成因,是一个过患。
对于这一辩论,有些论师答复说:如果火力微弱,当时冷触也应该见到,正因为冷触不现,才能证实火力强大,是为此而运用强力之因的。
有些论师这样回答:不应该用火的总相,而应该用“具有强大力量的火”来推理,才能推出“无有寒冷”。这个因能成立,不是不成因。如何成立呢?比如说前方没有寒冷,就可以推出这个火肯定是具有强大力量的火,这样就是合理的。用的是“强大力量的火”,才可以推出无寒冷,否则,虽有火却不一定能驱除寒冷。
然而自宗认为:自本体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证实的,因为只要火一经出现其违品——冷触就不复存在这一点成立。
但上述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自宗认为,不用强大力量的火,只是用火,肯定能驱除寒冷。存在火的缘故,可以推出在它所占的位置、所管辖的范围中不可能存在寒冷。火是热性的,热触所占的面积里不可能存在寒冷,因为它起到了作用。若是它不存在,则这个位置或范围内肯定会有寒冷。有火肯定能遣除寒冷,以“火”可以推出“无有寒冷”,这样就可以了。
壬二(互绝相违)分二:一、宣说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藏地大多数论师说:某法远离他法,即是互绝相违的法相。并承许:如果对互绝相违进行分类,则有排除所破安住总反体的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间接相违也有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与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两种。具体而言,实体有直接相违等三种,反体相违也有三种,也就是说每一个实体、反体都有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两种,而间接相违内部也各有两类,总共有六种相违。举例来说,实体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实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黄色;反体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因;反体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非因与所作因;反体不具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所作反体与无常反体。
雪域派包括格鲁派的很多论师也持这个观点。他们认为:某法远离他法,即是互绝相违之法相;互绝相违的面特别广,所有的法都可以成为互绝相违,不并存相违是互绝相违的一个支分。如果对互绝相违进行分类,则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再进一步分类,有“具有直接相违之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与“不具直接相违之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两种,共三类。从实体、反体的角度各自可分这样三类,共有六类。
下面通过比喻说明有关实体和反体两个角度的分类。
一、从实体的角度分为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
1、实体直接相违:比如蓝色和非蓝色是直接相违。非蓝色指不是蓝色(没有蓝色)的无遮法,比如不是非蓝色之黄色、白色、柱子、宝瓶等这些法。蓝色是有,非蓝色是无;蓝色是有实法,非蓝色是无实法。这二者绝对是互绝相违。
2、实体间接相违:
(1)具有直接相违的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比如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蓝色和非蓝色直接相违,而非蓝色和青莲花是间接相违,但在间接相违里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
(2)不具有直接相违之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蓝色与黄色,黄色与白色。这些都是互绝相违,但是都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
这都是从实体的角度分类的。
二、从反体的角度分为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
1、反体直接相违:比如非因与因,具足三相推理的方法就是真因,不具足三相推理的方法就是非因。真因与非因是直接相违。
2、反体间接相违:
(1)具有直接相违之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比如非因和所作,所作是真因的别法,即其中的一个因,所以所作和非因二者是间接相违的,但当中也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
(2)不具备直接相违之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诸如所作反体与无常反体,这二者是互绝相违,是反体的间接相违,当中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
以上是对方的观点。一切法都是互绝相违,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再分两类;然后从实体和反体的角度各有这三类划分,共有六类。按对方的观点,蓝色、黄色也是互绝相违,是属于不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自宗的观点有所不同,只分了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间接相违不用再分。对方之所以要安立这样的间接相违,对他们来说很有必要。
分类可以,但他们的承许和分类不合理。比如间接相违,必须要观待差别法,不观待差别法不能叫间接相违。这是不成立的。再有,若一切他体法都是互绝相违,那么所作和无常也可以成为互绝相违,烟和火也成为互绝相违,这是不合理的。互绝相违就是能害和所害的关系,若这些法之间都成为能害所害,那么所作成为无常的能害,可以推翻无常;烟成了火的能害,以烟可以推翻存在火,这样一切遮破和建立都混乱了,这是特别不合理的。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驳:如果说某法仅仅远离他法就是相违,那实在是言过其实了,因为如此一来所有异体法均成了相违。假设认为事实的确是这样,那么火与烟等一切相属也变成了相违。倘若认可这一点,那么即使运用相违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相反,即使应用相属因也不能建立相属的对境,结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将土崩瓦解。
反驳:如果说某法仅仅远离他法就是相违,那实在是有点儿太离谱了。因为如此一来,所有多体法均成了互绝相违。对方一定会对此予以肯定。假设认为事实的确是这样,那么火与烟等一切相属也变成了相违,那么即使运用相违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
相违因应该是遮破,而按你们的观点就成了建立了。那么,通过光明也可以建立黑暗,光明存在的地方就可以推出具足黑暗;由所作也可以遮破无常,建立恒常。但这是不合理的。危害因成了建立,而根本无法遮破其违品。相反,即使应用相属因也不能建立相属的对境,以所作也不能推出无常,以烟也不能推出火,结果一切遮破和建立都将无法成立。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对方答复说:不管是火与烟等异体相属也好,还是蓝色黄色等实体反体异体毫不相关也好,只要是自本体就否定了他本体。
