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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卷十一

《菩提道次第广论原文》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应舍不应舍物 二、广释

今初(略示应舍不应舍物)

谓由施此物,能令现前离恶趣因、引生乐受,究竟利益,能令断恶或立善处,又于现前虽无安乐,然于究竟能生义利,是则菩萨当施于他。若由施此,现生逼恼后亦无义,或虽现乐于后有害,不应施他。

第二(广释)分二:一、广释内物可舍不舍 二、广释外物可舍不舍

今初(广释内物可舍不舍)

若知不舍内物道理,与此相违知是应舍,故当先说不舍道理。

此中分三。

初就时门不应舍者,菩萨身等虽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广大悲意乐、不厌乞求肉等难行,纵有求者亦不应舍。《集学论》云:“由何能令精进厌患?谓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长夜而发精进,或由胜解尚未成熟而行难行。”如施肉等,此虽将身已施有情,然于非时,惟应遮止不令现行。若不尔者,能使菩萨厌诸有情,由此失坏菩提心种,故即失坏极大果聚。是故《圣虚空库经》云:“非时欲行,是名魔业。”《入行论》云:“悲心未清净,不应舍其身,若能成现后,大利因应舍。”

就所为门不应舍者,若为小事不应舍身。即前论云:“能行正法身,为小不应损,如是能速满,诸有情意乐。”若就自分已离悭等布施障碍,而就他分若不舍身,能办众多有情利义大事之时,有求肢等亦不应施。若为令作杀生等事,俱害自他诸恶行故,来乞求者,则自不应暂施于他。

就求者门不应舍者。若魔众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怀恼乱心来求肢等,不应舍与,勿令于彼有损害故。若诸疯狂心乱有情来乞求者,亦不应与,此等非是实心来求,惟于众多浮妄言故。非但不施此等无罪,施则成犯。

除此等时,来求身者,则应施与。此复有二,谓割身支等毕竟 [1] 施与,及为办他如法事故,为作仆等,暂施自在。

第二,广释外物舍不舍理分二:一、不舍外物道理 二、惠施外物道理

今初(不舍外物道理)

初中有五。

一、就时门不应舍者,如于出家及诸近住,施午后食。

二、就施境门不应舍者。于持戒者施残饮食,或与便秽、涕唾、变吐、脓血所杂所染饮食。于诸不食葱蒜肉者、不饮酒者,纵欲饮食,然具律仪不当授彼,施与蒜等及所杂染。虽复先以正言晓喻,令其于施生欢喜心,然于怨家、药叉、罗叉凶暴所覆,不知报恩,诸忘恩惠来乞求者,与子仆等。病人来求非宜饮食,或虽相宜然不知量,而与饮食。若已饱满性极馋嗜,来求妙食惠施妙食。若诸外道为求过端,及非求知经典之义,以财货想而来乞求,舍彼经典。《菩萨地》中略说如是,广如《菩萨地·摄抉择分》中应当了知。如云:“若是已写完善经典,有婴儿慧众生来乞,若施与之,当知有罪。若为施彼,转向余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诸深法,及观彼能如实信解,惟以是思而惠施者,是为无罪。若令诸具正信有情书写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论,或先已写现在手中而施信者,或从他乞而施与者,是名有罪。手中现有已写似典,菩萨应令改拭彼典书佛圣教,自亦应知彼无坚实,亦应为他说其非善。若诸纸叶犹未书写,有来乞者,尔时菩萨应问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为?’若云‘转卖以充食用’,菩萨若是将此纸叶预书正法,则不应施。若有财者应施价值,若无价值,二俱不施,亦无有罪。若非预为写正法者,应即施与,令彼随意受用安乐。如是若乞欲书最极下劣典籍,不施无罪。如欲书写极恶典籍,如是欲修中典亦尔。若欲书写最胜经典,不施求者,当知有罪。”

三、就自身门不应舍者。若自了知于经卷等其义未辨,又于经卷亦无悭垢而将经卷惠施求者,此不应施之理者,谓行如是法施,为成三种随一所须。若不施者,尚有后二殊胜所须,施则无故。初一所须已辨讫故,谓我自心都无悭垢,故悭烦恼不须更除。若不施者,见增众多妙智资粮,施则无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资粮,利益安乐一切有情,即为爱念此一有情及余一切,若施惟是爱此一故。《菩萨地》中所须轻重如是宣说。《入行论》亦云:“为小勿舍大。”故不施此非仅无罪。

不施方法者,不应直言“此不施汝”,要当施设方便善巧,晓喻遣发。方便善巧者,谓诸菩萨先于所有一切资具,以净意乐回向十方诸佛菩萨。譬如,苾刍于法衣等为作舍净故,舍与亲教、轨范师等,而守持之。由如是舍,虽复贮蓄众多资具,亦名安住圣种菩萨,增无量福。此于如是一切资具,如佛菩萨所寄护持。见乞者来,若施与彼此诸资具,称正理者,应作是念“诸佛菩萨无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若不称理,即当念先作净施法,由已舍故,告言:“贤首,此是他物,不许施汝。”软言晓喻,或以纸价二倍、三倍施与遣发,令他了知菩萨于此非贪爱故不施于我,定于此经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四、就施物门不应舍者,若自父母、有虫饮食,妻子奴等未正晓喻,虽正晓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软弱族姓之人,虽说此等不施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堕物数。《菩萨地·摄抉择分》说:若是三衣,及余长物佛所听许,无悭意乐,于修善品极所须者,虽不施与亦无有罪。如云:“出家菩萨除三衣外,所余长物佛所听许,身所受用,顺安乐住,若故思择施来求者,当知无罪。若顾善品,非堕欲贪,虽不施与,亦惟无罪。”《菩萨别解脱经》云:“舍利子,若诸菩萨重来求者,舍与三衣,此非修习少欲。”故出家菩萨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五、就所为门不应舍者。若有来乞毒火刀酒,或为自害或为害他,即便施与。若有来乞戏乐等具,能令增长堕恶趣因,是应呵止,反施彼物。若有来求或来学习罩罗罝弶,为害有情,教施彼等。由此显示,凡害众生身命资财,皆不应学彼等教授。若为杀害或陆或水所住众生,来乞水陆,即施此等。若为损害此国人民或为害他来求王位,而行惠施。若有怨家来求仇隙,施彼仇敌。

(二、惠施外物道理)

第二,应施外物之道理者。

若即此身非是大师所遮之时。

于彼补特伽罗舍所施物,非不称理,于彼相宜即应施与。

又若自身与前相违,于诸经卷有悭吝心,虽未已辨经典之义,应施来求乐胜智者。此复若有二书,即应施与;若无二者,应与书价;价亦无者,应作是念“我行此施,纵于现法而成痴痖,不忍悭贪”,如是思已,定当惠施。

若所施物除前所说。又自作王时,终不抑夺余妻子等,令离其主而转惠施,惟持村等可施求者。

如是不为堕恶趣因诸戏乐具及罩罗等,不损于他众生所居水陆之处,不伤众生无虫饮食,应施求者。若有来求毒火刀酒,为自饶益或饶益他,即当施与。

[1] 原文“毕究”应改为“毕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