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殊胜
《菩提道次第广论原文》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二、令于教授起敬重故开示其法殊胜)
显示法殊胜中法者,此教授基论,谓《菩提道炬》。依怙所造,虽有多论,然如根本极圆满者,厥为《道炬》。具摄经咒所有枢要而开示故,所诠圆满;调心次第为最胜故,易于受持;又以善巧二大车轨二师教授而庄严故,胜出余轨。
此论教授殊胜分四:一、通达一切圣教无违殊胜 二、一切圣言现为教授殊胜 三、易于获得胜者密意殊胜 四、极大罪行自趣消灭殊胜
今初(通达一切圣教无违殊胜)
圣教者,如《般若灯广释》中云:“言圣教者,谓无倒显示诸欲证得甘露胜位若人若天所应遍知、所应断除、所应现证、所应修行,即薄伽梵所说至言。”谓尽胜者所有善说。
达彼一切悉无违者,谓于此中解了是一补特伽罗成佛之道,此复随其所应,有是道之正体,有是道之支分。
此中诸菩萨所欲求事者,谓是成办世间义利,亦须遍摄三种种性所化之机,故须学习彼等诸道。如《释菩提心论》云:“如自定欲令,他发决定故,诸智者恒应,善趣无谬误。”《释量》亦云:“彼方便生因,不现彼难宣。”自若未能如实决定,不能宣说开示他故。了知三乘道者,即是成办菩萨求事所有方便。阿逸多云:“诸欲饶益众生,由道种智成办世间利。”《胜者母》中亦云:“以诸菩萨应当发起一切道,应当了知一切道,谓所有声闻道、所有独觉道、所有佛陀道。如是诸道亦应圆满,亦应成办诸道所作。”故有说云“是大乘人故,不应学习劣乘法藏者”,是相违因。
趣入大乘道者,有共、不共二种道。共者即是劣乘藏中所说诸道,此等何因而成应舍?故除少分希求独自寂静乐等不共者外,所余一切,虽诸大乘人亦应修持。故诸菩萨方广藏中,广说三乘,其因相者,亦即此也。
复次正遍觉者,非尽少过圆少分德,是遍断尽一切种过、周遍圆满一切种德,能成办此所有大乘亦灭众过备起众德,故大乘道遍摄一切余乘所有一切断证德类。是故一切至言,悉皆摄入成佛大乘道支分中。以能仁言,无其弗能尽一过失或令发生一功德故;又彼一切,大乘亦无不成办故。
设作是云:“若入波罗密多大乘,虽须劣乘法藏所说诸道,然于趣入金刚乘者,度彼岸乘所有诸道非为共同,道不顺故。”此极非理。以度彼岸道之体性悉皆摄入,意乐谓于菩提发心、行谓修学六到彼岸,是则一切定应习近。如《胜金刚顶》云:“纵为活命故,不应舍觉心。”又云:“六度彼岸行,毕竟不应舍。”又余咒教宣说非一。
众多趣入无上瑜伽曼陀罗时,亦多说“须受共不共二种律仪”。共者,即是菩萨律仪。受律仪者,即是受学三聚戒等菩萨学处。除发心已,如其誓受学所学处而修学外,虽于波罗密多乘中,亦无余道故。又《金刚空行》及《三补止》、《金刚顶》中,受阿弥陀三昧耶时,悉作是云:“无余受外密,三乘正妙法。”受咒律仪须誓受故。由见此等少有开遮不同之分,即执一切犹如寒热遍相违者,是显自智极粗浅耳。
如是唯除少分别缘开遮之外,诸正至言极随顺故,若趣上上三乘五道,必须完具下下乘道功德种类。波罗密多道者,如《佛母》中云:“所有去来现在佛,共道是此度非余。”是趣佛陀道之栋梁,故不应舍。金刚乘中亦多说此,故是经续二所共道。若于其上,更加密咒诸不共道——灌顶、三昧耶律仪、二种次第及其眷属,故能速疾趣至佛陀。若弃共道,是大错谬。
若未获得如是知解,于一种法获得一分相似决定,便谤诸余。特于上乘若得发起一似胜解,如其次第遂谤弃舍下乘法藏诸度彼岸,即于咒中亦当谤舍下三部等,则当集成极相系属、甚易生起尤重异熟毁谤正法深厚业障。其中根据,至下当说。
是故应当依善依怙,于其一切正言皆是一数取趣成佛支缘所有道理,令起定解。诸现能修者,即当修习。诸现未能实进止者,亦不应以自未能趣而为因相即便弃舍,应作是思:“愿于何时于如是等,由趣遮门,现修学耶?”遂于其因,集积资粮,净治罪障,广发正愿,以是不久,渐渐增长智慧能力,于彼一切悉能修学。
善知识敦巴仁波卿亦云:“能知以四方道摄持一切圣教者,谓我师长。”此语即是极大可观察处。
由是因缘,以此教授能摄经咒一切扼要,于一补特伽罗成佛道中而正引导,故此具足通达一切圣教无违殊胜。
(二、一切圣言现为教授殊胜)
一切圣言现为教授者。总之,能办诸欲解脱现时、久远一切利乐之方便者,是即唯有胜者至言。以能开示一切取舍要义、尽离谬误者,独唯佛故。如是亦如《相续本母》云:“此世间中更无善巧于胜者,遍智正知无余胜性,定非余,是故大仙自立契经皆勿乱,坏牟尼轨故彼亦损于正法。”故诸契经及续部宝胜者圣言是胜教授。虽其如是,然因末代诸所化机,若不具足定量释论及善教授,于佛至言自力趣者,密意莫获,故诸大车造诸释论及诸教授。
是故若是清净教授,于诸广大经论,须能授予决定信解。若于教授虽多练习,然于广大佛语释论所有义理,不能授予决定信解,或反显示彼不顺道,唯应弃舍。
若起是解:诸大经论是讲说法,其中无有可修要旨,别有开示修行心要正义教授。遂于正法执有别别讲修二法,应知是于无垢经续、无垢释论起大敬重而作障碍。说彼等中不显内义,唯是开辟广大外解,执为可应轻毁之处,是集诽谤正法业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