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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走向解脱·别解脱戒品·在家篇》 ︱ 益西彭措堪布 著 ︱

5、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此条中“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是总项,第四条是别项)。如取药后不给药费;邮寄时在信件中夹钱;印刷品中夹寄信件;乘车、船、飞机时凭关系非法买半票或逃票;他人劳动后所应得的报酬不予支付;偷税漏税;不交纳住宿费、饮食费;或如出车祸后,理应赔偿的财物却不赔或少赔;又如为个人和集体办事时,所获得的回扣拒不上交;或以僧众财物的名义而额外提高收费标准;又为个人目的使用单位或僧众的电话、电脑、汽车、复印机等,如果电费、使用费、折旧费等价值过量,即会犯根本罪。但大家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连为僧众办事时,也不敢去使用应该使用的僧物。只要明白戒律学处,保持正知就可在为僧众办事时积累无量福报,而不会造成丝毫过失。如周利槃陀伽虽资质愚钝,但一直为僧众作扫地等事,终于清净业障而证得阿罗汉果。

6、盗法。法友律师解释这个法是指经藏等的法,如到一个寺庙去偷听传法。如果灌顶、传法的上师未曾开许,而自己擅自前去偷听,虽不犯小乘根本罪,但法越殊胜,自己所得的罪过也越严重。尤其是密法,对弟子的根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若上师未准许而偷偷参加,则不但现世会受到护法神的惩罚,而且后世也将堕入地狱受苦。如果某个灌顶、传法的法会已规定凡参加者须买门票,则擅自偷听不但得到盗法的过失,只要门票的价值过量,也会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若专为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经藏、律藏等,或在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顶而看了密法的续、论等,都属盗法。

又法有十种含义,包含了一切所知的法,故偷听了应该交学费的如“计算机课”、“外语课”等,或偷看了应交钱后才能看的药方、秘本等,只要价值过量,即犯根本罪。

德光尊者在《戒律根本论自释》中指出,世间人多不以为第一条与第五条是偷盗,但实际应属偷盗,故佛经与《戒律根本论》也把这两个列为偷盗之内。佛并且指出前五条有可能犯根本罪,第6条盗法不会犯根本罪(指不牵涉到交费的情况)。

三、加行:即是身口自作教他的行为和语言,亦即以非法的方便把他人的财物以偷盗之心占为己有,或不支付应予支付的财物。

口所作的加行主要是自作的念咒,和教唆他人两种。通过念咒来偷盗时,在得手之前,得支分罪;《毗奈耶经》、《戒律根本论》等指出,若教唆他人偷盗,或他人又教唆了其他人,只要余缘具足,教唆的人和实际做偷盗行为的人都会犯根本罪。

身加行又分远加行、近加行两种。远加行是指在获取财物前所作的方便,近加行主要指接触到财物后所作的方便。

如果有人将某财物分几次偷走,且每次价值均未过量,但总价值已过量,那他是否犯根本罪呢?这应分开两种情况,一是在他每次偷盗时,都只是想偷那么一点点,并没有准备下次再去偷,则各次偷盗的发心已中断了,故不犯根本罪;二是他有把财物全部偷走的总的发心,每次偷盗都是他总的发心中的一部分,这样因发心延续了,各次所偷财物的价值的总和也已过量,就已犯根本罪。如有一袋大米,或一桶青油,或一叠钱,如果有人偷了几次,每次都未准备以后再去偷,且价值也未过量,如此即使最终把大米,青油或钱全部偷走了,也不犯根本罪;虽发心把所有的米、青油、钱等偷走,但想钻戒律的空子,或因偷盗后不便带走而每次均只偷一少部分,则因发心未中断,若所累计的价值也已过量,故犯根本罪,在佛世时就有比丘犯了类似的过失,被佛斥为已犯根本罪。

四、究竟:即是在加行后,心里产生把资财作究竟属自己的心念。

印度的无畏生论师(弘扬小乘佛法及大乘唯识的大论师)的《释迦密意饰论》、法友律师的《戒律根本论大疏》、印度的《律上分注疏》、藏地萨迦派的果仁巴与智贤律师、嘎举派的第三世嘎玛巴自生金刚,格鲁派的克主杰,嘉样杰巴和一世达赖喇嘛根敦珠巴的《戒律根本论花鬘释》、宁玛派麦彭仁波切的《别解脱注疏》和洛青丹玛西日的《三戒论释》等四大派的论师的著作都对“究竟”作了上述的定义。

《毗奈耶经》、《四分律》、及印藏汉三地的注疏中,有解释“究竟”就是“究竟离本处”。智贤律师指出“究竟离本处”还包含了另一个意义,即已把该资财作究竟属己想。如果没有这个发心的前提,仍不能算作究竟,比如难以使田地、房屋等离开本处。又如菩萨以菩提心为断他人悭吝等而去偷盗,即使已“究竟离本处”,仍连细微的罪也不犯。就象走路时前方有一万条河,只要在河上搭一座桥,就可很方便地越过一万条河一样,智贤律师的这句话,就象这一座桥能解决很大的疑问。

3、盗用僧物的过患

佛在小乘经典中说,僧宝的福田比佛宝的福田还广大,对僧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远比对佛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严重。对佛宝或罗汉偷盗不会得根本罪。因为他们没有执著。但若对从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间的僧宝偷盗,因为他们可能会产生执著,故会造很大的恶业,犯根本罪,这比偷佛宝与罗汉的财物的过失还大。

对于僧众或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财物,只要超过了价值(即当时、当地1.11克银子的价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数量和僧众、国家、集体等的人数总量相同,虽然同一个加行的条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质的几条根本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却可以造下同一性质的许多个根本罪。比如为私事挪用了属于僧众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块肥皂、一块毛巾、一只供水杯、一盏供灯、一块玻璃、一张信纸、一个信封、一张邮票,用一下僧众的钢笔,打一个僧众的电话不付钱等,虽然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过失。有功德的上师、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为私事去用僧众的车,用完后不交费用,也是盗取僧物,甚至会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时挪用单位的东西,打公家电话不付钱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众是我们的皈依处之一,为僧众发心做事功德很大,但应注意自己发心要纯正,并且不能在做事之时放纵烦恼,对僧众进行诽谤、偷盗僧众财物,或者居功自傲,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在为僧众服务的同时已种下了地狱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盗僧物等事的并不多见,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学处等的情况下,不知不觉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认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点僧物也是天经地义,他的戒律就因为无知而失坏了,因为这一看似很小的事,却为今后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佛在《大集经》中宣说盗取僧众财物的过失时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可见偷盗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过失也无量无边。

《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从这可见盗僧物之恶业实际上比五无间罪等还要严重。

《百业经》中记述了不少此类公案。

如第三十一则公案,记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广大布施的母亲而活活饿死了母亲,以及因不愿供养贫穷的僧众而讥讽他们为饿鬼这两件恶业,而在千百世中堕在地狱与饿鬼中,投生为人后,每一世都在饥饿中死去,到释迦佛出世时,作为一个最后有者,虽已出家并证得阿罗汉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饿死的果报。

第三十二则公案记述了早在普胜如来时,一位三藏法师因贪污了施主对安居的僧人三个月的供养,并在事发后以愿僧众日后成为不净粪池中的旁生相咒骂,而生生世世都堕在不净粪坑中受报,并因业力尚未消尽,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需在贤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时,方消尽此业。