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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五

《菩提道次第广论原文》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

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摄分》中云: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如马鸣阿阇黎说此义云:“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若王若敕而守护者,谓于其人制治罚律。于他已给价金娼妓,说为邪行。显自给价,非欲邪行。大依怙尊亦作是说。男者俱通自他。

非支分者,谓除产门所有余分。马鸣阿阇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婴童,腿逼及手动。”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谓口、秽道及童男女前后孔户,并其自手。”此说亦同。

非处所者,谓:诸尊重所集会处;若塔庙处;若大众前;若于其境有妨害处,谓地高下及坚硬等。马鸣阿阇黎云:“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大依怙师亦如是说。

非其时者,谓:秽下降;胎满孕妇;若饮儿乳;若受斋戒;若有疾病,匪宜习故;若过量行,量谓极至经于五返。马鸣阿阇黎云:“此中非时者,秽下及孕妇,有儿非欲解,及其苦忧等,住八支非时。”大依怙尊亦复同此,稍差别者,谓昼日时,亦名非时。

非支等三,虽于自妻,尚成邪行,况于他所。

意乐分三。想者,《摄分》中说:于彼彼想,是须无误。《毗奈耶》中,于不净行他胜处时,说:想若错不错皆同。《俱舍释》说: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业道。若于他妻作余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计,谓成不成。烦恼者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欲行诸不净行。

加行者,《摄分》中说: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俱舍释》说:如此则无根本业道。前或意说非根本罪,然须观察。

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妄语。事者,谓见闻觉知四,及此相违四。能解之境,谓他领义。

意乐分三:想者,谓于所见变想不见,及于未见变想见等;烦恼者,谓三毒;等起者,谓覆藏想、乐说之欲。

加行者,谓:或言说,或默忍受,或现身相。此复所求,或为自利,或为利他,随为何故,说悉同犯。此中说于妄语、离间及粗恶语,虽教他说,其三亦成。《俱舍本释》于语四业,皆说:教他亦成业道。《毗奈耶》中说:起此等究竟犯时,要须自说。

究竟者,谓他领解。《俱舍释》说:若他未解,仅成绮语。离间粗语,亦皆同此。

离间语。事者,谓诸有情或和不和。

意乐分三:想及烦恼如前,等起者,和顺有情乐乖离欲,不和有情乐不合欲。

加行者,随以实语若非实语,随说所说,若美不美,随其所求,为自为他,而有陈说。

究竟者,《摄分》中云:“究竟者,谓所破领解。”谓他了解所说离言。

粗恶语。事者,谓诸有情能引恚恼。

意乐中:想、烦恼如前,等起者,谓乐粗言欲。

加行者,谓以若实若非实语,或依种过、或依身过、或依业过、或依戒过、或依现行所有过失,说非爱语。

究竟者,《摄分》中说:“究竟者,谓呵骂彼。”《俱舍释》说:须所说境,解所说义。

绮语。事者,谓能引发无利之义。

意乐中三:想者,虽仅说为于彼彼想,然于此中,是即于其所欲说义彼想而说,此中不须能解境故;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宣说无属乱语。

加行者,谓发勤勇宣说绮语。

究竟者,谓才说绮语。

此复七事相应,谓若宣说斗讼竞诤,若于外论或梵志咒以爱乐心受持讽颂,若苦逼语如伤叹等,若戏笑游乐受欲等语,若乐处众宣说王论、臣论、国论、盗贼论等,若说醉语及颠狂语,若邪命语。语无系属、无法相应、非义相应者,谓:前后语无所连续,若说杂染,若歌笑等、若观舞时而发言词。前三语过,是否绮语,虽有二家,然此所说,顺于前家。

贪欲。事者,谓属他财产。

意乐分三:想者,谓于彼事作彼事想;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欲令属我。

加行者,谓于所思义,正发进趣。

究竟者,说于彼事定期属己,谓念“其财等愿成我有”。此中贪心圆满,须具五相:一、有耽著心,谓于自财所;二、有贪婪心,谓乐积财物;三、有饕餮心,谓于属他资财等事,计为华好深生爱味;四、有谋略心,谓作是念“凡彼所有何当属我”;五、有覆蔽心,谓由贪欲不觉羞耻,不知过患及与出离。若此五心,随缺一种,贪欲心相即非圆满。

《瑜伽师地论》中,于十不善俱说加行。

又非圆满贪欲之理者,谓作是念:云何当能令其家主,成我仆使,如我所欲?又于其妻子等及饮食等诸资身具,亦如是思。又作是念:云何当能令他知我少欲远离、勇猛精进、具足多闻、成施性等?又作是念:云何当能令诸国王及诸商主、四众弟子,供事于我,得衣食等?又作是念、起如是欲:云何令我当生天上,天妙五欲以为游戏,当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愿生他化自在。又于父母、妻子、仆等、同梵行者所有资具,发欲得者,亦是贪欲。

嗔恚心中,事、想、烦恼如粗恶语。

等起者,乐打等欲“云何令其遭杀、遭缚,若由他缘或自任运耗失财产”。

加行者,即于所思而起加行。

究竟者,谓于打等,期心决定或已断决。

此亦有五,全则圆满,缺则非圆。谓具五心:一、有憎恶心,谓于能损害相,随法分别故;二、有不堪耐心,谓于不饶益不堪忍故;三、有怨恨心,谓于不饶益数数非理思惟随念故;四、有谋略心,谓作是念“何当捶挞?何当杀害?”;五、有覆蔽心,谓于嗔恚不觉羞耻,不知过患及与出离。仅成损害心者,谓作是念“彼于我所,已作正作,诸无义事,故我于彼当作无义”。尽其所有几许思惟,尔许一切皆损害心,如是愿他现法丧失亲属、资财及善法等,及愿后法往恶趣中,亦是损心。

邪见。事者,谓实有义。

意乐分三:想者,谓于所谤义,作谛实想;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诽谤欲。

加行者,即于所思策发加行。此复有四,谓谤因、果、作用、有事。诽谤因者,谓云无有妙、恶行等。诽谤果者,谓云无有彼二异熟。诽谤作用分三:诽谤殖种持种作用者,谓云无有若父若母;诽谤往来作用者,谓云无有前世后世;诽谤受生作用者,谓云无有化生有情。谤实有事者,谓云无有阿罗汉等。

究竟者,谓诽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