对方答复说:不管是火与烟,还是蓝色与黄色,只要是自本体就否定了他体,这就是互绝相违。
驳:倘若如此,那么比如说,在运用“见到蓝色的地方不存在黄色,如果存在,应该见到,未曾得到之故”这样的可见不可得因进行推理就成了毫无必要,因为蓝色、黄色与火、烟一样的互绝事物,需要相违可得因才能否定。
反驳:“这个蓝色的地方没有黄色,因为没有看见。”这是可见不可得因。按你们的说法,既然都是互绝相违,那有黄色肯定没有蓝色,有蓝色肯定没有黄色,有宝瓶肯定没有柱子,有柱子肯定没有宝瓶。都用相违可得因来否定就行了,不需要可见不可得因。
有些法是互绝相违,可以用相违可得因来否定他法;还有一些法没有互绝相违,用可见不可得因来否定它存在。但按你们的观点,一切他法都是互绝相违,都用相违可得因来否定就可以了,可见不可得因就没有必要了。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在因明的有些场合当中,说蓝黄与火烟等互为他体的事物是相违,这是指假立,而不是指法相,就像两匹马拴在一起假立称为相属一样。
对方会这样说:因明很多论典里讲过,比如蓝色和黄色是相违,火和烟是相违。
有这种情况,本来没有相属说成是相属,没有相违说成是相违,但这仅是说说而已,并非指法相,不是真正的相违或相属。就像两匹马拴在一起而称为相属(关系)一样。这样的情况还很多,虽称为“相违”或“相属”,“矛盾”或“关系”,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矛盾或关系,所以一定要有正确的理解能力。比如愚笨的人也叫黄牛,但是不是真正的黄牛?不是,而是指他有和黄牛相似的地方——愚笨。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体异体之安立;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由他体因与一体因所得出的法是实体的他体与一体,或者根据识前显现的一体与异体的差别,而安立反体的他体与一体。
由他体因与一体因所得出的法是实体的他体与一体。不同因缘产生的不同法,是实体上的他体法;共同因缘产生的一个法,是实体上的一体法。
根据识、分别念前显现的一体与异体的差别,而安立反体的他体与一体。比如无常和所作,实体上是一体法,反体上是异体法。反体的一体和异体,是在分别心面前显现、安立的。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它体。
这些异体法之中,互相有利有害,而依次立为相属与相违,如果无利无害,则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仅仅安立为异体而已。
自宗观点:一体法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法,不能建立相属或相违。异体(多体)则分实体上异体和反体上异体。在这些异体法之中,互相有利者是相属关系,互相有害者是相违关系,还有一种是无利无害的异体法——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仅仅安立为异体而已。因此,并非所有的他体都是互绝相违,有相属,有相违,还有既不是相属也不是相违的异体法。
当然,对方的观点也不是凭空而立的,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讲的。犹如长短、大小等,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成为“长”,也可以成为“短”。比如茶杯和柱子相比,茶杯是短的;而茶杯跟这支笔相比,又是长的。同一个道理,这些法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安立不同的法相,即可能是相违,也可能是相属。
当看到自宗的观点时,觉得很有道理。其实,对方的观点也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在正规的辩经场合里可以决定胜负,但口头上讲各自都有理由。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诸如蓝色与非蓝色、常有与无常一样,如果是本身,则否定非本身的法,它们彼此之间即是直接相违的法相;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之间接相违的法相,以自身来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与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如此加以遮破。
按自宗的观点,互绝相违也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
某法本身,则否定非本身的法,它们彼此之间即是直接相违的法相。比如蓝色和非蓝色、常有与无常,都是直接相违。是蓝色就不是非蓝色,是非蓝色就肯定不是蓝色;无常的肯定不是常有的,常有的肯定不是无常的。二者本质上矛盾、相违。
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之间接相违的法相,以自身来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这就是间接相违。比如所作与常有,非所作和无常是间接相违,因为一者具有另一者直接相违的差别法。没有直接相违的差别法,则不能说间接相违。间接相违绝对具有直接相违之差别法。比如,所作与无常。所作的非自身即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如此加以遮破。
所作与无常不是直接相违,但是是间接相违。我们用所作可以推翻或遮破、否定恒常。所作肯定不是恒常,直接遮破了恒常,间接引来了无常。遮破的同时有建立,建立的同时也有遮破。直接遮破时,不能说是建立;直接建立时,不能说是遮破。但是它都有这种功用。我们不能说:柱子不是恒常,是无常之故。这个说法不成立。但是可以说:柱子不是恒常,所作之故。以所作可以推出无常,进而遮破常有。为什么能遮破常有?因为所作与恒常是间接相违的缘故。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辩方提出:如果蓝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就是能以是一者而否定是另一者了。
答辩:这两者之间虽然是互绝,却不是互绝相违。
答辩:蓝色肯定不是黄色,黄色肯定不是蓝色,这两者之间虽然是互绝,却不是互绝相违。
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实际上,互绝相违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在进行推理论证时,如果是他,则以非他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有实法是同体,这一点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并不是以另一者可得来否定一者的。
实际上,互绝相违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在进行推理论证时,如果是他,则以非他的有害因加以遮破。彼此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有实法是同体,这一点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加以推翻,而并不是以另一者可得来否定一者的。
至此,相违和相属已经讲完了。虽然没讲太多,但抓的都是核心。若是能明白,其中所有的道理都能掌握。
《量理宝藏论》中,第七观相违品释终。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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