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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波罗蜜

《菩提道次第广论原文》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若如初者,瞋不应理,他于损害无自在故。谓由宿习烦恼种子、境界现前、非理作意因缘和合起损害心,纵不故思,此诸因缘亦能生故。若彼因缘有所缺少,则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如是由诸因缘起损害欲,由此复起损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补特伽罗无少主宰,以他亦随烦恼自在,如烦恼奴而随转故。

若他自己全无自在,为余所使作损害者,极不应瞋。譬如有人为魔所使,随魔自在,于来解救饶益自者,反作损害、行捶打等。彼必念云:此为魔使,自无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励力令离魔恼。如是菩萨见诸怨家作损害时,应如是思:此为烦恼魔使无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补特伽罗,须更发心,为欲令其离烦恼故,我应勤修诸菩萨行。如《四百论》云:“虽忿由魔使,医师不瞋怪,能仁见烦恼,非具惑众生。”月称论师亦云:“此非有情过,此是烦恼咎,智者善观已,不瞋诸有情。”《入行论》中虽说多理,然惟于此易生定解,对治瞋恚最为有力。《菩萨地》说修惟法想堪忍怨害,与此义同,故于此上乃至定解当勤修习。

若诸有情能有主宰,皆应无苦,以此诸苦非所愿故,有自在故。又诸有情若为猛利烦恼激动,尚于最极爱惜自身而作损害,或跳悬岩,或以棘刺及刀剑等而自伤害,或断食等,况于他人能不损哉?应如是思,灭除瞋恚。《入行论》云:“一切皆他使,他主自无主,知尔不应瞋,一切如化事。”又云:“故见怨或亲,为作非理时,谓此因缘生,思已当乐住。若由自喜成,皆不愿苦故,则一切有情,皆应无有苦。”又云:“若时随惑转,自爱尚自杀,尔时于他身,何能不为损?”

第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瞋者。

损他之过不出二事,谓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应理,如不应瞋火烧热性。若是客现,亦不应瞋,如虚空中有烟等现,不以烟过而瞋虚空。应如是思,灭除瞋恚。《入行论》云:“若于他恼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则非理,如瞋烧性火。若过是客来,有情性仁贤,若尔瞋非理,如瞋烟蔽空。”

第三,观其直间由何作损皆不应瞋者。

若瞋直接发生损害能作害者,应如瞋恚补特伽罗,瞋刀杖等;若瞋间接令生损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为人所使,其人复为瞋恚所使而作损害,应憎其瞋。如云:“杖等亲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为瞋使,定当憎其瞋。”故不瞋杖,亦不应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则亦应瞋其瞋恚。不如是执,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应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补特伽罗,如不瞋杖。此未分别杖与能使有无怨心者,由前所说破自在理应当了知。

第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瞋者。

受由怨害所生苦时,若是无因、不平等因则不生苦,要由随顺众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业故。由自业力发动能害令无自主,故自所招不应憎他。作是念已应怪自致,于一切种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狱卒,是由自己恶业所起,为自作害。如云:“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损。”又云:“愚夫不愿苦,爱著众苦因,由自罪自害,岂应憎于他?譬如诸狱卒,及诸剑叶林,由自业所起,为当憎于谁?由我业发动,于我作损害,此作地狱因,岂非我害他?”霞婆瓦云:“若云非我所致,实是显自全无法气。”

(二、有境)

观察有境不应瞋者。

若于怨害发生瞋恚,是因于苦不能忍者,诚为相违,以不能忍现在微苦,极力引生恶趣无量大苦因故。故应自念我极愚痴而自羞耻,励防莫瞋。如云:“于现在微苦,我且不能忍,何不破瞋恚,地狱众苦因?”

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恶业之果,由受此故,尽宿恶业。若能堪忍,不造新恶,增长多福。他似不顾自法退衰,为净我罪而行怨害,故于怨害应视其恩。如《本生论》云:“若有不思自法衰,为净我恶而行损,我若于此不堪忍,忘恩何有过于此?”《入中论》云:“许为尽昔造,诸不善业果,害他忿招苦,如反下其种。”

如为医重病当忍针灸等方便,为灭大苦而忍小苦,最为应理。

(三、所依嗔非应理)

观察所依不应瞋者。

一、观能害因及有过无过。如云:“他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双出器与身 [1] ,为应于谁瞋?如人形大疮,痛苦不耐触,爱盲我执此,损此而瞋谁?”又云:“有由愚行害,有因愚而瞋,其中谁无过,谁是有过者?”

二、观自所受者。若诸声闻惟行自利,不忍而瞋且不应理,何况我从初发心时,誓为利乐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摄受一切有情 [2] 。如是思惟发堪忍心。

博朵瓦云:“佛圣教者谓不作恶,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骂为,此从根本破坏圣教,由此即是自舍律仪,圣教根本由此破坏。虽总圣教非我等有,自失律仪是灭自者。”又云:“如翻鞍牛缚尾而跳,鞍反击腿,若缓鞦落,始得安乐。若于怨害而不缓息,为其对敌,反渐不安。”

(二、显示理应悲愍)

第二,理应悲愍者。谓当至心作是思惟:一切有情无始生死,无未为我作父母等亲属友善,又是无常命速分离,常为三苦之所苦恼,为烦恼魔之所狂魅,灭坏自己现后利义,我当哀愍,何可瞋恚及报怨害?

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分二:一、破除不忍障誉等三 二、破除不忍作毁等三

初中分三:一、思惟誉等无功德之理 二、思惟有过失之理 三、故于破此应当欢喜

今初(思惟誉等无功德之理)

若他赞我、称我称誉,全无现法延寿无病等,及无后世获福德等二种利益。故彼失坏若不喜者,则无屋用沙屋倾塌,愚童涕哭,与我今者等无有异,应自呵责而不贪著。如云:“赞称及承事,非福非长寿,非力非无病,非令身安乐,我若识自利,彼利自者何?”又云:“若沙屋倾塌,儿童极痛哭,如是失赞誉,我心如愚童。”

(二、思惟有过失之理)

第二,赞誉等者于诸非义令心散乱,坏灭厌离,令嫉有德,退失善事,如是思已,则于彼等令心厌离。如云:“赞等令我散,彼坏厌离心,嫉姤诸有德,破坏圆满事。”

(三、故于破此应当欢喜)

第三,如是令我退失誉称及利敬者,是于恶趣救护于我,斩除贪缚,遮趣苦门,如佛加被。如是思已,应由至心灭瞋生喜。如云:“故若有现前,坏我誉等者,彼岂非于我,救护堕恶趣?我为求解脱,无须利敬缚,若有解我缚,我何反瞋彼?我欲趣众苦,如佛所加被,闭门而不放,我何反瞋彼?”

[1] 原文漏译“二皆致苦因,双出器与身”这两句。

[2] 原文中“修利他行摄受一切诸有情者”乃多余,应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